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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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07]49 杭财教[2007]61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落实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4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doc
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从2006年秋季入学起实施“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文件有关精神,制订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规模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成人中专普通班、技工学校、农村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全日制职业高中班,下同)的浙江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包括:①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②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③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在市属或区、县(市)属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同类、同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为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伙食质量与营养水平,对上述①、②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③类学生免收学费的同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00元。
萧山、余杭区及县(市)可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资助目标: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应对上述资助对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扩大对相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使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资助人数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到10%。同时,各区、县(市)还要创造条件,鼓励动员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较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确保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免除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的学费
(一)对象:就读本市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就读杭州市区市属或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有关专业目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按年度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杭州市户籍学生。
(二)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实际学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同类、同级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
三、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三)奖励面:受奖学生数为在校生总数的5%。
四、助学金、奖学金评定及发放
(一)助学金
①、②类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同时:(一)低保家庭子女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家庭证明;(二)农村五保户出具农村五保证或民政管理机构的证明;(三)革命烈士子女出具革命烈士证或有关机构的证明;(四)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出具该监护机构的证明;(五)残疾学生出具残疾人联合会的证明;(六)杭州市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出具有关部门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直接向所在学校备案登记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③类学生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于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浙江省户籍证明,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二)进行助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教育资助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被确定为受资助学生的学生家长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券(见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受资助学生名单造册(见附表三),并和经审核过的附表一、二,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的,由学校凭当年注册学生名册造册(见附表四),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中的①、②类学生,按教育资助券申领办法获免学费、代管费及爱心营养餐费;③类学生获免学费及爱心营养餐费。
市区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学生免除学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实施。
(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要制定评选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标准及实施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标准和实施办法,按学生数的5%比例评选,奖学金评定在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可结合优秀毕业生评定)进行。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奖学生名册(见附表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学校。
市属或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助学金发放到位。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次月上旬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表。各区、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应于10月上旬按省、市有关要求上报职业教育助学奖学行动计划情况汇总(见附表三、四、五)及资金补助结算表(见附表六)。
各区、县(市)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上报中等职业学校受资助、奖励学生名单。
五、经费筹措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范围和标准,并足额安排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鼓励各地通过开展“献爱心”活动等形式,扩大经费来源。跨市、县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所在地负责落实。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教育助学奖学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抓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职业教育助学奖学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市有关部门将每年对各区、县(市)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助学奖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施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检查和指导,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表一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助券
就读学校 专 业 班级
家庭住址 户 口所在地
姓 名 性别 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名称
享受教育资助项目 学 费 代 管 费 爱心营养餐费
享受教育资助金额(元)
合 计(元) ¥ 大写:
受资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签 名 学校意见:(公章)年 月 日 校长签名: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注:附户口薄和受资助人相应证明件复印材料。




附表二
中等职业学校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校 专业及班级 入学时间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A农业 B非农业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编和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助学金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附表三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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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种养技术类、制造业紧缺人才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助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 ___(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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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发放名册

单位_________ (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学 校 专 业 班级 助学金标准(元)
               
               
               
               
               
               
               
               
               
               
               
               
               
               
制表人: 核准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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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情况汇总及资金补助结算表

_________市、县(市、区),单位(盖章) 中职在校生总数: 人

项 目 计划补助人数 实际补助人数 实际应补助金额(元) 省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本级财政 应补助金额(元)
总人数 五类生人数 贫困生人数
家庭贫困生助学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 -----      
农业种养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制造业紧缺行业技术类学生免学费 ----- -----
总计              
注:“五类生”指低保家庭子女(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贫困生”指非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资助目标结合实际确定]及杭州市区居民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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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和富于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南宁市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和城市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时,必须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条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市区内不得再进行大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原有污染和公害的企业,须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或搬迁。
旧城区应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逐步实行改建。
第四条 城市建设规划和施工,均须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施工中发现地下历史文物,要严加保护并报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设,由南宁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凡驻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调换、出租和改变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郊区集体土地,须服从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国家和集体的土地(包括空地、鱼塘、绿化用地和山坡等)。
第九条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办法》和《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被征地或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妨碍和阻挠,不得提出超越政策规定的额外要求和附加条
件。
第十条 建设用地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荒山、劣地。严格控制征用菜地、鱼塘、绿化地和农田。征而不用的土地超过两年的,由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收回另作安排。
第十一条 建设需临时占用土地,须报经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期满即行收回。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均须凭批准项目计划、施工设计图纸,报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施工执照自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施工者须申请延期,否则,执照作废。
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各五十米内的临街建筑,须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有关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防火设施、人民防空工程、交通安全、卫生和绿化要求以及教育、商业配套等的设计方案。均须报经市城建管理部门组织会审批准。竣工后,会同验收,才能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测量标志、道路、桥梁、管、线、人防工事、绿化、公用等市政工程设施,确需迁移者,须报经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由用地单位负责迁移重建。建筑工地必须加强管理,文明施工。建设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安全者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居民私有房屋的维修、改建、新建,必须报各该辖区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按规定施工。新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须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不准损坏、圈占、挖掘。确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时,须经市公安部门同意,市城建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占用或挖掘时,须设围栏及安全标志。完工后须按期清理现场、修复原面貌。
第十八条 各种杆线、人民防空、管线工程设施,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均须报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综合安排,并办理施工执照。
第十九条 城市的给水、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准移动、侵占、损坏或向内倾倒垃圾。各单位的排水必须接管排入城市下水道。接管时须报市政管理部门勘察后才能施工。各种生产废水,需经环保部门检验才能排入管道。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接引路灯电源。不准占用或移动路灯线杆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维护城市建设管理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修复、停建、拆除建筑物、退回土地、吊销许可证、罚款等处罚。故意破坏城市建设,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刑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城建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南宁市颁布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颁布的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1985年5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1988-9-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关于可否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区、县的请示》(穗工商〔1988〕第297号)收悉。我局意见,已授予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目前不宜下放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