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2:14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金融保险企业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编办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的《批复》精神,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实施监督和管理。财政部派驻各地的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在财政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对金融保
险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必须接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阻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
核算资料,以便接受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强化内
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依法缴纳应上缴国家的各项税金和利润。
各银行总行、总公司下发所属分支机构的涉及财务收支、国有资产、财务会计处理等有关文件以及核批所属单位的有关指标,必须及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各金融、保险企业主报上级部门、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并按季向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种业务报表和资料。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加强各项业务收入的管理,严禁隐匿、截留、挪用、转移、私分各项业务收入。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各项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本期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要严格划清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界限,严禁擅自扩大政策性贷款的范围。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各项贷款应一
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转到表外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应转回表内核算,并将从转出日起至转回日止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对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政策性贷款要严格按照(93)财商字第17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确属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贷款,其应收利息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挂帐期满必须按照规定计入当期营业收入。
2.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制定“优惠”利率,减少应收利息,转移收入。
3.金融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代办手续费及劳务费收入必须如实、及时地列入营业收入,严禁以各种名目(包括报地方政府批准的)转移、截留、私分。
4.金融保险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罚款收入,必须据实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得以罚没收入为名或其他名目和借口交入地方财政以套取分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1.加强代办业务手续费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等违纪行为。为了加强管理、控制开支,对代办手续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审查的办法。各金融保险企业应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其内容包括:计算基数的增减变化、开支
比例和代办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报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列入本期成本开支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必须经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按照(91)财商字第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保险企业必须正确、合理地使用防灾费。对投保企业为防灾、减灾必需给予资助的防灾费用,应于年初编制使用计划,上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方可支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对保险企业已支付给投保企业的防灾费用使用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并对违反规定支付
的防灾费如数追回,同时给予必要的处罚。
3.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各金融保险企业应于年初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财政部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编制本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后,在批准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拨付所属招待所、培训中心作其经费补助,或用于内部职工
食堂以及本企业职工的个人福利补助。
4.加强对列入成本的经营性租赁费用的管理。
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列入成本的租赁费标准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高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产,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对金融保险企业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在年初编制租赁计划,详细列明所需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计划租用期限、预计租入资产的总价值、所需开支的租赁费的单项价值、租赁费总值、资产的新旧程度等项内容,报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后,
在批准的限额内租用,并在规定的租赁费标准内据实列支租赁费用,严禁租用豪华小轿车、职工宿舍、非营业用房及设备。
5.严格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对于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相应
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作为修理费支出列支。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费支出,防止以修理费为名购建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修理费必须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5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据实列支;对超过50%和金额在1
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修理费用,实行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列支。
6.加强递延资产的管理。对列入递延资产的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其中,开办费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列入递延资产管理
的各项费用支出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列支。
7.加强各项工资性费用支出的管理。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项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应全部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决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消费基金规模,严禁在其他成本项目或在营业外支出中以各种名义滥发补贴、津贴、午餐补助、劳
务费等。对于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按(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实际发放工资性收入在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以内的,可据实列入成本,在缴纳所得税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不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各项工资性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标准的,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加强营业外支出的管理,严禁乱列营业外支出。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营业外开支范围和标准,各级行(公司)无权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金融保险企业的各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于金融保险企业通过我国境内非营业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实行比例控制的原则,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
部分,可以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各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不允许列入营业外支出。
金融保险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后,报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以后方
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项目),其中,净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在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加强各项准备金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提取,按规定核批程序核销 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提取及核销办法执行,不得扩大提取基数、提高提取比例以多提各项准备金,也
不得缩小提取基数、降低提取比例以少提各项准备金,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各项准备金来任意调节当期实现的利润。对于各项准备金的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按规定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核销。企业放款应当推广依法担保和贷款抵押制度。企业的各项抵押放款以及融资租赁,不
得提取呆帐准备金,其他非抵押放款应按年初余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正确计算和提取,对于按照规定应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的贷款呆帐损失(包括符合国家规定呆帐认定条件的各项非抵押放款本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呆帐认定条件的各项抵押放款扣除抵押物价值以后的放款本金净损失),应
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经省级专员办事处审核后逐级汇总报总行批准核销。已作为呆帐核销的贷款,其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以及符合坏帐损失标准的其他各项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在报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后据实在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
销。
四、加强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证国家资本金的完整。金融保险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冲减、核销资本金或改变资本金的占用形态。
(一)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规模,银行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企业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各项固定资产应作为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加强管理,并包括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占资
本金比例的固定资产净值中。
(二)严格控制基建投资,防止基本建设规模膨胀。金融保险企业的基本建设包括在建工程和需要安装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基建规模和企业固定资产
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情况,审批金融、保险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其中,企业购建职工宿舍、食堂以及托儿所等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只能在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开支,不得挤占其他资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公益金加以前年度公
益金结余之和。对于各行(公司)超过总行(公司)、省行(公司)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的,应从严控制和审批。对单项基本建设投资超过限额的,在报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由省分行(分公司)报总行(总公司)。
五、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各项税款及时足额缴入中央金库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7号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计算纳税扣除和调整项目,准确核实应纳税所得额及其他纳税基数,依照适用税率准
确计算各项税款,并按规定的入库渠道和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上交各项税款,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减免,更不允许截留、转移、挪用、隐匿各项收入以逃避国家税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营业税等各项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金融、保险企业必须接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对不实行集中缴库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在年度内发现的违纪问题,采取
就地进行纠正处理;对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集中向中央金库纳税的,凡年度会计决算已逐级上报后,发现的应调整项目,应逐级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在批复决算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其它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向中央金库缴纳所得税的情况,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抽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混库”现象以及减收增支等违纪行为,采取就地通知企业或有关部门进行调库补税处理。
六、严肃财经法纪,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政法规、政策和文件,不得各行其事,任意解释、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制度和规定,对企业因违反规定、管理混乱而造成国家收入流失、国有资产损失严
重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必须认真查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995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检总空号〔1993〕第269号

