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3-2-1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可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立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具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机关招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遵纪守法;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四)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注册为青年志愿者。
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可以注册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成员。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五)自愿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三)尊重被服务者的权利;
(四)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法律服务、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帮教归正人员、社会大型活动综合服务等活动。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活动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作为评价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实绩,奖励优秀青年志愿者和下属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吸纳未注册的其他志愿者参加。
提倡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展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服务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由社会捐赠和资助、政府支持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可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使用。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措施和制度,保障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众了解和查阅政府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附: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69部)
附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
(共69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日期及文号
修改日期及文号
1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22 日 市政府令第4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3号
2
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日 市政府令第2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8号
3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6日 市政府令第6号
4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5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6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9号
7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5日 市政府令第31号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70号
8
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1日 市政府令第9号
9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 市政府令第39号
10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17号
11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2日 市政府令第24号
12
《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4年7月3日 市政府令第25号
13
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1997年10月10日 市政府令第64号
14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1日 市政府令第3号
15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6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16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17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3号
18
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2004年3月9日 市政府令第5号
19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4日 市政府令第1号
20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5日 市政府令第43号
21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2002年12月10日 市政府令第60号
22
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9号
23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办法
2005年8月1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2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12月7日 市政府令第18号
25
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0日 市政府令第20号
26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999年2月13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27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30日 市政府令第32号
28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1日 市政府令第33号
29
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7日 市政府令第53号
30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7日 市政府令第54号
31
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1月18日 市政府令第66号
32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1月19日 市政府令第16号
33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1999年5月26日 市政府令第23号
34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1996年1月1日 市政府令第37号
35
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2日 市政府令第56号
36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 市政府令第22号
37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23日 市政府令第4号
38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6月24日 市政府令第58号
39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
2000年3月23日 市政府令第26号
4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通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
1997年1月7日 市政府令第51号
4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2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市政府令第55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3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5日 市政府令第7号
44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7年6月11日 市政府令第57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45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4日 市政府令第67号
46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3日 市政府令第59号
47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号
48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05年4月28日 市政府令第13号
49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1号
50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6日 市政府令第44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51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7日 市政府令第12号
52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9月4日 市政府令第11号
53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2005年7月6日 市政府令第15号
54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2日 市政府令第19号
5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1日 市政府令第59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56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27日 市政府令第14号
57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6月1日 市政府令第52号
58
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1992年5月25日 市政府令第2号
59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1日 长府发[1991]64号
60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1日 长府发[1996]76号
61
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7日 市政府令第63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第10号
62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2004年4月20日 市政府令第8号
63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2004年4月26日 市政府令第6号
64
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 市政府令第22号
65
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01年9月20日 市政府令第42号
66
长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日 市政府令第61号
67
长春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 市政府令第57号令
68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5日 市政府令第58号
2004年7月1日 市政府令10号
69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7日 市政府令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