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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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根据马里提出的需要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医疗队每半年应向卫生总局长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一般药品、一般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马方提供。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由中方运至达喀尔港。马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自达喀尔港至马里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旅费及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生活费、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马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包括伙食、零用)每人每月七万马里法郎。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国医疗队。如遇马里币值变动或马里公职人员提高工资时,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与马里官员同样的增长比例,双方为此不再逐次办理换文。
  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所需油料和维修费以及办公费等每年总额为六百万马里法郎,由马方分四个季度支付,每个季度平均支付一百五十万马里法郎,并由各医疗队工作所在地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马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经 济 参 赞             合作总局长
     袁 克 贤              塔  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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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 治
第一节 碘缺乏病
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
第三节 大骨节病、克山病
第四节 布鲁氏菌病、鼠疫
第三章 保 障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发生与流行,消除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布鲁氏菌病、鼠疫。

第三条 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制定地方病防治规划,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地方病重病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限期治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盐业、水利、农业畜牧、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地方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 治

国务院体改办《经济管理文摘》:经济法视野里国企治理模式“两权分离失灵”的探源与反思

刘大洪 李华振 刘卫华

【摘要】20多年来,中国国企治理模式改革的路径取向一直是两权分离:先是“旧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是“新两权分离”(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但事实却反证了两权分离的失灵。面对令人困惑的国企现状,本文从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视角,从国企两权分离治理模式的演进轨迹开始,运用产权理论、科斯定理、委托代理论、博弈论“囚徒困境”等分析工具,进行了两权分离的“桔生淮南淮北”之中西比较,探讨了中国国企治理模式的误区,最后得出结论:在中国,不管是经济法意义上的国企、还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国企,都不适于实行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

【关键词】国企治理;两权分离;产权;科斯定理;博弈论;代理风险

一、困惑现状:国企两权分离为何失灵?

  从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下达《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揭开国企改革的序幕,到2003、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对国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中国国企改革已经持续了20多年。在这20多年里,一直沿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此为“旧”两权分离)或“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此为“新”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进行。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市县、从官方政策到学者研究,都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但20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两权分离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首先,旧两权分离没取得预期效果。早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以承包经营制为代表的旧两权分离治理模式虽然在短期内看似提高了国企效益,但实际上却是一种“涸泽而渔、焚林而猎”,是承包经营者把未来的、国家的、普通职工的利益提前透支才得到了这些貌似的“成绩”。承包者得到了一种外无国家所有权约束、内无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经营权,结果就是旧两权分离使得经营权凌驾于所有权之上,导致了国企“权利(收益)的私有化和义务(成本)的社会化”。[1]正因其弊端,后来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国企的承包经营制,由旧两权分离转变成新两权分离。

  其次,90年代初以来实行的新两权分离也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新两权分离的要求而推行的股份制在开始的几年里,股市上一片繁荣,似乎新两权分离成功了,但当时就有一些冷静的学者指出,这只不过是人们对新生事物的一种盲目追捧,泡沫经济的成份很大。后来的事实果然证明了这一点,仅仅到了1995年,中国经济就开始要“软着陆”;而三年之后的1998年,由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由于中国政府为了免遭危机而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对国内经济进行硬性干预,政策上的保护把国企新两权分离弊端的爆发时间推后了。但强心针的作用只是一时的而不是一世的,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之后,由于中国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对国企的非市场化的保护越来越少。

  于是,进入21世纪以来的几年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发生了“集体地震”,丑闻不断、败绩连连,比如银广厦、蓝田股份、郑百文、农商社、猴王、亿安科技等等等等,败下市来的不在少数,以至于现在政府为了给这些被PT的败兵找个立锥之地而不得不考虑建一个“三板市场”。没上市的普通国企也是“批量滑坡”,并由此拖累了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使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一次瓶颈期![2]尤其是上市公司,一直被认为是国企两权分离治理模式的好样板、被认为是尝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排头兵。但现在的事实却进行了一场“反证”。这不能不令人对两权分离进行冷思考与再认识。

