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0:38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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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劳动部

答复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342号文收悉。对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需要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主要是由固定职工或长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减少矛盾,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这些职工可暂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



198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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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让与要件

王海宏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应订阅债权让与合同。该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有使合无效的情形时,让与合同不能生效。在让与合同有可撤销或可更的事由时,当事人得请求撤销或变更让与合同。让与合同一经撤销,溯及到成立时无效。但债权让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因行为,因此若债权人已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债权让与合同虽为无效或被撤销,非再对债务人为债权让一无效的通知,不能对抗债务人。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向无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相对人清偿债务的,其清偿为有效,债权人只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若转让人不享有有效债权,该让与合同当然无效。债权是否前铲应以何时为准,应具体分析。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 性。债权为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得将其债权谦虚与他人。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 性。对于不具有可让与 性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转让。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咱: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让与。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头等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在与前作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 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4.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合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间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债务人不为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从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上说,债务人的能临川债权让与合同的。但因债权转让合 所转的债权与债务人有关,于转让生效后,债务人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债权让与合同是涉及债务人的合同。《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局地籍司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12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我局于1989年2月以〔1989〕国土〔籍调〕字第7号文下发了“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对《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文“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各地执行。原《暂行办法》中的《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已改为《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由于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已使用并尚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为了节省资金,物尽其用,仍可暂用《土地勘测资格申请审批表》代替《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土地勘测许可证不变,请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