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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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住宅装修过程中的抗震设防管理,按照《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抗震设计应采用经鉴定准予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抗震防灾规划》中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含有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等次生灾害源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杭州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确定的要求进行选址。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超限高层建筑、超高超层砖混建筑、大型玻璃幕墙等工程的设计和已建工程进行加层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一)超限高层建筑、超高超层砖混建筑与框支砖混建筑、跨钱塘江大桥、大型城市生命线工程、大型次生灾害源工程、带大型隐框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二)中、小型城市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大型民用建筑、大型工业厂房、住宅区及高层建筑等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已建工程的改建、扩建(含加层)和涉及主体结构改动的装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把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复审。
  负责抗震设计审查的单位(部门)及审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审查责任。


  第八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甲、乙级设计单位设计的一般工程的方案和初步设计,由该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抗震设计审查;
  (二)丙、丁级设计单位设计的一般工程,由该单位具有抗震设计审核资质的人员负责抗震设计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建筑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主要结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抗震构造措施等。
  (二)其他建设工程,审查抗震设防标准、结构受力体系和方案是否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等。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求,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文件。抗震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初步设计内容不能反映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
  按规定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应当在建设工程会审时一并进行审查;需要单独进行审查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另行送审,并负责修改设计和另行审查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二条 对未经抗震设计审查和经抗震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第十三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必须通过鉴定单位进行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采用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抗震加固措施未完成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加层。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交通、消防等生命线工程;
  (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三)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矿企业的厂房设施;
  (四)医院、学校设施;
  (五)人员相对集中的单层空旷公共建筑;
  (六)5层以上(含5层)多层砖混结构住宅、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3层(含3层)以上的空斗墙房屋、承重墙厚度为180毫米的房屋;
  (七)30米以上的砖烟囱;
  (八)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在发生地震时容易造成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
  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和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不得擅自破坏工程的原有主体结构。确需改动主体结构的,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标准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并付诸实施的;
  (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付诸实施的;
  (三)抗震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四)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五)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抗震鉴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鉴定任务的;
  (二)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的;
  (三)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质量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镇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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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种子不同于假劣种子
               ——以公安部公布的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为例

  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种子经营者利用他人(公司)的种子包装物、种子标识、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号等进行包装、标注、经营自己生产或购进种子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这种假冒他人种子的行为也属于冒充行为,所以有的种子管理机关就以其经营的种子系假冒种子为由按照经营假种子进行处罚;有的种子管理机关以其假冒他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为由追究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有的种子管理机关追究其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这种假冒种子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假种子或《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应一概而论。公安部于2012年2月28日公布的2011年十起农资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新疆石河子刘某某制售伪劣种子案,就属于一起错将假冒种子按伪劣种子处理的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新疆硕丰公司的刘某某、杨某某商议到甘肃酒泉收购甜菜种子加工、包装成硕丰公司的种子销售。杨某某前往甘肃酒泉联系和恒公司的王某某、张某某收购毛甜菜种子21吨运回硕丰公司。2007年11月,杨某某授意肖某某到甘肃酒泉为硕丰公司收购甜菜种子约14吨运回硕丰公司。由于使用硕丰公司品牌在市场上难以销售,杨某某、肖某某在征得刘某某同意后,欲使用假冒他人的KWS9103甜菜种子包装袋包装、销售。2008年1月,肖某某从甘肃酒泉陈某某处购进标注KWS的甜菜种子包装袋7800条和标注品种名称KWS9103、生产商欣地公司及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种子标签1.6万张。刘某某、杨某某将以上购进的毛甜菜种子加工包装成KWS9103甜菜种子,陆续销往新疆各地。2010年初,刘某某联系左某某让其销售给农四师七十一团良种繁育站KWS9103甜菜种子5吨。良种繁育站将5吨中的3896.8公斤KWS9103甜菜种子销售给了七十一团职工及周边种植户,种植该批种子造成6431.22亩甜菜严重减产,农户经济损失达3311481.11元。公诉机关以硕丰公司、刘某某、杨某某、肖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左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诉诸法院,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案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不应追究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假劣种子的定义和范围。据此规定,只要上述违法行为中所包装的种子有一项符合假劣种子的定义,就应认定该批种子为假劣种子,对此案件就应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或第一百四十七条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一项符合《种子法》中关于假劣种子的界定,虽然存在冒充他人包装经营种子的不法事实,也不能按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罚。硕丰公司利用标注KWS的甜菜种子包装袋和标注品种名称KWS9103、生产商欣地公司及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种子标签,加工包装的种子品种名称标注的是KWS9103,标注的产地是“甘肃”,标注的种子种类、品种名称、产地等内容与实际相符,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种用标准和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所以涉案种子不属于《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假劣种子。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法律责任,是错误的。
二、种子经营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硕丰公司在其加工、包装、销售的种子上标注欣地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属于种子标签不合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等标签不合格的,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不应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三、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冒用他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不构成非法经营。
硕丰公司领取了种子经营许可证,可以加工、包装、标识、销售农作物种子。硕丰公司标注欣地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和销售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不应对其追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如果种子经营者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将构成非法经营,应当依据《种子法》第60条和《刑法》第225条规定追究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四、标注农作物品种的通用名称,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应追究被告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KWS9103属于植物品种,依据《专利法》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甜菜尚未列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的保护名录,包括KWS9103在内的所有甜菜品种,不可能被授予品种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还是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当事人就其品种的名称均不享有独占权,有关品种名称经注册登记或审定公告后即成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组成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本案中,KWS9103是品种名称,并且已经甘肃和新疆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其所代表的是一个甜菜品种。硕丰公司在种子标签上标注KWS9103,无论KWS9103是否注册商标,其仅仅表示硕丰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甜菜种子的品种名称,而不能表明该甜菜种子的商品提供者,起不到商标的区别商品产源的作用,都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联系方式: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whj148@yahoo.com.cn,15901032135、13605306590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人事部办公厅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决定中提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7月29日至30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对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领导很重视,李鹏总理,朱■基、吴邦国副总理和李铁映、罗干国务委员亲切会见了全体代表,李鹏总理作了重要指示,朱■基、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李铁映国务委员在会议开始和总结时分别讲了话。国务院的决定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认真学习贯彻。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议总结讲话中指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由人事部商有关部门尽快提出意见。
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明确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职责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