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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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铁道部


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

1982年9月20日,铁道部

总 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是向电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从事牵引供电工作的广大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检修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改善牵引变电所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不间断、质量良好地供电。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贯彻落实“三定、四化、记名检修”,抓好各项基础工作;要科学地组织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供电工作质量。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1条 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原则,制定有关的规章;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审批部管的基建、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有关细则、办法和工艺;审批局管的基建、大修和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和命令;督促检查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工作;审批分局管的检修、科研、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和鉴定。
供电段: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规章命令,制定有关办法、制度和措施;制定电气设备的中、小修计划,编制大修、改造和科研计划;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任务。
第2条 牵引变电所的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其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3条 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
一、改变电源和主接线时。
二、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三、变更保护型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四、变更自用电的供电方式时。
五、变更防雷保护时。

第4条 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由牵引变电所引接非牵引负荷而引起设备改造时和向路外供电时由铁路局审批;若由于供电给非牵引负荷而引起主变压器容量升级时由铁路局报铁道部审批。
第5条 牵引变电所竣工后,应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和必要的试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第6条 在牵引变电所工程交接的同时,施工和运营单位之间要交接图纸、记录、说明书等开通时必需的竣工资料。
第7条 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前,接管部门要制定好运行方式,配齐并训练运行、检修人员,组织学习和熟悉有关设备、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备齐检修用的工具、材料、零部件及安全用具等。
第8条 在牵引变电所投入运行时要建立各项制度和正常管理秩序;按规定备齐技术文件;建立并按时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台帐、技术履历、表报等。
一、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应有下列技术文件:
1.一次接线图、室内外设备平面布置图、室外配电装置断面图、保护装置原理图、二次接线的展开图、安装图和电缆手册等。
2.制造厂提供的设备说明书及合格证。
3.电气设备、安全用具和绝缘工具的试验结果,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等。
4.隐蔽工程图及其有关资料。
二、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应建立下列原始记录(格式见附表1~6):
1.值班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当班期间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情况。
2.设备缺陷记录:由巡视人员、发现缺陷的人员和处理缺陷负责人填写日常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3.蓄电池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蓄电池运行及充、放电情况。
4.保护装置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各种保护装置(不包括避雷器)动作及断路器自动跳闸情况。
5.保护装置整定记录:记录保护装置的整定情况。
6.避雷器动作记录:由值班人员填写避雷器动作情况。
7.主变压器过负荷记录:由值班人员按设备编号分别填写主变压器过负荷情况。
上述各项记录应装订成册。
三、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内要挂有一次接线的模拟图。模拟图要能显示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开、闭状态。
四、无人值班分区亭的技术文件和原始记录,由维护班组负责填写与保管。巡视、维修记录的格式由铁路局制定。
第9条 为在牵引变电所故障时能尽快地恢复正常供电,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供电段要在平时作好故障处理的演练,提高判断和处理故障的能力。要时刻做好抢修事故的准备,建立严密的抢修组织,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所有的备用设备、零部件和材料等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使之能随时使用。

第二章 运 行
值 班
第10条 牵引变电所(不包括无人值班的开闭所和分区亭)要按规定的班制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掌握设备现状,监视设备运行。
二、按规定进行倒闸作业,做好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的手续,并参加有关的验收工作。
三、及时、正确地填写值班日志和有关记录。
