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宜春市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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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宜春市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宜春市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宜春市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宜春市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街道)建立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在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中明确1名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业务工作同时接受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
第三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2、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能力及相应工作经历。
3、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秉公办事。
第四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1、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辖区打假的日常工作。
3、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企业质量状况普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搞好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4、在辖区内开展巡回监管工作,发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等,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控制事发现场。
5、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6、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辖区内开展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安全监察和规范服务以及统计报表、文书档案等工作。
7、承担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管员不具有应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的执法权。
第五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颁发监管员证后方能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员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每年参加1-2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执行监管活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监管员的监管活动。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监管员开展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对表现优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建议当地政府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之一。对工作不负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 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执行监管活动中的工作秘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管员,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的乡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监管员进行统一业务管理。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监管员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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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
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
第四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
(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反馈;
(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起草
第七条 制定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法规草案应按批准的规划、计划进行。
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确定的立法项目。近期立法规划一般每五年制定一次。计划是每个立法年度确定的立法项目。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立法规划,提出下年度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安排,拟定年度规章和法规草案制发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立法计划下达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按计划落实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并经市长或分管市长同意。
第十条 立法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重要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和法规草案项目,应成立起草小组,对立法目的、调整关系、规范内容、结构章节,要经过充分考察论证。
规章和法规草案一般要求:
(一)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三)从全局利益出发;
(四)收费、处罚规定合法、适当;
(五)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一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节。款不冠数字,项、目冠数字。
总则部分,应写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写明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规范的内容要经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十三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拟定后,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提供起草依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审查与审议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章和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审查内容是:
(一)是否按立法计划提报;
(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
(三)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执法主体是否清楚;
(四)收费、处罚款项额度是否合法、适当;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技术上是否符合规章和法规草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符合要求的,列入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程序一般为:
(一)按立法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二)征求基层执法部门和管理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调、论证、会签;
(四)向市政府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有关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重大事项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协调。
规章和法规草案协调会应由部门负责人参加,委派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代表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协调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时,由起草部门宣读文本,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查说明。
起草说明一般包括立法目的、起草过程;审查说明一般包括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收费、处罚是否合法、适当,协调中争议的事项,拟请政府决定的问题及发布形式等。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规章和法规草案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有利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在实际中是否可行;
(三)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的设置是否适当;
(四)有关争议事项的处理;
(五)需要由政府决定的其他问题。
规章和法规草案在充分审议基础上,由市长决定是否发布、提报或暂不通过。

第四章 提报、发布、备案、清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受市政府委托,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法规草案作起草说明,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提出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否定或未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署发布。
行政规章一般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或淄博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政府发布的规章,《淄博日报》、市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需全文刊登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经政府秘书长签署,《淄博日报》予以刊登。
第二十一条 规章发布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市长汇报。
规章的修改、废止,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淄政发〔1992〕22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起草、送审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1991〕32号)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13日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管理体制,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顺利进行,决定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的调整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1992、1993、1995年发布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26种减少为16种;实行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18种减少为15种;农药、粮食、碳酸饮料、复印机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根据国发(1994)5号文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对商品分类和顺序按照一般商品和机电商品目录进行了归类,调整后实行进口
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53种减少为36种,税目由742个减少为354个(详见附件)。
二、关于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商品的调整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像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
色机等15类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机电商品,暂由所在地的省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
食糖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三、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共15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章的《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及易货贸易进口的成品油、化肥(共16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不含成品油)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暂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外经贸部对外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
品而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和机电产品,各发证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成品油,发证机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对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隶属关系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一般商
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以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均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和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进口农药、粮食、复印机等非配额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国家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八)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化工部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九)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十)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因故需内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进口使用单位按(一)、(二)条一般贸易方式规定办理。
(十一)对国际组织政府间无偿援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中机电产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证。
四、各进口配额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号令),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号令)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和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授权、并严格核对有关《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以及超配额发证。
五、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附件),各海关要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附件)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其中对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许可证管理产品,各海关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第一
联(交海关作验货凭证),如一次进口未使用完的,海关留存复印件。
六、对于违反进口许可证发证、更改和申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和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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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 成品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0012 汽油型喷气燃料 公斤
27100013 石脑油 公斤
27100021 煤油 公斤
27100031 轻柴油 公斤
27100032 重柴油 公斤
27100040 其他燃料油 公斤
2 羊毛 51011100 未梳含脂剪羊毛 公斤
51011900 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公斤
51012100 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2900 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公斤
51031010 羊毛落毛 公斤
51051000 粗梳羊毛 公斤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公斤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公斤
3 涤纶纤维 54022000 聚酯高强力纱 公斤
54023310 聚酯弹力丝 公斤
54023390 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公斤
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4300 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200 聚酯纱线,捻度每米 公斤
超过50转
54026200 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404100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 公斤
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 公斤
55032000 聚酯短纤,未梳或 公斤
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2000 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公斤
550921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公斤
550922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 公斤
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51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人造纤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59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 公斤
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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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腈纶纤维 54023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公斤
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900 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公斤
5503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3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
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69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5 聚酯切片 3907601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公斤
6 橡胶 40011000 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公斤
40012100 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公斤
400129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公斤
7 汽车轮胎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 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 条
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19100 其他新的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 条
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的橡胶轮胎 条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轮胎 条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条
可互换的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40131000 机动小客车、客运机动车辆或 条
货运机动车辆用橡胶内胎
8 氰化钠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9 食糖 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9910 砂糖 公斤
17019920 绵白糖 公斤
10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2100 硫酸铵 公斤
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 公斤
无机物的混合物
31025000 硝酸钠 公斤
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7000 氰氨化钙 公斤
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 公斤
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