1993年9月10日)

各卫生检疫局:

  1985年北京卫生检疫局首次在我国检疫报告第一例传入性艾滋病八年来,各局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发挥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为总结艾滋病检疫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检疫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今年八月,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和总所召开全国艾滋病检疫工作会议,在总结各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讨论制定了《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总所。

  附件: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附件1       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

  自1981年6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发现并报告全球第一批5例同性恋艾滋病患者以来,这种至今还是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预防的致命性的传染病,已经无情地吞噬了近百万人的生命,现仍以“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向全球蔓延,五大洲都已有了病人和感染者的报告。人类仍在不懈地研制着疫苗和特效药,可收效颇微。人类已对艾滋病作出了虽不正确,但很客观的定论--20世纪的“超级瘟疫”。可以说,艾滋病已经对人类健康、发展和生存产生极大的威胁,及时研究和制定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已是当务之急。

  一、严峻的国内外艾滋病流行趋势及中国艾滋病卫生检疫回顾

  (一)国内疫情

  1985年,我国浙江省发现4例因注射美国生产的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友病人,该年我国第一次发现传人性艾滋病人。至今年六月,我国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06例(外国人174例,中国人932例),艾滋病人14例(已死亡10例),在所发现的感染者中,除了云南边境地区吸毒人群中检出700多例外,大部分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入出境中国公民及来华外籍人员卫生检疫中发现的(见4)。国内艾滋病疫情十分严峻,我国艾滋病流行特点为:西南边境地区以静脉吸毒人群为主;沿海省份以探亲回国人员为主;内地省份以劳务回国人员为主;大城市以性病病人,卖淫妇女为主;对象大部分为青壮年,性接触逐渐成为主要途径。

  (二)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疫情情况

  中国周边国家和邻近地区的艾滋病发展趋势越来越严重:据越南卫生部截至93年4月16日公布的材料显示,越南已发现艾滋病患者猛增至290例,其中215例越南人,75例外国人。越南是在1990年12月首次在胡志明市发现艾滋病的,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到了其他11个城市。缅甸于1988年发现第1例HIV感染者,到1992年3月,发现3705例HIV感染者。在缅甸,已确定5个危险人群,即静脉吸毒者、娼妓、性病患者、孕妇及献血者。香港第1例艾滋病病例是1985年2月诊断的,该年共报告3例艾滋病病例,截止到1992年12月,共报告艾滋病73例,死亡47例,HIV感染者337例,泰国是1984年9月首次报道1例艾滋病病例,至1992年3月31日,已确诊417例,卫生当局估计,现泰国HIV感染者可能已达20万以上。台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3000例。香港《亚洲周刊》1992年12月4日发表题为“亚洲的凶兆”的文章:每15秒钟世界上就有一个人感染上艾滋病毒,由于艾滋病的缘故,一些城镇和村庄的人口到2000年将会下降,印度和泰国尤其严重。亚太地区艾滋病协会主席约翰·德怀尔说:“五年之后,印度艾滋病毒的人数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多……。”

