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5:41:37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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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


  为树立短消息类服务统一的标识和形象,方便用户记忆和使用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服务接入代码,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短消息类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简化移动网用户向固定网用户发送短消息的拨号方式,科学规划短消息类服务号码资源,促进我国短消息类业务健康长远发展,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8号令),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工作,并为此制定了《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编号规划》、《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和收回管理办法》、《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实施框架方案》等三个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和三个文件主要内容一并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目前包括短消息(短信)服务接入代码和多媒体信息(彩信、彩E)服务接入代码。

  二、本次调整范围为固定网和移动网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后,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上使用统一 “106”号段的号码(具体规划见《短消息类服务接入码编号规划》)。

  三、调整工作安排

  本次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调整期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服务接入代码的申请和分配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短消息类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为“SP”,包括从事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短消息类服务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非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的党政、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可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服务接入代码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针对不同情况,具体代码申请分配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06年7月31日至8月18日):

  受理对象: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希望新接入代码的后四位与原用的接入代码具有一致性的SP。

  分配原则:所申请的代码与其他SP的申请不产生冲突,则分配其所申请的代码;如果产生冲突,启用冲突解决机制;因有冲突而未获得申请代码的,可在此阶段后期在相应号段未分配的号码中选择。

  时间安排:2006年7月31日至8月11日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

     2006年8月14日至8月18日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2、第二阶段(2006年8月21日至9月8日):

  受理对象:已由基础电信运营商分配接入代码,并向用户提供服务的SP。

  分配原则:按照“原代码先启用先选择”的原则,允许在规定的号段内尚未分配的代码中自行选择。

  时间安排:2006年8月21日至9月1日受理服务接入代码申请;

       2006年9月4日至9月8日核配接入代码并公布。

  3、第三阶段(2006年9月11日以后):

  受理对象:所有SP(包括前两个阶段未申请代码的SP和新增SP)。

  分配原则:电信监管部门按照随机分配的原则为申请者核配服务接入代码。

  (二)关于网络调整准备工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07年10月31日,基础电信运营商与SP进行网络改造、割接测试、相关智能卡更换、手机终端软件升级等网络调整准备工作。

  (三)关于新代码启用

  1、全国新代码的统一正式启用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零点,各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在该时间点同时统一正式启用新接入代码;正式启用新代码后,移动网用户向固定网用户发送短消息时,可以不需加拨“106”前缀。

  2、新代码启用后,设置三个月拦截期,网络对用户发往原接入代码的短消息进行拦截,同时系统向用户发送改号通知短消息,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零点至2008年1月31日零点。拦截期内用户发送到原服务代码的短消息不计通信费和信息费。

  四、调整工作的要求

  (一)SP应积极配合此次接入代码的调整工作,按时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新的服务接入代码,并积极配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相关网络调整、割接测试等调整准备工作;要与合作的手机终端设备厂商一起协商,制定周密的方案,积极做好部分终端设备软件升级工作。

  (二)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根据要求完善具体网络调整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对网络实施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务使方案细致、周密;集中专门力量,积极组织、协调接入本网络的SP,做好设备的升级改造、网络测试等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调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三)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要在调整过程中,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针对可能出现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解答和解决好用户在调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用户争议等问题。

  (四)整个调整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为保证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基础电信运营商和SP应充分了解此次调整工作的政策和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密切协作,积极做好各项调整工作的准备,保证调整工作稳妥进行,确保调整期间正常提供业务,将对用户的影响缩减到最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五、调整期间需请用户注意和配合的事项

  (一)使用短消息类服务的用户应注意了解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安排和原代码与新代码具体变化的宣传,使个人使用的短消息类服务业务不受影响。

  (二)使用手机终端或智能卡中已内置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业务用户,请根据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或SP和手机终端生产厂商的通知,及时进行更换智能卡或手机终端软件升级;如未对手机软件升级和换卡,届时仍可通过手动方式拨新的接入代码继续使用相关业务。

  (三)此次调整工作是全国统一行动,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可能暂时会对部分用户带来一些不便或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讲将有利于广大用户使用、记忆和分辨服务主体,请广大用户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附件:

1、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编号规划

2、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分配、使用和收回管理办法

3、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实施框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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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海洋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海洋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现将《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
本办法所称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作业。


第四条卫生部是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设立海洋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卫办)。


第五条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深海石油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第七条对上游建设项目,在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中下游建设项目,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八条核准建设项目的审查要求。
(一)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在基本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海卫办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其报告书应当经海卫办初审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核。
预评价报告确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基本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海卫办初审合格后,报卫生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二)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不需要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上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预评价报告书报海卫办审查。预评价报告确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基本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海卫办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海卫办将审查结果报卫生部备案。
按规定不需要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本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写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并落实经审核同意的预评价报告所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条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并根据深海石油、天然气作业环境的特殊性,结合国际通行的规范标准,对建设项目卫生辅助用室及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等内容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投产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分类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医师或者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管理和现场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急救设施和药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海卫办组织的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培训,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深海石油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护作业培训,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应当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的职业卫生医师和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经海卫办组织或认可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作业过程中存在或者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告知和控制。
对患有职业禁忌征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深海石油作业的操作规程,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对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存在硫化氢、放射性同位素危害等特殊作业场所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中、英文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当作业场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专职医生或者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受害员工进行现场抢救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同一作业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性健康检查;情况紧急时,所在地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监督管理机构和海卫办,海卫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员工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定期向海卫办报告。中下游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同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海卫办申报,由海卫办负责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中下游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规定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照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和妥善处理,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海卫办提出申请,经海卫办审核合格后,可为深海石油作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一)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
(二)熟悉深海石油作业特点,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经验的;
(三)制定有出海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防范意外事故方案、应急措施、海上安全管理规章与服务行为规范;
(四)出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健康证和接受过海上求救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五)作业场所应当使用经鉴定合格的防爆型设备。
海卫办应当定期向用人单位公布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册,供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选择。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深海石油作业的特点,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确定,应当符合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并评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建设项目属一般或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预评价报告中必须对硫化氢、放射性危害做出风险评价,并充分考虑噪音、化学危险品、高温等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当针对深海石油作业的特点,提出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二)职业病危害及其事故的防范原则、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操作程序和人员培训;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督和检测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海卫办监督管理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防治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报卫生部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家职业卫生立法及标准体系;
(二)负责对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深海石油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初步审查,经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
(四)负责接受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组织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法规、规范及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卫生部报告;
(七)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海卫办可设立地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用人单位职业禁忌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每季度向海卫办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当所在辖区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卫办报告,协助海卫办进行调查处理;
(九)完成海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海卫办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要求派人协助工作;
(二)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发现危及劳动者健康的重大职业病危害,有权通知现场负责人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或暂停作业;
(四)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卫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诉答/请求旨趣/诉讼原因/请求原因事实
  内容提要: 美国诉状的记载事项与诉答的功能息息相关,而诉答的功能又与诉讼构造紧密相连。美国的诉答功能不断变迁,因此诉状的记载也有所不同。相比之下,日本的民事诉状功能单一,只要足以特定和识别诉讼标的即可。我国民事诉状的改革必须立足于大陆法系的诉讼构造,着眼于诉状的功能,采用要件事实论的事实记载方式。


  引 言

  民事诉讼始于当事人起诉。而当下各国均规定当事人起诉以向法院提交诉状为之。[1]但是,诉状所承载的功能远非如此。申言之,诉状不仅可以启动民事诉讼,而且担负着向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诸多信息的功能。根据诉状的记载内容,被告和法院对于原告提出何种请求与救济便可一目了然。可以说,诉状的记载为以后铺开的诉讼程序提供了重要指针。相对应,被告方也会针对原告方的救济要求提出相应的答辩状。据此,两造便揭开了诉讼程序中解明争点的序幕。于法院而言,预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也为日后具体判断诉讼程序的进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鉴于我国目前缺乏美国式的审前准备程序,也没有大陆法诸如德国和日本的口头辩论准备程序,我国民事诉状的记载内容和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意图通过比较美国和日本民事诉状的记载内容与方式,为我国改进民事诉状的记载内容和方式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美国民事诉状的功能与记载事项

