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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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党〔2003〕1号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局机关各支部: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已于2003年2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胜利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用十六大精神统领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仅对2003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部署,而且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

  党中央对这次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这对于全党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的热潮,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观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定信心、发奋工作,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中医药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的极端危害性,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更好地担负起反腐倡廉的历史使命,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坚定信心,把握全局,切实有效地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的十六大为我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加强理论武装,认真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从总体思路上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坚定反腐败的必胜信念,切实有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1、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领中医药的改革与发展,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作为衡量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作为衡量中医药改革成就的标准;

  2、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中医药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加强对掌权、管钱、管人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与管理,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根据中医药行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行风建设、消除腐败因素产生的途径;

  6、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正确引导和监管力度。

  三、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探索新的途径和对策,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扎实有效地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努力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效。

  1、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要继续贯彻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各项廉政规章制度。

  2、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3、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惩治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

  4、创新体制机制制度,重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管和干部任用的监督,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

  5、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我局是中央纪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努力配合上级做好试点工作,并结合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的工作,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树立廉政典型,大力弘扬正气,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1、要根据工作实际,兼顾工学,统筹安排,制定好学习研讨计划,近期要以各支部为单位,抽出2个半天的时间进行集中学习,使学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

  2、在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局机关各支部和直属单位二级院所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保证参加局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进一步集中深入学习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3、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召开集中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或播放辅导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组织好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充分运用局域网、报刊、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学习情况和学习收获的宣传。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效果,把能否通过学习切实指导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衡量学习效果的根本标准。

  5、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局纪检监察室。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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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

  《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8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长春市火车站站前地区(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的管理,维护站前地区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站前地区包括南站前地区和北站前地区。

  南站前地区范围如下:以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人民大街至东一条段)治安、交通及一般刑事案件管辖延至东二条(东二条至胜利大街黄河路段);西至辽宁路与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南至人民大街与长江路、四平路中线交汇处;西南至汉口大街与西一条交汇处(丹东路:西一条以东至站前广场段;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北站前地区范围如下: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中心线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边石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主体建筑红线下;北至铁北二路中心线以南。

  第三条站前地区管理实行以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为主、综合协调、部门联动、互相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长春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前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火车站站前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站前城管部门)和市公安局站前治安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站前公安部门)接受站前管理机构领导,按照法定职权具体负责站前地区的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园林、民政、文化、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站前地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站前地区管理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有关政务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站前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管理信息,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维护站前地区公共秩序。

  第六条站前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在站前地区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等各类服务亭的,应当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九条站前地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禁止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条在站前地区进行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站前城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在站前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进行门面装饰以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或者进行门面装饰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撤除的,予以强制撤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在站前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站前城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站前地区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站前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张贴、安装任何装饰物。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代为粉刷、清洗、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未经站前城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站前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刻画、涂写、喷绘、张贴广告宣传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站前地区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的;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的;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途经站前地区的车辆载运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于扬尘、撒落物料的,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站前地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站前公安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由站前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属非经营活动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在站前地区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禁止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暂扣车辆。

  第二十一条进入站前地区的车辆驾驶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

  (二)在指定停车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三)出租车不按照指定通道通行规定随意停车、穿插变更线路。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站前地区从事看相、算命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并不接受劝阻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站前地区以摆残棋、抽奖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站前地区以碰瓷、变魔术等方式诈骗财物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站前地区禁止下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出租车拉载乘客,强行索要高价车费的;

  (二)利用维修通讯器材等手段,变相或者强行索要高价维修费的;

  (三)利用美容、按摩等方式,强行索要高额服务费用的;

  (四)其他强买强卖、高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五)流动兜售食品、物品或散发宣传品,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

  (六)纠缠或者强行为旅客介绍饮食、住宿、交通的;

  (七)其他扰乱站前地区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经站前公安部门批准,在站前地区经营旅馆、旧货商店、首饰加工、手机维修、网吧等行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站前地区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范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站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站前地区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制度。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第二十九条站前地区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八月八日起施行。

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机械部


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0月6日,机械部

—、总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是国家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以利于全行业检测体系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2)省市质检机构的设置与组建,由各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统一规划和审批。 原则上每个省市只建一个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除承担一定类种的机械产品的检测任务外, 还要协助省市主管厅、局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工作。另可根据需要, 建立一定数量的专业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专业站),在总站协调指导下,承担某一类种机械产品的检测工作。
(3)总站应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条件尚不具备时,可挂靠在省市厅、局所属适合的事业单位内,但其机构、人员、 业务范围应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业站可根据条件择优建立在有关专业的科研单位中,确有必要时,亦可建在生产企业,但必须从组织机构、人员、 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得到保证。凡本省市设有国家级、 部级检测中心、分中心时,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搞重复建设。
(4)无论总站、专业站,其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均应达到《省、区、 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其中,总站需经机电部和省市主管厅、局联合验收认可,专业站需经省市主管厅、局和总站联合验收认可, 并报机电部质量安全司备案。
(5)总站、专业站均应取得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接受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更好地为行业质量监督服务。