  由此可见,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严峻的疫情形势给中国构成了侵入的威胁。

  (三)世界艾滋病疫情

  截止1993年6月30日,全世界共报告艾滋病病人718894例,由于漏诊,漏报等原因,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艾滋病人达250万,其中儿童达6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1400万例以上。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规划署主任默森博士估计:“不少国家在短期内有五分之一的中青年死于艾滋病,必须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崩溃甚至政局不稳定。”

  《医药信息论坛》1993年4月15日载文说,2025年全球艾滋病人可达10亿,文中波士顿纳-法伯癌症研究所的威廉和哈滋尔廷在美国科学促进年会上说:“我在从事艾滋病治疗研究10多年之后,确信艾滋病病毒的流行能力和抗药能力将使其成为危害今后几代人的严重问题。”他还说:“在中部非洲、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和南部非洲地区,病毒的扩散已涉及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成年人口,故估计,到2025年,全世界艾滋病病例的数量将达10亿,其影响至少在几代人中难以消除……。”

  (四)艾滋病的卫生检疫回顾与分析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最早参与国家艾滋病控制规划的机构之一,早在1985年,当我国发现第一例传人性艾滋病病例以后,就及时组织有关卫生检疫人员赴西安、南京等地进行追踪调查。1985年至1992年八年时间在对入出境人员艾滋病监测中检出265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含4例病人)〔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胞101例,中国籍境内人员164例〕。这八年间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监测初期都是境外人员,随后境内人员不断发现,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85年到1991年的七年间,共发现150例,仅1992年一年就发现115例,1992年的例数接近前七年的总和;

  (2)年龄大多为青壮年,265例中21岁~40岁者占193例;

  (3)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两性接触是主要传播途径。

  1993年以来,卫生检疫发现艾滋病又有新的特点:

  (1)93年5月,上海卫生检疫局首次发现中国公民中一家三口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男:27岁,女:26岁及其13个月的幼儿。

  (2)中外籍国际海员中发现例数增多;

  (3)军人、大使官员、外交人员中有发现;在国内已发现续发病例;

  (4)中国公民中首次发现HIV-1和HIV-2型混合感染对象。

  显然,国境卫生检疫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艾滋病对人类及社会的影响

  (一)健康

  目前全世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1400万以上,艾滋病的平均潜伏期长短不一,感染后12年,65%以上发病。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能整合到人类染色体上,不容易消除,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治疗药物与预防用疫苗,故艾滋病便无情地威胁着人类健康。现已证实其传播途径和乙肝一样。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占人口的7~12%,总感染率高达45%~60%,如果在我国有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传染源,那么艾滋病的传播速度是很迅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早期就可以出现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晚期则可出现由免疫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如肺孢子虫肺炎,卡波济氏肉瘤、结核病等,从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乃至死亡。

  (二)经济

  艾滋病并不是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国家,然而艾滋病却给人类的经济发展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经济的落后又加速和助长了艾滋病的进一步传播。据有关方面材料报道,全球在1992年用于护理和治疗艾滋病的经费高达35亿美元,而占全球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病人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支付此笔经费的6%。专家预计至2000年,仅泰国就需支付94亿美元用于艾滋病的管理及治疗,这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来说都无法承受。

  由于艾滋病是一种无特效药可治、无疫苗可预防的致死性传染病,于是各国都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在检测、消毒、隔离、治疗、科研等方面都要消耗大量的资金。在我国,开展艾滋病监测范围还很窄,监测的对象也很少,自1985年以来,卫生检疫从检测用的设施、仪器、试剂、人力等方面,已投入数千万元。另一方面,根据流行病学资料可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数为年富力强的青壮年,感染后,劳动能力下降,这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是无法估量的。

  (三)政治

  由于艾滋病在全世界的迅速蔓延,在许多国家已经失控,给国家政治产生影响。例如,1992年在泰国曾发生政治动乱,而艾滋病问题就是反对党攻击政府的一个重要武器。法国由于血液污染而使上万人感染了HIV,上千人死亡,人们极度愤慨,卫生部长辞职并受到起诉,内阁政府一度发生危机,构成了举世闻名的“法国血浆案”。现在,由于一些政界要人也患上艾滋病,他们指责政府对艾滋病不关心,对政界施加影响增加艾滋病预算。同性恋者指责政府对他们的限制(如择业的限制)是歧视,迫使政府取消这些限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艾滋病的出现,在一些学术会议上常有人以“明枪好躲,暗箭难防”的理由提出各种不符合我国政治、法律体系的“建议”,如在我国设立红灯区,承认卖淫是一种职业,要使娼妓合法化等,也有人提议给吸毒者提供消毒针头。为此,在第二届亚太地区艾滋病会议上,WHO呼吁亚太地区国家积极行动起来,给予控制艾滋病最高的政治上的承诺,抓住目前亚太地区多数国家艾滋病流行正处于早期的最后机会,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蔓延。