英美法系民事诉状的功能与记载事项与诉答的功能息息相关,尤其在美国体现的更为明显。所谓诉答乃当事人相互交换文书提出主张的程序。在诉答程序中整理两造的主张、确定争点之后,方在审理中就争点展开证据调查。美国历史上的诉答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因此民事诉状的功能与记载事项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

(一)普通法诉答

普通法诉答又称为事实诉答。事实诉答中诉状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整理事实。这种诉状的功能主要出现在早期的诉讼中,比方普通法时代的诉状。由于普通法采用陪审制,而陪审员大多都是法律的门外汉,所以为了便于他们理解诉讼的内容,审理中的争点必须简单明确。因此,准备审理的诉答程序中的诉状主要就是为了形成单一明确的争点。除了考虑陪审团,令状体系下的诉讼方式体制也要求通过诉答形成单一明确的争点。特别是受到“variance”[2]法理的规制,当事人的主张不得是选择性的抑或重复的[3]。请求合并也被法律严格限制。一个主张只能对应一个抗辩。换言之,被告必须或否认或在承认的基础上提出抗辩。在这样严格技术性法则的支配下,提交到陪审团面前的争点往往也就只有一个。这个过程俗称“争点绞尽”。

在上述诉答制度下,诉状的记载必须采用诉讼方式所决定的严格形式。显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诉答显然力有不逮。步入 19 世纪前半叶,重复性主张、一般性主张相继获得法院认可。就诉状而言,可以通过复数的诉因表明与请求相关的各种法律观点。对于请求理由事实而言,也取而代之以包含事实主张的一般诉因。

(二)法典诉答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在英国殖民地时代并不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尽管民事诉讼也采用诉讼方式体制,却不象英国本土那样严格适用。但进入 19 世纪以后,美国逐渐仿效其母法国,迷失在恣意的诉讼方式中,并严格限制当事人及诉讼原因的合并,真正的案件事实往往被冗长、无谓的普通法诉答所遮蔽。时代迫切需要改革陈旧的诉讼方式体制。美国诉答制度改革滥觞于菲尔德法典,随后席卷全美。1846年修改的纽约州宪法废止了衡平法法院,并设置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共通的法院。与此同时,纽约州还专门设立了修改诉讼法的委员会。该委员会于 1848 年提出了废止诉讼方式,建立统一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诉讼程序以及需要在诉答中陈述事实的法典草案。

后来,法典诉答因为日渐冗长、形式主义而被诟病。案件的事实关系往往掩藏在技术化的程序背后。争点也集中在审前阶段形式上的瑕疵。由此,造成了诉讼迟延。不能究明案件真正纠纷的诉答无从发挥审前准备机能。历史上,诉答的机能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表明裁判的基础事实,使法院可以对其适用法律;2.形成明确的争点,简化证据调查的对象;3.固定待判事项,防止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行起诉,确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4.预先告知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内容以便对方可以提出反对主张并为证据调查作好充分的准备。普通法诉答因为形式主义的缺陷导致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无从完全明确主张的内容,其机能也逐渐丧失殆尽。因此,法典诉答并未采用过度技术化的主张形式,而且特别强调当事人的主张必须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以便于对方和陪审团理解。只有明确了事实主张,判决基础方能确定,争点整理、记录保持、告知对方当事人等诉讼程序始有可能良性运营。法典规定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在诉状中记载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便是上述精神的具体体现。普通法的诉答乃是争点诉答,亦即通过诉答交换压缩诉讼的争点。传统的法典诉答乃是事实诉答,即以记载请求或抗辩之主要事实为目的。法典诉答之诉状记载事项乃是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并非法律结论,亦非证据事实。法律结论类似一般诉因而过于抽象,以致不能明确表示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则过于琐碎,往往有遗漏事实记载明确性之虞。与法律结论及证据事实相互区别的主要事实乃是实体法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效果之发生原因,因此可以担当明确事实主张的重任。换言之,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判断基准起先并非诉讼方式的技术形式,而是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诉状中所应记载的事实必须是实体法对应的要件事实,乃是实体性事实抑或主要事实。由上述主要事实所构成的诉讼原因的同一性乃是判断实体法权利单一性的标准。因为确定性乃是审理判决的核心并决定诉讼框架,所以作为审判对象的“诉讼原因”必须具备确定性[4]。针对令状体系的批判便是围绕确定性展开的。此外,法典通过废止诉讼方式不同则程序各异的规定,允许自由合并诉讼原因及主张补正等手段弥补了普通法所欠缺的融通性。确定性与融通性在法典诉答体制下得以调和。19 世纪前半叶完成产业革命、意气风发的市民阶级所广泛支持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就描绘了这样一个崇高的理想。

