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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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邢政[1997]15号 1997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它是建设和发展城市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当地城市建设事业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管理,健全和稳定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市各有关单位(包括驻市的部、省所属单位)都应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我市对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多套分存、售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建立以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档案室及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工作由邢台市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业务上受邢台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城建档案工作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邢台市建设档案馆隶属邢台市建设委员会领导,是管理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城建科研、城建信息的中心,其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实施宏观管理,负责拟定城建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二)接收征集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整理和管理,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四)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五)对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和市区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参与城市建设工作的竣工验收,负责竣工档案资料的验收;
  (六)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逐步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城建科研中心、城建信息中心。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开发利用和城建档案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规划档案及重要工程竣工档案。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应加强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及设施维护管理需要,收集和保管其竣工档案,并随时接受市建设档案馆的检查和指导。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都必须无条件地将档案的原件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进馆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行政区范围内下列档案资料,应整理送交建设档案馆:
  (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建筑工程及市场管理、城建计划统计管理等档案资料;
  (二)城市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资料,包括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城市测绘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土地规划、土地普查成果等档案资料;
  (四)市区地名档案资料,包括街名、道路命名汇编及更名通报等档案资料;
  (五)城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环境普查、监测、治理等档案资料;
  (六)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含地下人行道)、涵洞、隧道、排水、路灯等工程档案资料;
  (七)公用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供水、供气、热力、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档案资料;
  (八)交通运输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市辖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工程档案资料;
  (九)工业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矿业、电力、轻工、纺织化工、电子仪表、机械、冶金、建村、医药、食品、储库等建(构)筑物工程档案资料;
  (十)民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办公用房以及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宾馆、会堂、书店、学校、医院、疗养院、体育馆(场)等档案资料;
  (十一)城市水资源管理和主要水利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水资料调查统计、规范性文件、城市上游水库、引水渠道及泵站,市区河道整治等资料;
  (十二)人防、防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人防工程的通道、地道、地下室、消防、防震、防洪等工程档案资料;
  (十三)环境卫生工程档案资料;
  (十四)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城市雕塑、古建筑、风景区等方面的工程档案资料;
  (十五)城市建设科研档案资料;
  (十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等档案资料;
  (十七)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勘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管网综合图、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工程竣工档案及住宅工程档案等;
  (十八)涉外工程档案资料;
  (十九)村镇建设档案资料,主要指市区周边村镇规划,典型建筑的图纸等档案资料。
  (二十)列入要收集和征集的城市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气象、水文、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汇编、专题调研和科技成果、技术手册、城市面貌等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声像资料)。
  第九条 需报送市建设档案馆的城建档案资料由产生单位收集齐全,按要求移交,任何单位或人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及利用需要,进馆时间定为“随时”和“定时”两种,即各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于竣工后3-6个月内报送进馆;城市基础资料、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环保管理、园林绿化、人防、工程设计、科研等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在产生单位保管3-5年后移交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

  第十条 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招标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包括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质量要求、套数、提交时间及编制竣工图费用等,明确其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城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在其竣工时,必须同步整理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在编制工程竣工图纸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须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实测数据;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修改后要反映建设工程的真面目,即图物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纸改绘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四)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要求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大型、重要的工程项目,稳蔽工程须附有工程照片或实况录像等声像档案资料;
  (六)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的实际进度同步编制,不得事后编制和人伪造。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凡竣工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档案,必须完工整、准确、图纸清晰、字迹规整,不易褪色,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履行报送手续。所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必须是签证手续完备的原件。
  第十五条 凡因扩建、改建、大修,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对其原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实行多套分存、集中管理的原则。城建档案馆的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科学管理城建档案,积极利用城建档案,开发城建档案信息,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材料的鉴定和保管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确保城建档案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目造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与产生单位协商同意,报上级行政主管机关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监销。
  第十九条 凡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到城建档案部门按规定查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查阅本单位或者本人移交捐赠的档案免收费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为社会各界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查阅档案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做好利用统计、信息反馈的工作,分析研究城建档案开发利用的新动向,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能很好地提供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成绩突出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献给国家的;
  (五)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保护城建档案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施工、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予以经济处罚。
  (一)工程竣工后,款如期移交城建档案的;
  (二)报送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不履行职责,造成档案缺项、漏报的;
  (四)拒绝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资料的;
  (五)泄漏城建档案机密的;
  (六)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破损丢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邢台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革[1982]1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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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
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者。
6.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2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级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3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电力工程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工程数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传热学、水力学、岩土力学、金属学、电工原理、电机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原理与算法语言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可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锅炉原理及构造、汽轮机原理及构造、热工控制系统、泵与风机、热工测量及仪表、锅炉(汽机)热力特性及试验、锅炉(汽机)及其辅助设备、金属焊接(热处理、探伤)、施工机械、电厂建筑与构筑物、电厂化学、环境监测与保护