  (四)道德法律

  由于有人认为艾滋病的出现是对人类性放纵的惩罚,“性解放”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同时又出现许多问题:

  同性恋是否合法及道德问题;

  对吸毒是否禁止还是向其提供注射针头;

  夫妻中有一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否要建议离婚,不管是为了爱情还是其他,让一方冒生命危险是否道德;

  明知自己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仍然去卖淫,嫖娼是否要负法律,道德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未注意消毒隔离,使艾滋病毒传给他人或自己应负什么责任,工作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对艾滋病感染者,是否要保密,是否要限制其活动,如保密会放任其自由,是否是构成对大多数人的威胁,如对其限制是否歧视和侵犯人权;

  为了控制艾滋病是否要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为了减少AIDS提倡设红灯区,使用避孕套是否道德。

  以上这些问题,在我国有些是有法律法规作了规定的,如禁止吸毒,禁止卖淫,嫖娼,有些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还须尽快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控制,这些问题如不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势必在控制艾滋病的斗争中会产生对法律和道德方面的影响。

  (五)家庭

  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大多为青壮年,而青壮年则必须承担着抚养孩子和瞻养老人的义务。他们因感染艾滋病而过早死亡,严重影响了家庭和下一代的正常生活与成长。在今日非洲,父母死于艾滋病的孤儿日益增多。仅乌干达,这样的孤儿就多达60余万,在乌干达南部人口只有38.3万的拉凯区,这类孤儿竟达3.5万名。据统计,90年代在非洲亚撒哈拉地区的10个国家、将失去母亲(死于艾滋病)的15岁以下儿童,预计在310~550万之间,艾滋病对家庭产生影响的另一方面还表现在父母染上HIV后导致儿童也染上病毒。据WHO教科文组织的资料,过去10年中,非洲已感染上HIV的5岁以下儿童达10万,其中绝大多数活不到5岁,90年代,在刚果、肯尼亚、中菲、赞比亚等10个国家,将有270万儿童具有死于艾滋病的危险。在我国,已有一起全家三口人都感染HIV的报道,上海卫生检疫局93年5月在入境检疫中发现,一名27岁男性中国公民和其妻一名26岁的女性中国公民和他们13个月的幼儿竟同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出现了阴影。

  三、世界各国对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正如上面所述,艾滋病正在全球范围内肆虐,给人类的健康、文化、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家庭等都产生严重的影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对策,这些对策无疑都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对HIV抗体阳性或患艾滋病的外国人规定入境限制。综合有关资料,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需要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规定

  1.对申请长期居留的人要求进行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澳大利亚、塞浦路斯、哥伦比亚、墨西哥、菲律宾、美国等。

  2.对办理居留手续或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对象要求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比利时、伯利兹、英属维尔京群岛、捷克、斯洛伐克、希腊、印度、芒特塞腊特、巴基斯坦、圣基茨和尼维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奥地利。

  3.对入境90天就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玻利维亚、南朝鲜、原苏联、古巴等。

  1.短期入境必须接受HIV抗体检测部分国家要求十分严格,如伊拉克规定对所有国外来客都强制进行HIV抗体检测和梅毒检测,约旦规定在该国逗留一个月以上的人要求进行检测,匈牙利规定对旅游者或访问者、学生、外籍工作人员居留超过30天的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厄瓜多尔规定对旅游者/访问者或学生、外籍工作人员、移民,须出示有效的健康证书。南朝鲜规定游客和归国的海员和游客进行强制性的HIV抗体检测。

  (二)发现HIV抗体阳性时拒绝入境或已发生驱逐和遣返的国家主要包括:

  安哥拉、巴哈马、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南朝鲜、利比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原苏联、英国、美国、芬兰、埃及等。

  四、我国控制艾滋病的法规及现状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早在1984年,就制定并实施了禁止进口和使用国外血液制品,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的监测等九项措施。卫生部在1987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年)”中就宣传教育与培训、监测、检疫、科研及加强国际合作,进行学术交流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检疫方面,规定要“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严格入境人员的检疫措施。”

  我国现行有关艾滋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下: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2.法规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艾滋病等病的外国人入境。

  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87)卫防检字第48号文“关于来华外国人入出境提交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4.地方性规定

  据了解,各地方政府都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了地方性实施办法,如在上海先后颁布了《上海市艾滋病监测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艾滋病疫点处理办法》,《上海市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