但是,美国法典的具体适用显然差强人意,特别是围绕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转为围绕极为技术性的问题争执不休、诉答阶段围绕形式上的争点摩擦不断的现象愈演愈烈。技术性的争点拖沓诉讼等普通法以来的流毒即便在法典诉讼中也没有得到丝毫改善。

(三)告知诉答

事实诉答要求必须在诉状中记载作为请求理由所必要的全部主要事实。相反,告知诉答理论则主张诉状的记载事项原则上只要向对方当事人及法院预告请求和抗辩的内容即可。事实诉答要求记载全部主要事实,因此在遗漏主张某一要件事实抑或主要事实不够具体时将会引发两造在审前围绕这些技术性问题争执不休,诉讼迟延在所难免。告知诉答的设立初衷便是旨在规避上述缺陷。但是不论是请求抑或抗辩的内容应具体化到何种程度尚无定论。彻底的解决思路主张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必要提及诉讼原因的细枝末节,只要告知请求或抗辩的性质即可。但是,更为一般性的思路与事实诉答一样,认为诉答的机能之一必须是能够显示作为请求理由的最小必要限度内的主要事实。但对于事实的性质,由于对方当事人可以从诉答事实中进行推断,所以原告没有必要主张。

1938 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仅要求主张者在诉答中“简明扼要表明救济请求”即可,并不要求记载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由是观之,该规则很明显受到了告知诉答理论的影响。比方说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表明一定的时间和地点,被告因过失撞倒原告致其受到怎样的损害即可,毋庸主张过失的详细要件。而在法典诉答之下,如果当事人仅仅主张单纯的法律结论比如“过失”等其他常识性的法律用语往往会被法院驳回。[5]相反,在告知诉答之下,只要满足充分告知的要件即可。只要能够达到充分告知的目的,不论主张法律结论抑或主要事实均无关紧要。告知诉答的要求仅是能够为对方当事人答辩及审理中的证据调查做好准备,同时发挥诉答所应具备的特定案件同一性的机能即可。

将诉答的机能限定为以上两个方面、要件宽松的告知诉答自当可以避免因为当事人于审前围绕技术性的问题发生无谓争执以至拖延诉讼。但是,就诉答本应发挥的功能来看,显然差强人意。申言之,诉答所应具备的整理主张、简化争点、表明作为判决基础的具体事实、便于适用法律等机能在告知诉答中几乎丧失殆尽。告知诉答的倡导者意图通过与诉答相并列的其他审前准备程序弥补上述机能。这些审前准备程序包括审前协议程序、证据开示及简易判决程序等等。

在告知诉答制度下,试图在审前诉答阶段通过诉状的记载事项明确主要事实颇为困难。现下,通行的做法乃是利用证据开示等补充程序发掘真正的纠纷并在审理阶段就业已明确的事实适用法律。在上述简化的诉答程序中,法院也无从根据实体法的观点确定诉讼原因。之所以如此,全在于仅仅通过诉答程序根本无法明确案件的主要事实。与此告知诉答相对应,随之出现了“诉讼原因”实用化的趋势,亦即怎么能解决问题就怎么告知的倾向。在告知诉答体制下,抛弃了法典诉答中的诉讼原因概念,取而代之以灵活解决个案的实用主义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取“诉讼原因”而代之以“请求”便是这一新趋势的著例。在告知诉答制度下,当事人在诉状中没有必要陈述以实体法为基准的所有主要事实,因此自当无从发挥诉答最早所具备的主张请求理由事实的机能。与大陆法系之德日准备文书要求陈述详细事实之规定相比,美国法之诉状所承载的提供诉讼资料的机能显然相去甚远。

