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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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3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3号)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1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4月8日至10月31日。
二、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期限5年,年利率7.86%。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3月25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后,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利率不变,即3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7.11%,5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7.86%。但对1998年4月8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包括增加发
行的凭证式国债和原计划发行剩余部分),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22%;
2.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2%调整为5.76%;
3.其他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不变。
四、增加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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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1995年9月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5)191号文的精神,为了深化设计体制改革,强化对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多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公司和院下属的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应经部主管部门批准组建,依法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有独立企业法人代表、《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或无独立企业法人代表,使用公司证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新组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公司(院)本部所在地一般不成立分支机构。
二、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视情况确定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国家和部颁布的有关咨询、设计、总承包、监理等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应加强对省属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于化工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贸易性质等其他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组建准备、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组建准备
各公司(院)凡在组建新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分支机构下述申报材料:
一、名称、性质;
二、地址、通讯(电话、电传、邮编);
三、经营范围;
四、经理、副经理、人员和装备配备;
五、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六、章程。
第八条 审查批准
凡组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政策法规司,抄送部建设协调司。
凡组建非独立企业法人,使用公司(院)本部的资格证书的分支机构,应将组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材料主送部建设协调司,抄送部政策法规司。
经上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正式下文批准。
第九条 登记注册
分支机构经批准后,持有关文件按工商管理规定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报部备案
工商管理局签发分支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各公司(院)应呈文向部政策法规司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备案,报告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公司(院)应有一名副经理(副院长)主管分支机构(包括有独立企业法人和无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人事、劳资管理与监督
一、按照公司(院)各项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人事、劳资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此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与解聘
(一)干部聘用时,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既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要注重德才兼备。
(二)分支机构的经理是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的聘用,按各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办理。但必须经公司(院)总经理(院长)签署任命书面文件方可正式聘用。
(三)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聘用后,报部有关领导单位和部门备案。
(四)公司(院)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可以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但只能兼任一职,不得身兼数职。
(五)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公司(院)职能部门,不应在分支机构兼任经理、副经理。
三、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严格按照“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的原则,配备人员。
四、本着优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职工,聘用后报公司(院)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分支机构聘用公司(院)本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院)人事部门批准,其工资、奖金及一切待遇应由分支机构承担,不得同时从公司(院)再领取工资、奖金。
六、分支机构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分配办法,经公司(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经营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计划经营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与各分支机构签定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盈余分成的比例和各项管理费的数额,上缴时间等。
二、承包合同应经公司(院)主管经营的经理(院长)批准,方能生效。
三、按公司(院)的各项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生产和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各分支机构按综合计划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综合计划,于每年初报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对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证书》、公章要严加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严禁借用、出租、转让,严禁私自盖章、乱收费。如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应追究当事人和分支机构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设计、咨询以及后期服务质量,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各分支机构必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成品质量、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按公司(院)各项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类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三、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其成品质量以及去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的责任,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
四、各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技术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的管理,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经济行为,必须严加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纳税。
二、各分支机构经理对于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经济行为负有全责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院)财务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按有关国家的财务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催收和监督分支机构按时上缴利润分成和各项管理费。
(三)由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组织,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工作检查,检查报告报公司(院),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部门备案。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由公司(院)财务部门监督分支机构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问题,应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领导的责任。
四、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有帐外收入及帐外资产,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分支机构占用公司(院)的资金、固定资产和借用的人员必须坚持有偿使用。
六、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折旧。
七、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的使用,应经公司(院)同意,严禁分光用光等短期行为。分支机构每年应从分成的盈余留成中拿出不少于30%作为发展基金。
八、公司(院)对分支机构实行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分支机构”的经济活动并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年检与报告
一、公司(院)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分支机构经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及部有关法规及规定,总结交流工作。
二、各分支机构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工作总结,上报公司(院)。
三、每年末由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经理(院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有独立《勘察设计证书》、《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末向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呈报年度工作综合情况报告。
无独立证书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综合情况报告应由公司(院)编制,并向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呈报。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解散、清算与审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但应报部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解散
(一)分支机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二)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扭亏无望又无继续经营前途时;
(三)按分支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四)因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
二、清算
分支机构解散时,公司(院)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后应作出清算报告,报公司(院)批准后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清算报告并应报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三、审计
分支机构经理离任前,必须经公司(院)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方可离任。
四、应按有关规定,公告分支机构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公司(院)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已营业的分支机构与本办法规定不符时,应作出相应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5日)