  五、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

  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由于目前既没有治愈的药物,也没有疫苗,因此预防必须摆在绝对首要的位置。世界艾滋病的疫情清楚表明:目前境外艾滋病发病率或感染率明显高于我国境内且呈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防止艾滋病由境外传入,延缓和缩小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给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控制艾滋病中赋予了特殊使命,迫切需要我们在总结开展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八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发展形势从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检测、宣传教育、疫情处理、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管理、科研和人才培养、防止医源性感染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将境外艾滋病流行对我国的影响控制至最小程度。

  (一)重视检疫查验,及时发现艾滋病及HIV感染者

  目前,世界上约有1400万人感染了HIV,在不到一年时间中,新感染者超过100万;我国监测发现的HIV感染者已达到1106例,但仍属低发区,感染率明显低于境外,但有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感染者除在云南边境局部地区吸毒人群中发现约占2/3外,其余绝大部分均由卫生检疫部门在检疫和监测中发现。实践经验表明:检疫查验是及时发现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入境检疫查验中,根据入境人员所来自的地区,在境外逗留时间、职业、入境后在境内逗留时间以及通过向交通工具上员工询问情况和查阅“旅客健康申明卡”等可以确定艾滋病监测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简便、高效、快速(现为微量全血凝结试验)的方法,可及时发现HIV感染者。依据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国籍,采取不同管理措施,阻止外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入境,并对发现的中国籍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及时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告知未在入境口岸接受检测的艾滋病监测对象前往目的地附近的检疫机关接受艾滋病监测检查。由于本国籍旅客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在境内,这些人员一旦在境外感染了HIV,回国后对境内人员尤其是配偶或性伴侣受感染的机率高,速度快,因此,从对策上作出对在境外逗留三个月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后需作艾滋病抗体检测,检查的规定是必要的,其根本出发点是要保护本国公民身体健康。此外,本国籍出境人员事先知道出境三个月以上后回国时要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在内的监测体检也是对自己在境外行为的一种保护性约束。事实表明:只要我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能得到受检者,受检家属和派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的。

  (二)切实做好传染病监测工作

  外籍人员的生活根基和社会亲缘关系大多不在中国境内,但鉴于目前境外艾滋病大流行的现状,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的生活习俗,参照不少国家近年来加强对外来人员艾滋病监测的情况,现行对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胞在华逗留一年以上者需出示有效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或接受HIV抗体检测的规定应重新研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将在华逗留期限缩短至半年或三个月以上,以便及早发现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减少或消除境外感染者对入境后所造成的传播感染的危险。

  做好艾滋病监测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就目前卫生检疫工作而言,主要是对符合规定的入出境人员,涉外婚姻和来华定居、留学、投资经商的外籍人员实施监测,通过重点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清学检查。对艾滋病在不同性别、职业、年龄、地区、国家人群中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和系统的调查分析,结合收集的国内外艾滋病疫情,从中了解其发生和变化的动态,掌握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高发的国家(或地区),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从目前国内外艾滋病流行情况和未来数年艾滋病流行趋势分析,监测对象中,重点无疑应放在入境的人员中,尤其是那些来自非洲、美洲、南亚和东南亚以及西地区的人员。今后在传染病监测中,卫生检疫工作对策是:

  (1)认真做好来自非洲、美洲、欧洲和来自亚洲诸如泰国、印度和缅甸等国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工作。

  (2)根据国内外艾滋病流行动态和监测工作中发现情况,及时提出并修正符合实际情况的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对策,确定监测的重点人群和监测方法。

  (三)提高引进世界先进技术,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

  检测技术手段是发现和确诊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的主要依据。及早发现并确诊艾滋病病人,HIV感染者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特殊物品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和流行是至关重要的,作为HIV感染和艾滋病实验室诊断主要依据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使用WHO认可的试剂,遵照WHO推荐的检测策略,依据1990年推荐的新的确认标准。从卫生检疫工作的特点出发,尤其是在口岸现场,首选采用快速、简便,微量血的HIV抗体检测方法作为初筛试验。

  今后仍需进一步加快检测技术和科学研究,利用现有的四个确认实验室(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的技术和P3实验室的条件进行早期筛选试验的研究;引进艾滋病病毒毒株,开展病原学研究;还可开动物模型研究,做一些治疗药物试验,乃至跻身于开发疫苗研究的行列。