、热力设备腐蚀与防护、节能技术、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水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水力机械原理、水轮机及水泵、水轮机调节、风机与压缩机、水力机组振动与过渡过程、机组测试技术、抽水蓄能技术、水电站自动化、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钢筋混凝土、水
工结构、施工机构、水库泥沙监测、水资源规划、航道与港口工程、灌溉与排水、环境水利、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机原理与结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电器和装置、电力系统过电压与绝缘配合、高压输电线路、高电压测试技术、电气测量技术、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直流输电、电力电子技术、继电器及继电保护、电力系统计算、电力
系统通信、电力负荷控制、用电管理与监察、供电网络规划与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力设备可靠性、节电技术、电磁环境、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计算、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负荷控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压自动调节与频率控制、电力系统可靠性、发电厂变电所电气
部分、高电压技术、高压直流输电控制及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原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6.能组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完成二项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动力设备、化学、环保、金属材料、建筑结构的监测,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改进,并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
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模型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或水力机械的技术改进,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取
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能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设备、模拟试验和研究。
(2)参加二项及以上高压设备、线路、杆塔原型试验,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和测试技术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的现场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
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一般的电力系统计算分析、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系统分析应用软件,以及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项及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电力系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规划研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一般技术难度的研究课题,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参加比
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编制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个及以上火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三个及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施工图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或参加过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施工图三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技术责任事故,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或二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继电保护、自动化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电厂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机械设备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五项及以上设计、测绘和试验工作。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制造或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参加四年及以上水库运行工作,参与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和经济运行方案。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输、变、配、用电设备或送电网络的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输电线路杆塔、金具、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二条输电线路或二个变配电项目、设备的配套任务,保证优
质服务。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主要一、二次设备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调度规程,具有独立分析电网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2)熟悉电力系统计算、经济分析、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原则,参与二次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济调度方案或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或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性能,完成过二次及以上主要设备的检修、修造或更改工程
,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保证装置可靠运行。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两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的现场调试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解决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科研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和主持较重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
中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分析、测试技术开发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
(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主持并完成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
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的试验、计算分析和研究及开发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应用软件开发,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大型电力系统控制设备配置的研究和调试,或主持二项及以上不同类型、技术难度较高、具有较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本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负责过大、中型发电厂施工图四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或作为主
要负责人,担任过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规定的审查工作。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专题报告;或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主要部分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负责人,编写过有关技术规范、技术
标准,完成的各项产品质量优良,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一项220KV输变电工程或四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工程的系统调试或施工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二项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热能动力装置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
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水能动力装置和水工建(构)筑物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
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具有全面、丰富的用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先进的输、变、配、用电工程。
(2)组织或主持供电网络发展、改造规划及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或负责组织或主持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或输、变、配电及用户供电系统等设备的大修或更改工程,编制大小修或更改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方案。
(3)具有主持或独立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保证发电、输、变、配电设备可靠工作,发供用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性能、设备原理、运行状态及校验原理。
(2)具有独立组织分析和处理重大故障或事故的能力。
(3)主持或指导编制和审查电网运行方式、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工作,能够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以及对电网安全稳定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国内外大电网运行中的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或能够制定合理的电网运行方式,提高线路
或设备的运行率;或全面主持整定计算工作,审查保护方案,并能正确、灵活地处理计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针对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在设计、制造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检修;或负责编制规程,制定重大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技术,消除设
备重大缺陷,提高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保证电力系统优质、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5.主持网(省)局级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1998年2月26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5]69号)文件精神,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保护农民利益,特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化肥淡储管理和承储企业责任,现将《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储备工作。
2005年12月15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全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2005-2006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委托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委托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货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或生产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储监督检查。
10、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储财务管理。
12、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按企业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15、化肥淡储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16、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之日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17、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