二、任务与职责
1.总站、专业站的基本任务
(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2)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市主管厅、局委托,承担本省市机械产品质量检查、评比、创优、等级评定等监督性、评价性检测和委托检测任务。
(3)研究、开发先进的检测技术方法,指导企业的产品检验测试工作,培训检验人员。
(4)参加企业产品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等制、修订工作,并承担标准验证任务。
(5)承担科研、新产品的中间试验工作。
(6)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7)承担省市主管厅、局下达的其他任务。
2.总站的职责
(1)协助省市主管厅、局制订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系统建设、发展规划。
(2)协助省市主管厅、局编制年度质量监督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质量档案。审查、统计、汇总、整理、分析各专业站检测结果,向主管厅、局和有关上级提供质量信息。
(4)在省市主管厅、局授权下,监督检查各专业站工作质量和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整顿工作。
(5)协助省市主管厅、局组织开展质量监督网活动。
3.专业站的职责
(1)按计划完成规定的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
(2)定期向总站提供检测结果、质量信息、工作情况,并接受总站检查、指导。
(3)直接向省市主管厅、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参加厅、局或总站组织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技术业务活动。
(4)向被检查企业的主管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
(1)凡经批准建立的省市质检机构,一律由省市主管厅、局命名、行文、颁发印章,其站级领导的任免需经主管厅、局批准。
(2)总站、专业站无论挂靠任何单位,其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固定资产归属关系不变。其监督检验业务工作直接受省市主管厅、局领导, 挂靠单位不得干予。
(3)总站、专业站均属非盈利性技术服务单位。总站是独立事业单位的,其事业费由上级单列划拨,总站和专业站挂靠在其他事业单位时, 挂靠单位应保证其事业费指标或工资额度,其奖金、 福利待遇应由挂靠单位统一安排,或从检测收费中合理解决。对总站, 专业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工资、 技术职称晋升方面应享受与本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4)优质产品申报和复查、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重点产品检验及复查等经常性监督和委托检验, 应根据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收费标准要合理,手续应健全,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5)总站、专业站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馈赠和吃请。 不得收取检测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6)总站、专业站长应对本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各项数据和判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总站、专业站必须对被检单位检测结果、有关技术资料、生产设施和工艺装备等情况严格保密,检测结果需由省市主管厅、 局审查批准并公布,也可授权总站发布。总站和专业站,不得擅自公布和泄露。
(8)总站、专业站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上报省市主管厅、局。其中,专业站的总结抄报总站,总站的总结抄报机电部质量安全司。 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奖惩
(1)省市主管厅、局应对所属质检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2)对管理水平高,自身建设好,按时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质检机构,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3)对工作积极肯干,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廉洁,团结协作,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奖励。
(4)对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检测手段和技术素质不适应检测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5)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吃请受贿,大搞不正之风,有意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 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机电工业部质量安全司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 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本条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质量监督检测总站、专业站(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 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是对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质检机构应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 应具有较先进的、完善的检测手段和严密的管理制度, 能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结论的正确性,胜任所承担的检测任务。

第—章 机构和人员
第—条 质检机构应相对独立,配备专职人员, 根据任务需要设置相应的室、组。总站应设立对专业站进行业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质检机构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站长1名,副站长1至2名。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本站检验技术及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站长对本站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测试室的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检验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对本室的测试数据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条 凡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 技术人员比例不应少于6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应占25%以上。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 熟悉有关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实事求是。
第六条 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应建立适应质检机构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计划的制定、检查和总结制度;
(二)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四)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五)检验用药品、器材的采购、保管、领用制度;
(六)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
(八)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九)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十)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测收费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检验工作守则;
(十四)委托检验及利用被检单位条件进行检验的管理制度;
(十五)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六)设在企业内的专业站保证检验公正性的有关制度;
(十七)总站对专业站进行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其中包括对设在企业内的专业站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手册》的颁发文件;
(二)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三)质检机构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四)质检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生产厂名、精度及分辨率等);
(五)各试验室的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六)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程序;
(七)量值传递系统;
(八)检测工作流程图;
(九)质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标准物质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
5.校验及试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十)本站的各项工作制度。
(十一)本站的发展简史。
《管理手册》应印发至全体人员,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 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目录。

第三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应具备与质检机构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并保证其准确、可靠。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受检产品有关标准的要求。 仪器设备配备应使对产品的承检能力达到95%以上。
(一)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持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二)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 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他附件。
(三)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由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使用。
第十—条 全部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具有计量合格证书,并建立检定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非标准检验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 证明其符合要求,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