  (四)不失时机地做好对入出境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在艾滋病预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既不可能指望依靠疫苗,也不可能指望特效药物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为了保护我国人民免受艾滋病的感染,通过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卫生检疫机关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入出境人员、口岸人员、与邻近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边民以及境内从事某些感染艾滋病机率可能性较高职业有重点人群,使他们认识到只要选择健康行为,主动抵制和改变可以引起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行为,就可以保护自己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从而通过人群行为的改变切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出境人员在境外遭受艾滋病感染机率。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三个方面,即除有关预防艾滋病的一般卫生知识(包括性卫生知识)外,还应加强宣传国家防止艾滋病传播和开展艾滋病监测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严禁卖淫,嫖娼和禁毒的法制教育。采用发给宣传手册、杂志、张贴图片、放映录像等多种方式,在入出境口岸,体检点和其他场所向广大人群(主要是入出境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群众在认识艾滋病严重危害的同时,消除对艾滋病的恐惧,达到知情、理解支持和参与的目的,使预防艾滋病真正成为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任务。

  (五)正确及时地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做好疫情处理同样也很重要。发现艾滋病病人或HIV感染者应及时,妥善地做好管理工作。凡属来华外国人,确认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由检疫机关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监护离境工作,并做好疫点处理。对境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后,转交地方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人员及其家属进行HIV抗体检测和定期医学检查,指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扩散,危害他人。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不得从事可能污染血液和通过血液和体液传播的工作。在进行上述各项工作中,有关人员应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个人情况保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死亡时,对其尸体应立即进行消毒,就近火化。

  (六)严把特殊物品入、出境卫生检疫关,在我国艾滋病现在还处在流行的早期阶段,国境卫生检疫在加强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同时,还必须对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等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实施严格管理。艾滋病病毒大量存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血液中,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少量血液进入健康人体内就可以引起感染。我国浙江省曾发生过血友病人使用了进口第Ⅷ因子而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法国曾发生震惊世界的因献血输血引起HIV感染的大案,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也曾多次从进口的血液制品中检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因此,今后仍应严格执行禁止进口血液及其制品的规定,对入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行严格检测和审批制度,切断艾滋病病毒通过入出境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传播的途径。

  (七)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

  为了更好地完成艾滋病卫生检疫的重要任务,卫生检疫系统还必须加强人才培养造就技术骨干对医学界迄今对艾滋病以及所能采取防治措施的认识仍十分有限,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要加强对检疫人员艾滋病及其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培养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从事艾滋病防治、检验和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不断提高我们在艾滋检疫检测和防治工作的技术水平。从卫生检疫任务和特点出发,首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可采取集中办班等多种形式培训,培训重点应放在艾滋病的国内外流行病学进展、检测技术、卫生处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任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艾滋病卫生检疫是控制艾滋病国际间传播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和世界各国加强学术交流,吸取国外的长处。从中国卫生检疫的实际出发,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可通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派出进修、考察、访问等形式,卫生检疫系统今后必须重视这方面的发展,以使艾滋病卫生检疫更好地为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总之,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艾滋病卫生检疫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研究、制定、落实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严把艾滋病传入关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现在和将来的重要任务之一。全国卫生检疫局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将艾滋病控制在最低限度。

  附: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附件2          艾滋病卫生检疫实施方案

  一、艾滋病宣传教育措施

  在目前艾滋病的治疗和疫苗尚未取得重大突破的情况下,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大力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卫生、道德和法制手段三个方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防治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充分认识艾滋病的严重危害,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同时树立科学的性道德观念,了解国内外防止艾滋病传播和进行艾滋病监测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预防艾滋病的意识。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是:

  1.在海、陆、空港口岸,体检等场所设立艾滋病宣传教育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录相播放等设施,放映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的内容。

  2.印制有关艾滋病宣传预防手册、卡片、图片等资料,在各口岸向入境、出境人员分发。

  3.充分利用各地新闻媒介,经常性地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

  4.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服务,以门诊、电话、书信等方式,向社会进行艾滋病、性病宣传、咨询服务。

  5.在每年12月1日的世界艾滋病日,要组织力量走向街头,向社会进行艾滋病宣传教育。

  6、由卫生检疫总所空港处负责编辑艾滋病卫生信息,向本系统及社会有关部门发行,每月出一期。

  7.由国境卫生检疫学会和卫生检疫艾滋病、性病检疫监测专家组负责不定期的编辑出版艾滋病检监测学术论文汇编。

  二、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查验

  1.查验前准备

  1.1 值班人员执勤前应准备好各种单证(旅客健康申明卡、就诊方便卡、就诊记录、登记表、通知书、传染病监测通知书、传染病个案调查表、艾滋病检验报告等)。

  1.2 执勤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及时处理在旅客查验中出现的问题。

  1.3 检查各种试剂、药品、采样用具、医疗仪器设备和卫生处理用具,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2.入境查验