四、及时发现和准确、迅速处理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调度及有关部门。
五、保持所内整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室和设备区。
第11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一、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及有关事项,接班人员要认真阅读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的情况。离开值班岗位时间较长的接班人员,还要注意了解离所期间发生的新情况。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检查核对值班日志及有关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符合,信号装置、安全设施要完好。
三、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核对接地线数量及编号。
四、交接班人员共同检查工具、仪表、备品和安全用具要完备,并要妥善保管。
办完交接班手续时,由交接班人员分别在值班日志上签字,由接班人员向电力调度报告交接班情况。
第12条 正在处理故障或进行倒闸作业时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时,交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继续担当值班工作。
倒 闸
第13条 值班人员接受倒闸任务后,在操作前要先在模拟图上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倒闸。在执行倒闸任务时,监护人要手执操作卡片或倒闸表,操作人和监护人要共同核对实际设备位置,进行呼唤应答,手指眼看,准确、迅速操作。
第14条 当以备用断路器代替主用断路器时首先检查、核对备用断路器的投入运行条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相符合后方能进行倒闸。
若主用和备用断路器共用1套保护装置时,必须先断开主用断路器,将保护装置转接到备用断路器回路后再投入备用断路器。
巡 视
第15条 值班人员对变、配电设备要加强监视,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供电段要根据各牵引变电所的设备布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巡视路线和方法。
第16条 值班人员每班至少巡视1次(不包括交接班巡视);每周至少进行1次夜间熄灯巡视;每次断路器跳闸后对有关设备要进行巡视;在遇有雾、雪、大风和其它特殊情况以及雷、雨之后,要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值班人员对新装或大修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后24小时内,要每隔两小时巡视1次。
无人值班的分区亭,由维修班组负责每周一般至少巡视1次。
变电所工长值日勤期间,要参加交接班巡视。
领工员对管内设备要每季至少巡视1次。
供电段长和主管副段长对重点设备要每季至少巡视1次。
各种巡视均要认真记录。在巡视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要及时处理,并将缺陷及处理结果记入设备缺陷记录中。
第17条 各种巡视中,一般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绝缘子瓷体应清洁、无破损和裂纹、无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二、电气连接部分(引线、二次接线)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过紧或过松。
三、设备音响正常,无异味。
四、充油设备的油标、油阀、油位、油温、油色应正常,充油、充胶、充气设备应无渗漏、喷油现象。充气设备气压和气体状态应正常。
五、设备安装牢固,无倾斜,外壳应无严重锈蚀,接地良好,基础、支架应无严重破损和剥落。设备室和围栅应完好并锁住。
第18条 巡视变压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筒玻璃应无破裂,密封良好。
二、呼吸器内无油,干燥剂颜色应正常。
三、冷却装置、风扇电机应齐全,运行应正常。
四、回流线应连接良好。零序系统设备应无异状。
第19条 巡视油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排气管及其隔膜、防爆装置应正常。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
第20条 巡视气体断路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防爆口膜片平整,箱体应无变形、无异状。
二、分合闸指示器应与实际状态相符,导簧管、闭锁杆、凸轮位置应正确。隔离触指应接触良好。
第21条 巡视隔离开关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闸刀位置应正确,分闸角度或距离应符合规定。
二、触头应接触良好,无严重烧伤。
三、操作机构应锁住。
第22条 巡视电容补偿装置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容器外壳应无膨胀、变形、接缝应无开裂、无渗漏油。
二、熔断器、放电回路及附属装置应完好。
三、室内温度应符合规定,通风应良好。
第23条 巡视高压母线和引线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股线应无松股、断股。
二、硬母线应无断裂、无脱漆。
第24条 巡视电缆及电缆沟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电缆沟盖板应齐全、无严重破损,沟内无积水、无杂物。
二、电缆外皮应无断裂、无锈蚀,其裸露部分无损伤。电缆头及接线盒密封良好,应无接头发热、放电及杂物。
第25条 巡视端子箱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箱体应清洁、牢固,不倾斜,密封应良好。
二、箱内端子排应完好、清洁、连接整齐、牢固、接触良好。闸刀接触良好、无烧伤,熔断器不松动。箱体内外无严重锈蚀。
第26条 巡视避雷器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节连接应正直,整体无严重倾斜,均压环安装应水平。
二、放电记录器应完好。
第27条 巡视避雷针时,除一般项目和要求外,还要注意:避雷针应无倾斜、无弯曲,针头无熔化。
第28条 整流操作电源装置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整流变压器、磁饱和稳压器无异音、异味和过热。
二、整流元件无过热及放电痕迹。电容器无膨胀和渗油。
三、直流母线电压符合规定。
第29条 蓄电池组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蓄电池部件(如隔板、隔棒、弹簧、卡子、缸盖等)完好、无脱落、损坏,容器清洁、完好。
二、极板颜色正常,无断裂、弯曲、硫化和有效物质脱落。极耳各部连接牢固,无腐蚀。
三、母线固定牢固、无锈蚀,支架完好无变形,绝缘瓷件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
四、蓄电池室门窗密闭、遮光,瓷砖和耐酸漆完好;室内通风良好,温度适宜。
五、测量领示电池的电压、比重及液温、液面高度,均应符合规定。
第30条 控制室巡视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各种盘(台)上的设备清洁,锈蚀面积不超过规定,安装牢固。
二、模拟图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三、试验信号装置和光字牌应显示正确。