第四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一)质检机构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 噪声、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二)房屋的建造、试验室、测试室的采光、 室温等均应满足检验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 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四)有恒温、恒湿要求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 必要时配置监测和控制设备;
(五)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 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表、 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应使用由各总站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纸书写, 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质检机构的名称(正式批准的全称);
2.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3.受检单位名称;
4.检验报告题目(说明检测类别);
5.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6.检验依据及标准编号:
7.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
8.检验地点及其环境条件(温湿度等);
9.检验人员;
10.检验时间;
11.检验项目的实测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12.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的判断。 需判定质量等级时,应对所达到的质量等级作出结论;
13.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包括编写、审核、 批准三级)签字,并盖质检机构的印章;
14.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副本应整理入档。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更改或补充, 应按一定的程序批准,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二 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本细则依据《省、区、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编制,供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审查认可使用。
省市质检机构应作好筹建工作, 待筹建任务基本完成并自查合格后,可向审查认可主管单位提出审查(或复查)认可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的格式与申报资料的要求见附件二), 由审查认可主管单位对省市质检机构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列入现场审查计划,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经过修改补充重新申报。审查合格后列入现场审查计划。 现场审查时,申请单位应备好成套的申报文件资料,分发各评审组成员, 供现场审查使用。
—、审查认可方式
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以现场审查为主。
二、审查认可的主要内容
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报告、 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五项共50条(详见附件一《审查认可评定表》)。
三、审查认可评定标准
按照《审查认可评定表》规定的内容逐项逐条进行现场审查。 合格者在相应栏目中记“A”,基本合格者记“B”,不合格者记“C”,并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记录在相应栏目中。
(1)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项中共8条,7条为“A”,1条为“B”,则本项即为合格。
(2)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项中共25条(专业站为23条),22条为“A”,3条为“B”(专业站21条为“A”,2条为:“B”), 则本项即为合格。
(3)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中共1条,符合规定要求者, 则本项为合格。
(4)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项中共8条,7条为“A”,1条为“B”,则本项即为合格。审查该项时, 先按附件一的附表《仪器设备审查表》的内容逐台审查并填该表(合格记“√”,不合格记“×”), 每台设备都满足表中(1)至(5)条(自制非标仪器设备还应满足(6),即有技术鉴定报告和校准方法),则该仪器为合格。
(5)环境条件:“环境条件”项中共8条,7条为“A”,1条为“B”,则本项即为合格。
(6)综合评定:根据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五个项目的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五项全部合格, 则该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结论为合格。
四、审查认可方法
(1)机构和人员的审查:机构审查采取查阅质检机构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等文件,结合座谈等形式进行审查; 人员素质审查通过召开小型座谈会、个别谈话、提问,查阅考核资料等进行审查。
(2)管理制度的审查:重点审查质检机构的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合理及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的情况。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已制订了制度,内容比较完整, 实际工作中已贯彻执行,评为合格;虽有制度但实际工任中没有认真执行, 评为不合格。
(3)检验报告的审查:对检验报告用随机抽样的办法抽取若干份报告,与规定要求对照审查,同时查阅相应的原始记录和标准。
(4)仪器设备的审查:采取逐台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法评定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是否符合检验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关于仪器设备档案的审查,抽查档案数应不少于档案总数的50%。 为了考核主要承检产品的实际检测能力, 要进行部分仪器设备精度和部分检测人员检测水平的比对试验,通过对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比对试验, 按《审查认可评定表》规定的要求逐条作出评价。
(5)环境条件的审查:采取现场检查、周围环境调查和查阅有关证明文件的办法进行审查。
五、评审组及评审报告
评审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分为两个小组进行审查。第一小组负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报告三项内容的审查, 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两项内容的审查。审查时间通常不超过3天。
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评审报告。 内容包括审查的概况、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等5项内容的审查情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以及对质检机构总的评审结论和需要改进的建议。两个小组要分别写出小组审查报告。 总报告和小组报告要经审查人员签字。评审报告后应附上《审查认可评定表》、《仪器设备审查表》,试验报告、审查组成员签字表,作为一份完整材料报主管单位审批, 并申请颁发认可证书。认可证书由部统一印制。
对审查不通过的质检机构, 评审组可在评审报告中提出限期整改复审的建议。
六、关于限期整改复审
(1)被审查单位对限期复审内容,在限期内整顿自查合格后,向审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书。
(2)经原评审组(或部分成员)到被复审单位进行现场复审并提出复审报告。
(3)复审结果合格,则被审查的质检机构审查结论为合格。
七、关于审查认可有效期、抽查和到期重审
(1)审查认可有效期为五年,从认可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2)在有效期内,有关主管部门对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可以进行一次抽查,以督促质检机构保持并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
(3)质检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到期重审申请。
(4)到期重审内容可以全面审查,也可以重点抽查部分内容,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条款。审查的组织与程序按新申请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