  是什么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失灵?这个问题十分令人困惑。当初论证“国企应该彻底两权分离”时,曾列举了无数条有力的论据。但现实击破了这些论据,国企改革似乎走入了一个误区,如果不走出这个误区,仅仅通过更换监管部门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迁的。从最初的“无人管、谁都管”的混乱,到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再到交给财政部代管,再到现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

  二、历史镜像:国企两权分离演进轨迹的经济法考察

  从历史上考察,我国国企两权分离可以划分为旧两权分离和新两权分离两个时期。之所以把两权分离划分为旧、新,是由于它们在法律用语的表述上有明显的不同:旧两权分离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新两权分离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前者是“经营权”,后者是“法人财产权”。虽然有的学者认为两权分离并无旧、新之别,认为所谓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就是经营权、换汤不换药,但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二者并不完全等同,因此有必要以此来把两权分离区别为旧、新两个时期。  

  (一)国企旧治理模式的演进轨迹

  1、旧两权分离模式的萌芽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国工作的重点向经济建设转移,针对旧体制权力过于集中、企业缺少自主权的问题,开始了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序幕。国务院于1979年7月13日下达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的文件,并在全国开展了改革的试点工作。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根据前3年的改革经验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要求,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这些改革文件针对旧体制的弊端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改革旧的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和国有资产的有偿占有制度;二是在企业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安排生产方面、原材料采购方面、产品销售与定价方面、留用资金和固定资产处分方面以一定的自主权。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步体现了两权分离的精神。

  2、旧两权分离模式的成型阶段。由于上一阶段已经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引发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占有权、租赁权、经营管理权、企业法人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制度建议。在总结经验和听取学术界建议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84年10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了两权分离的指导思想。所谓“两权分离”,就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国家所有的财产授权给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3、旧两权分离模式上升为法律的阶段。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82条确认了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进一步明确了两权分离,其第2条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4]

  (二)国企新治理模式的演进轨迹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来“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之上层建筑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的经济基础之要求。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提了出来。十四大确立了新的经济体制,与此相应,旧两权分离也演进为新两权分离。

  1、新两权分离模式的萌芽和成型阶段。旧两权分离经过了几年的萌芽之后才成型,而新两权分离从萌芽到成型,表现出了明显的“速成班”特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同日,国家体改委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5月23日起,国务院有关部委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有了后来的“法人财产权”之雏形。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提出了“法人财产权”之概念。

  2、新两权分离模式上升为法律的阶段。就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一个月,即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在随后的1994年,国务院颁行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5]可见,法人财产权就是公司享有的对股东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独立和直接支配的权利。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见解从来就没有统一过,主要观点有:(1)法人财产权实质上是法人所有权;(2)法人财产权仍然属于企业经营权;(3)法人财产权是不同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种财产权。但不管学界如何争论,官方的立场并没受到影响。从此之后,以“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两权分离一直都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与此同时,旧两权分离也偶尔提一下,二者并行并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对法人财产权没做任何改动。2003年成立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体制进行了不小的深化改革,提出“三结合”(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似乎又有重提旧两权分离的意思。

  三、误区探源:对“国企两权分离失灵”的经济法四维透析

  我国的国企治理之所以一直沿着两权分离的方向进行,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马克思经典著作作为指导的。马克思在研究借贷资本和股份资本时,明确地指出这两类资本都是两权分离的资本。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实际发生机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人,别人所有资本的管理人。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机能与资本所有权分离了。” [6]列宁更进一步认为两权分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就是资本所有权同资本对生产的投资权分离,货币资本同工业资本分离,全靠货币资本收入为生的食利者同企业家和其他一切直接参与运用资本的人分离。” [7]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无误地说明了中国国企两权分离是来自马列主义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 [8]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剖析不可不谓不深入,也不可谓不正确。两权分离治理模式(不管是旧的还是新的)也都“曾”在相当的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国企改革的进程。但问题在于:两权分离作为一棵生长在“自然人所有制”土壤上的“桔树”,它移植到“拟制人所有制”的中国土壤上之后,会不会“水土不服”?中国的土壤里有它所需要的养份吗?会不会异变为“枳树”?“淮南”与“淮北”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无视这一点,就导致了目前我国国企两权分离治理模式“失灵”的困惑现状。

  误区透析一:从产权初始界定论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是建立在“拟制人所有制”法律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自然人所有制”的法律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