四、表计指示正确,充电设备运行正常,蓄电池切换器位置正确,浮充电流、尾电池放电电流正常,自动记录表计运行正常。检查交直流绝缘监视表指示情况。
五、转换开关把手的位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压板以及切换开关的位置、标示牌应正确,并与记录相符。
六、开关、熔断器、端子安装牢固,接触良好,无过热和烧伤痕迹。
七、继电器外壳和玻璃完整、清洁,继电器内部无异音,能观察的接点无抖动、位置正常,信号继电器无掉牌。
八、二次回路熔断器、信号小刀闸投退位置应正确,端子排的连片、跨接线应正常。
九、硅整流器和储能电容器连接牢固,容量足够,交流电源正常供电。
十、事故照明切换正常。
设备运行
第31条 长期停用的变压器和检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除按正常巡视项目检查外,还要检查下列各项:
一、分接开关位置应合适且三相一致,相位符合要求。
二、各散热器、油枕、热虹吸装置、防爆管等处阀门应打开,散热器、油箱上部残存的空气应排除。
三、按规定试验合格。
四、保护装置应正常。
五、检修时所做的安全设施应拆除,变压器顶部应无遗留工具和杂物等。
第32条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如下:
一、接线组别相同。
二、电压比相同。
三、短路电压相同。
对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在任何1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联运行。
当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应适当提高短路电压较大的变压器的二次电压,以充分利用变压器容量。
第33条 在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牵引变压器过负荷值,根据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负荷情况由铁路局制定。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的变压器过负荷值可参照下表执行(表略)。
当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对有关设备要加强检查:
一、监视仪表,记录过负荷的数值和持续时间。
二、监视变压器音响和油温、油位及冷却装置的运行状况。
三、检查运行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及引线等有无过热现象。
四、注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34条 当变更变压器分接开关的位置后,必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并将变更前后分接开关的位置及有关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第35条 变压器在换油、滤油后,一般情况下,应待绝缘油中的气泡消除后方可运行。
第36条 运行中的油浸自冷、风冷式变压器,其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风冷式变压器当其上层油温超过55℃时应起动风扇。
当变压器油温超过规定值时,值班人员要检查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油温,一般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检查变压器负荷和温度,并与正常情况下的油温核对。
二、核对油温表。
三、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及通风情况。
第37条 当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变压器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二、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三、冷却及油温测量系统正常但油温较平素在相同条件下运行时高出10℃以上或不断上升时。
四、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
五、由于漏油致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油色不正常(隔膜式油枕除外)或油内有碳质等杂物。
七、变压器着火。
八、重瓦斯保护动作。
九、因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差动保护动作。
第38条 对断路器要建立专门记录,逐台统计其自动跳闸次数,当自动跳闸次数达到规定数值时应进行检修。
发现断路器拒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断路器跳闸时,发生严重喷油、喷瓦斯或发现油内含碳量很高或气体颜色极不正常、气压低于下限值、触头严重烧伤、不对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断路器每次自动跳闸后,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地恢复供电。同时值班人员要对断路器及其回路上连接的有关设备均须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油断路器:是否喷油,油位、油色是否正常。
气体断路器:气体的颜色、压力是否正常;对处于分闸状态的断路器应检查其触头的烧伤情况。
二、变压器的外部状态及油位、油温、油色、音响是否正常。
三、母线及引线是否变形和过热。
四、避雷器是否动作过。
五、各种绝缘子、套管等有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第39条 直流操作母线电压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切换器及各接点要经常保持清洁,转动部分润滑良好,接点表面平滑。
带电清扫切换器的手风器要有绝缘咀。
蓄电池正常运行时不得任意用切换器调整母线电压。
用切换器调节电压时,要先检查附加电阻,确认良好后,方能操作。每次操作后要检查滑动接点的位置,不得停留在两固定接点之间。
第40条 运行中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浮充电状态,并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当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在放电完了之后应立即充电;若蓄电池的充电周期在7天以上,当放电容量达到70%时即应充电,若因处理故障由蓄电池放出50%的容量时应立即充电。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电流。
第41条 每半年测量1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其数值:电压为220伏时不小于0.2兆欧;电压为110伏时不小于0.1兆欧。
第42条 蓄电池的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顶面的10~20毫米。
蓄电池添补电解液应在充电前或充电后进行;若在充电后添补电解液或蒸馏水,则要在添补后再充电1~2小时。蓄电池放电时不得添补电解液。
第43条 蓄电池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至+30℃的范围内。