  2.1 认真查阅外国人和持护照的中国公民(含劳务、旅游、探亲、留学、外派等),华侨、台胞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明卡及有关证件;

  2.2 卫生检疫医师采取用流行病学询问的方法向交通工具负责人了解交通员工及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入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进行流行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2.3 对下列人员要求出示健康证书:

  2.3.1 来我国定居或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

  2.3.2 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

  2.3.3 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港、澳、台胞。

  上述人员未持有健康证者,应发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通知书”要求受检对象在一个月内到就近的检疫机关进行健康检查,对自愿在口岸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者,应填写申请书,给予优良服务。

  3. 出境查验

  3.1 采用流行病学的方法了解交通员工和旅客的健康情况,对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有传染病可疑者,须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传染病个案调查表”。

  3.2 要求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含劳务、留学、定居等)出示健康证明书,未持有效健康证者,应予以补办后让其出境。

  三、入出境血液等特殊物品查验规程

  1. 查验前的准备

  1.1 进出口血液等特殊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事前需向入、出境口岸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填写“卫生检疫特殊物品审批单”经口岸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入出境。

  1.2 根据审批意见,现查验人员应准备好采样工具,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1.3 带备审批查阅资料。

  2. 查验及处理

  2.1 遇有血液等特殊物品入出境时,应严格审察审批单(电脑存查的审批资料)。对事前未有报审者应补办报批手续后方准入出境。

  2.2 除人血清白蛋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品种外,禁止其他血制品进口。

  2.3 对允许进口的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抵达口岸时,需出示特殊物品审批单和公立医院艾滋病检测证明,未能提供证明者“须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必要时作病毒培养。

  2.4 经批准进口的毒种、培养物,运抵口岸时,承运人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承运和使用单位要采取绝对措施确保安全,不得造成污染。对毒种、培养物与审批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时,应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

  2.5 进、出口特殊物品,其审批单已超过有效期限者,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规范

  1.实验室的设置及任务

  为了及时发现艾滋病人和HIV感染者,开展艾滋病血清流行病学监测,设立筛选实验室及确认实验室。筛选实验室开展高危人群和可疑病人的筛选工作,筛选的阳性标本应及时送卫检系统确认实验室确认。确认实验室应及时将确认的阳性结果报告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实验室指导区域内筛选实验室HIV检测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2. 实验室必备条件

  2.1 筛选实验室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筛选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主管检验师或主管技师以上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总所或其委托单位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设备条件:具备筛选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等,其中包括: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离心机

  (6)连续加样器及移液管

  (7)经WHO认可筛选试剂盒

  血清学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I级操作柜或II级操作柜内进行。

  2.2 确认实验必备条件

  人员条件:确认实验室负责人须为副主任检验师或副主任技师以上的职称,操作人员接受过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举办的HIV检测学习班的培训,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HIV筛选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确认实验室的结果应由副主任医师(技师)或副主任医师(技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核签报告。

  设备条件:具有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具备筛选至确认实验室所需的试剂和安全防护设备和条件。

  (1)自动或半自动酶标仪

  (2)自动或半自动洗涤器

  (3)恒温振荡器

  (4)普通冰箱

  (5)高速低温离心机

  (6)自动加样器或连续加样器

  (7)-40℃~-80℃低温冰箱

  (8)落射式荧光显微镜

  (9)具备筛选及确认实验所需的试剂

  确认试验均应在生物安全P2级操作柜或P3级实验室内操作。

  五、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检测程序

  1.目前用于检测抗HIV抗体方法有:ELISA、PA、LA、QWB、IF、QT、EY等。其中ELISA、PA、QWB、QT为各初筛实验室常用的方法。

  2.静脉采血4ml,分离血清,4℃保存待检,如血清长期保存需-20℃。血清吴透明黄色,遇有乳糜和溶血影响检测结果。

  3.用“1.”中揭示的七种方法中的一种(应首选敏感性高的方法,如ELISA)对血清学进行检测。检查结果按下表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检测    第二次检测    第三次检测   结果判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WB确认实验

  确认实验需要在卫生部批准的有确认权的实验室进行。其检测程序如下图:

    │

报告  │←─────┐

  ←─┤      │

阴性  │      │

    │     (-)

    │    ELISA 或 PA 或QWB     1步

    │   (+)(-)

    │      │

    │      │

    │     (-)重复ELISA或PA或QWB  2步

    │   (+)(-)

    │      │

    │      │

    ├──────(-)WB(+)─────→│报告 3步

    │      (±)           │阳性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WB(+)─────→│   4步