--------------------------------------
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 公斤
上述编号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 过磷酸钙 公斤
31032000 碱性熔渣 公斤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公斤
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公斤
31042000 氯化钾 公斤
31043000 硫酸钾 公斤
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公斤
31051000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 公斤
不超过10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公斤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 公斤
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 公斤
或化学肥料
31059000 其他肥料 公斤
11 烟草及制品 24011010 未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109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201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2090 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3000 烟草废料 公斤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千支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公斤
12二醋酸纤维丝束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公斤
13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 公斤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公斤
14 植物油 15071000 初榨的豆油 公斤
15081000 初榨的花生油 公斤
15089000 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11000 初榨的棕榈油 公斤
15119000 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21100 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公斤
151221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公斤
15122900 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41000 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 公斤
151490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 公斤
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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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酒 2205100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 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升
80%及以上
2208100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升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升
22083000 威士忌酒 升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升
22085000 杜松子酒 升
22089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 升
浓度在80%以下;未列名
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16 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 其他未曝光的硬片及软片, -
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37019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
用硬片及软片
37023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米
用无齿孔胶卷,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37024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 米
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
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370243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370244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370251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252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超过14米
37025490 其他未曝光的非幻灯片用 米
彩色摄影胶卷,宽度超过16毫米,
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370255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 米
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599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的胶卷, 米
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
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6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 米
宽度超过35毫米
37029190 其他未曝光的其他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31010 未曝光成卷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 -
宽度超过61毫米
3703201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感光纸及纸板-

附二: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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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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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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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汽车及其底盘、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 辆
、车壳(或驾驶 发动机、驱动桥车
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
室) 8702109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 辆
8702901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辆
8702909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辆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 辆
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 辆
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它机动小客车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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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越野车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辆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 辆
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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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332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的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 辆
小客车的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9000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辆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 辆
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 辆
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其他货车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22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900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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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辆
87053000 机动救火车 辆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辆
8705901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辆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辆
87059050 机动电源车 辆
8705909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辆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9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 台
发动机的底盘
840790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408201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 台千瓦
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台
84143090 非电动机趋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7079000 编号8701、8702、8704、8705所列 台
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8708502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 个
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 个
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个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18 摩托车及其发动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机、车架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
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发动机的脚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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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419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
840731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 台千瓦
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9 彩色电视机及其 85281010 彩色视频监视器 台
显像管 85281020 彩色视频投影机 台
8528103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台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 台
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90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套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含显示管) 只
20 收、录音机及其 85199910 激光唱机 台
机芯 8520310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磁带录音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112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台
整套散件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2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套
整套散件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72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 台
无线电收音机
85273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台
852739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9906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机芯) -
21 电冰箱及其压缩 84181010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 台
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机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 台
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21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 台
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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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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