深卫规〔2007〕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六条 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副职担任,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执行小组成员。院务公开执行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工作。

  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草拟院务公开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按院务公开要求的内容、形式、时限落实各项公开工作;

  (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

  (四)负责对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五)负责院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内容:

  1.医院资质信息: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医疗业务范围、职能及业务科室设置;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信息;

  (3)重大医疗技术准入及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

  2.管理制度:包括门诊、急诊和病房管理制度,病员入出院、转院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

  3.医疗卫生服务信息:

  (1)重大疾病的控制和预防情况;

  (2)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药品的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

  (3)医生所开处方中的药品种类、数量和总价格;

  (4)医院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人均费用;

  (5)药品、医疗设备等采购招标标准、程序和中标单位、中标价格;

  (6)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结果。

  4.便民措施:

  (1)按规定应病人或其家属要求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信息(如病历的查询、复印)获取程序及咨询电话;

  (2)医疗服务规定与流程,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专家姓名、职称、专业;门诊医生、护士安排;

  (3)医院门急诊部、住院部各病房的设置、位置格局以及抵达路径;紧急情况的疏散通道;

  (4)医院物价管理职能科室、费用查询部门及查询电话;

  (5)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5.行风建设情况:

  (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2)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医德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用语、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

  (3)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二)向患者个人公开的主要内容

  提供就诊者的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费用清单。

  第八条 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

  1.医院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完成年度计划情况;

  2.重大决策、中层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医院运营管理情况:

  1.医院医疗工作状况,包括:年住院、门急诊病人总数;病床周转率、使用率;平均住院天数;

  2.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收费情况,药品收支,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收支情况,成本核算;绩效工资的核算和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专项资金补助,医疗、教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3.社会化服务项目招标情况;

  4.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6.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三)人事管理:

  1.人员编制情况及人员出入编的情况;

  2.单位领导职数、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领导职数、岗位数的设置情况;

  3.行政管理类(含行政事务)、专业技术类各职级职数的设置情况及雇员岗位数的设置情况;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

  5.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标准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情况;

  6.人员出国考察、国内(外)进修、培训情况;

  7.职员、雇员的招聘标准、条件和程序及招聘情况;

  8.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9.职工职位工资和各类补贴的调整;

  10.职能科室,业务科室领导任前公示情况。

  (四)党务信息:

  1.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2.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

  3.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

  4.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

  5.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6.发展党员过程的公示;

  7.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

  (五)职工关注的相关信息:

  1.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奖励的对象、条件、名额、程序,确定上报人选和评选结果;

  2.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

  3.对违法违纪职工及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

  4.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5.单位周转房的分配方案;

  6.工会福利收支情况。

  (六)领导干部重要事项:

  领导干部述职报告、法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等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限

  第九条 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外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形式:

  1.在门诊、病房或对公众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设立院务公开专栏;

  2.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

  3.设立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宣传橱窗、电子触摸屏等;

  4.通过单位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制度,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二)对患者个人公开的主要形式:

  1.对住院病人应以费用“每日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医院应提供总费用清单;

  2.对门诊患者应以“费用清单”的形式,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条 向单位职工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院务公开栏;

  (二)院周会;

  (三)职工座谈会;

  (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五)单位局域网;

  (六)文件、院刊等。

  第十一条 公开时间应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做出回应。

  第十二条 公开内容应做到“准确及时、集中张贴(显示)、定时更换和方便醒目”,便于职工、患者和群众查阅和了解。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分为提出、审议、公开和反馈四个程序(对患者个人公开的除外)。具体分为:

  (一)提出。各科室根据本单位院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本科室负责的公开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公开的内容和时间,交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统一汇总;

  (二)审议。党政负责人按分管职责权限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公开。院务公开执行小组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形式予以公开;

  (四)反馈。对公开的内容出现疑问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由院务公开执行小组负责做出解释或解答;对出现争议的,由院务公开执行小组负责调解,提出解决办法,并向当事人做出反馈。

  第十四条 对患者个人公开的程序按医院的管理规定及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对本单位院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到位、公开内容不真实、程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责成有关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不定期对直属各单位的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监督、检查及考核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属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群众反映院务公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促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院务公开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院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方法进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在单位内部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科室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作为单位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市卫生局组织的考核中,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或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将作为系统年终评先评优等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院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二)不按院务公开工作要求,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瞒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四)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五)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经民主评议,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满意率不足60%;

  (八)其他违反院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与院务公开责任人串通,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开的;

  (三)阻碍、压制或者隐瞒公众、职工投诉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