二、日本民事诉状的记载事项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民事诉状记载内容的变化与其诉答所承载的功能变迁息息相关。而在缺乏诉答这一程序构造的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日本民事诉讼中,情况又怎样呢?1996 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制定,该法第133 条第2 款规定民事诉状应该记载下列事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请求的旨趣及原因。[6]《日本新民事诉讼规则》第 53 条第一、二款规定诉状除了应该记载请求旨趣、请求原因之外,还应记载可以支持该请求的具体事实,且应依各个亟待证明的事由,记载与该事由相关的重要事实及证据。记载事实主张的诉状,应尽可能分别记载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以及与该事实相关联的事实。那么,究竟什么又是请求旨趣与请求原因?

所谓请求的旨趣,正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审判的结论。例如,原告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 万日元(给付之诉)、请求确认附件物件目录所记载的土地所有权(确认之诉)以及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离婚(形成之诉)。请求的旨趣与请求的原因合并特定法院审判的对象,发挥着限定法院审判范围的作用。民事诉讼中,因开启诉讼的发动权在于原告,所以对于提起诉讼请求的原告而言,有责任特定审判的对象请求并明确对什么请求作出怎样的判决。为此,请求的旨趣也自然成为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因此,请求的旨趣首先必须明确、具体。此外,通过请求的旨趣必须可以确定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比如第三人向原告提起的房屋交付请求诉讼中原告败诉的情形下,被告提起请求原告交付居住房屋的判决请求作为请求的旨趣来说就不合法。

请求原因一语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下列三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请求原因是指与请求旨趣一起足以特定诉讼物的事项(特定请求的请求原因);其次是指原告所主张的作为诉讼请求内容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理由事实中,原告根据主张责任、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必须首先主张证明之事项(作为请求理由的请求原因、通常是权利发生原因等,即权利根据规定要件对应的主要事实);第三种意义上的请求原因是指在涉及所谓的原因判决[7]时指代除去数额之后请求权仍得成立、存续的一切事项。构成诉讼请求内容的权利或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必须通过诉状必要记载事项亦即请求旨趣及原因才能够特定。作为诉状必要记载事项的请求原因亦即上述第一种意义上的请求原因,也被称为识别说。但是,自古以来,也不乏将上述第二种意义上的请求原因视为诉状必要记载事项的见解。现行《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原则上必须根据诉讼的进展适时提出。因此,此处的“请求原因”乃特定并识别请求的必要事实。但是,一般情况下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并不能仅仅依靠上述事实就能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实际状况,所以《日本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为了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早期就可以明了主张证明关系并在期日展开充实的审理,除了上述请求原因事实之外,当事人在诉状中具体记载请求理由事实(主要事实)的同时,尚需记载与要证事实(原告方所预想的会成为争点的要证事实)相关事实中重要的间接事实及证据(证据方法)。

不难发现,日本民事诉状所应记载的事项与美国民事诉状的记载事项迥然不同,日本民事诉状记载事项相对应的便是诉状的功能。换言之,日本民事诉讼的立法者希冀通过规范诉状的记载事项,确保诉状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就日本诉状的功能而言,素来有识别说与理由记载说之区别。其中,前者乃是通说。所谓识别说,亦即诉状只要记载能够特定诉讼请求的事实即可。相反,理由记载说乃是着眼于民事诉状的记载事项与请求原因的相互关系,要求诉状中必须记载请求具有合理理由的一切必要事实。该说亦称为事实记载说。《日本新民事诉讼规则》第 53 条第 1 项明确规定采用识别说。从充实民事审理的角度来说,诉状中除了应该具有特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必要事实之外,还必须具体记载请求理由事实。差强人意的是,该条规定乃训示规定,新法的立法者希望在诉状中记载请求理由事实成为民事诉讼的惯行。

三、美日诉状之比较与我国诉状之改善

(一)美日诉状比较及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