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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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6] 20号


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湘政发〔2005〕4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要求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湘西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农业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底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同占用的相等。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档案管理。

(五)耕地违法案件较上年度减少,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中旬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对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五、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农业局对各县市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州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县市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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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境内认定机构的审定、授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认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二)拥有具备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
  (三)拥有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软硬件设施;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责体系明晰;
  (六)独立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四条(二)、(三)款规定应具备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并应与认定机构订立1—3年服务协议。
  第五条 认定机构应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并为申请认定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六条 认定机构应对从事认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满足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活动。工作人员与申请认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认定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提交获得认定机构资格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格能力证明和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对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列名单公布,获得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执业资格。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章程,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进行评审;
  (二)向申请认定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提出认定建议,拟定初选的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
  (四)组织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资格审验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认定单位报送的各项资料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初选的合格企业与产品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费用幅度内收取认定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费用幅度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制订认定管理章程,规定评审程序,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销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通过认定;
  (二)故意刁难申请认定单位,有失公正,严重失职;
  (三)超额收取认定费用;
  (四)认定机构与人员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认定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认定管理的要求;
  (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撤销其认定执业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调动全市各级各类优秀人才为白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争做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山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实行市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
  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范围。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者);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及到我市工作和创办领办企业的域外人才。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2004年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白山市第三批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白山市第四批中青年科教英才、白山市农村优秀实用人才。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标准。白山市第三批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特殊津贴;白山市第四批中青年科教英才每人每月发给50元特殊津贴;白山市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每人每月发给50元特殊津贴。
  四、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
  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中青年科教英才、农村优秀实用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下次未被选拔上的不再继续享受。
  五、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市政府特殊津贴列入市财政人才开发资金预算,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统一划拨至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六、本办法由白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