    │      (±)           │

    │      │             │

    │      │6个月后采血       │

    │      │             │

    │      (±)           │

    │←─────(-)WB(+)─────→│   5步

  六、HIV首选检测方法和试剂

  1.初筛试验:要求敏感性高、不能出现假阴性,据此推荐以下方法和相应试剂。

  1.1 ELISA这是国际上常用的初筛方法,该方法能同时检测大量样品,而洗盘读取结果有半自动、自动装置,结果判定可质量控制。目前多间接ELISA法,试剂有秦皇岛生的技术开发研究所,Abbott、Pastus和Or-

ganon产品,另有采用竞争ELISA法试剂有Wellcome产品。

  1.2 P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试剂为Fujivebio公司产品。

  1.3 LA(重组乳胶凝集试验)试剂为Combridge Bios-cience公司产品。

  1.4 QWB(重组快速蛋白印迹法)试剂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试剂开发公司产品。

  1.5 QT(快速全血凝集试验)试剂为AGEN Biomedical 

Limited公司产品。

  1.6 EY(金标试验)试剂为EY Laboratories Inc.

  2.确认试验:初筛试验为阳性的血清标本经确认试验为阳性后方可认为阳性。确认试验采用蛋白印迹(Western Blot)技术,所用试剂多为进口的,Abbott Pastus和Bio-Rad公司产品。

  3. 其他

  3.1 HIV-2的检测:目前已有专门检测HIV-2抗体试剂,现在已有ELISA试剂可同时检测HIV-1和HIV-2,若出现阳性时再分别检测确定所感染的病毒型别。

  3.2 如遇到可疑病例,可以检测HIV的核酸成份,以诊断是否存在HIV的感染,这种技术称多聚酸链反应(Polymerase Chain Ra-

ction,PCR)先合成一段引物,使之与从病人细胞提取的病毒核酸相结合,利用酶耐热特性不断变换温度,使引物与对应病毒核酸不断合成并以几何倍数增长,该方法可检测到只有几个基因组的病毒核酸。虽然该方法很敏感,但却非常昂贵难予普及。

  3.3 无论是初筛试剂还是确认试剂都需在购入后进行质控,不能有假阴性出现,否则不能使用。

  七、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各卫生检疫局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发现阳性血清后,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一式两份,必须按送检单的项目、格式填写,不得缺项,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阳性血清标本就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艾滋病研究监测中心试验室(设在北京卫生检疫局),或上海、广州、深圳卫生检疫局艾滋病确认实验室。

  上述实验室在接到《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和阳性血清标本后,立即给予确认,并将结果及时通知送检单位。确认的阳性标本立即填写《HIV抗体阳性报告单》。确认实验室在收到送检血清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总所。对卫生检疫系统送检的标本暂时不收费。

  附         HIV抗体阳性确认送检单

────┬─────────┬──┬─┬──┬─────────────

姓  名│         │性别│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否│ │职业│

────┼─────────┴──┴─┼──┼─────────────

家庭地址│              │电话│

────┼──────────────┼──┼─────────────

单位名称│              │电话│

────┴──┬───────────┼──┼─────────────

来自国家和地区│           │日期│

───────┼───────────┼──┼─────────────

到达国家和地区│           │日期│

────┬──┴──┬────────┼──┼──┬──────────

护照号码│     │健康证书签发单位│  │日期│

────┴─────┴────────┴──┴──┴──────────

初筛试验

──────────┬────────┬────────────────

酶标法  ELISA   │ 检 测 结 果 │    检 测 日 期

──────────┼────────┼────────────────

明胶颗粒凝集法 PA │        │

──────────┼────────┼────────────────

快速蛋白印迹法 QWB │        │

──────────┼────────┼────────────────

  其    它  │        │

──────────┼────────┼────────────────

蛋白印迹法   带型│        │检测人

─────┬────┴────────┴────────────────

体检或病史│

 简 况 │

────┬┴──────────────────────────────

 结 论│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规定

  为统一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征地房屋拆迁,对市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7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拆迁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三)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迁移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另行补贴迁移费。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7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三、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时间
  (一)属宅基地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完成该户宅基地审批后9个月止。
  (二)属住宅安置的,临时过渡时间从被拆迁人腾交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计算至分配安置房后4个月止。
  (三)属货币安置的,计算4个月的临时过渡时间。
  四、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家庭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转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入过渡人数。
  本规定自2004年9月7日起执行。2004年9月7日前拆迁的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现仍在外过渡的,其2004年9月起的临时过渡费和第二次搬家补贴费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可在安置时一并调整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