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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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亳州市改变管辖后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区是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域,只能在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设立。亳州作为县级市,其下设的“区”与《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区”不是同一概念。而《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仲裁法》第十条中规定的“设区的市”是指《宪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因此,亳州市作为县级市不享有《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仲裁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职权,不能成立律师协会,该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享有对律师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该市也不能成
立仲裁委员会。



19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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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函[2004]14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

各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积极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据了解,目前的学习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自行组织的学习;二是由省级国资委组织的培训。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均给予肯定和支持。

  近来,有些企业反映,社会上个别中介机构采取商业运作的模式,以种种名义举办《管理办法》的讲座和培训班,有的甚至以“国资委某某部门”的名义推销由某出版社发行的《管理办法》配套书籍。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未曾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举办与《管理办法》相关的讲座或培训班,也未曾与任何出版社合作出版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书籍。请各地方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按照《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把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的工作原则,避免外界干扰,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利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油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
第七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填写南市科技行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市直属机构。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南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的决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笫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自公布之日起60天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匿名材料或者以单位名义提出,但未加盖公章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九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汕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19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