对非采暖区,若蓄电池在低温下能保证安全运行,且容量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室内温度可以比+10℃相应地降低,但不得低于0℃。
第44条 运行的继电器及仪表均应有铅封,且必须由负责检修、试验的专职人员启封和封闭,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封和封闭。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电力调度的命令,允许值班人员打开断电器的铅封改变其整定值及处理接点故障;事后电力调度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负责继电保护检修、试验的班组。同时值班人员要将启封和改变整定值的原因和数值记入有关记录和保护装置的整定记录中。
第45条 凡设有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要时经过电力调度的批准,允许在部分继电保护暂时撤出的情况下运行。
第46条 互感器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一、二次接地端子及外壳接地应良好,对电流互感器还应保证二次无开路,电压互感器应保证二次无短路,并检查其高低压熔断器是否完好。
互感器投入运行后要检查有关表计,指示应正确。
第47条 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48条 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49条 6至10千伏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第50条 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批准;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第三章 修 制
修 程
第51条 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3种修程(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一、小修:属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属恢复性修理。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周 期
第52条 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如下表(表略)。
注: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53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54条 年度小修、中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于前一年度11月末前下达各有关班组,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小修和中修费用均列入供电段的生产财务计划。
第55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逐项(按件名)填写设备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56条 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第57条 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实现。
供电段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运行方式,作好检修组织工作,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检查验收
第58条 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59条 设备大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主变压器和额定电压为110千伏及以上的断路器中修由供电段验收,其余设备的中修和设备小修由牵引变电所验收。设备技术改造由批准计划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1条 所有充油设备的油位、油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计清洁透明。检修后不得漏油,中、大修后应不渗油。
第62条 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3条 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64条 瓷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第65条 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66条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67条 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变 压 器
第68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查紧固法兰,受力均匀适当,防爆管密封良好,膜片完整。检查油枕及其隔膜,检查油位并补油,放出集污器内的积水和杂物。
三、检修呼吸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四、检修热虹吸过滤器,清扫管路,更换失效的吸附剂。
五、检修冷却装置,各个管路畅通,风扇电机完好,工作正常。
六、检修瓦斯保护,各接点正常、动作正确,连接电缆无锈蚀,绝缘良好。
七、检修温度计,各部零件和连线完好,指示正确。
八、检修基础、支撑部件、套管和引线。
九、检修碰壳保护的电流互感器,各部零件应完好,安装牢靠。
第69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清洗铁心。无油垢,接地正确,螺栓紧固,绝缘合格。
二、检查线圈。无损伤、变形和错位,绝缘垫块完好,间隙均匀;线圈不得有短路和断路。
三、检修分接开关。各部完好、无烧伤,接线牢固,接触、绝缘良好,操作机构工作正常、指示正确。
四、各部绝缘距离适当,螺栓紧固,引线连接良好。支撑牢固。
五、检修外壳、油枕、散热器、热虹吸过滤器、油阀等。各个内部清洁,无沉淀物和锈蚀;耐油胶垫完好;外部进行全面除锈涂漆;隔膜式油枕的隔膜和压油袋无破漏,作用良好。
六、检查套管(包括互感器)。各零、部件完好,不受潮,绝缘合格;必要时对套管进行解体检修和干燥。
七、滤油或换油。根据试验结果和工作量要求,进行滤油或换油,必要时对心子进行干燥。
第70条 变压器大修时委修单位要与承修单位签定技术协议,确定检修范围和标准等,一般应进行下列各项:
一、更新线圈、分接开关、套管(包括互感器)、引线、测温装置、瓦斯保护、冷却风扇和散热器。
二、整修铁心的外壳。铁心和矽钢片应排列整齐、绝缘良好,接地正确,螺栓紧固,必要时进行解体和浸漆;对外壳要进行全面涂漆。
三、检修油枕、过滤器等附属装置。更新吸附剂、干燥剂。绝缘油全部予以更新。
四、整修基础、支撑装置和碰壳保护。
五、检修与变压器配套的控制、信号、测量、保护装置。每个元件试验合格,回路良好,工作正确。
单装互感器
第71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外部(包括套管和引线),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修空气过滤器,应作用良好,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三、检修基础、支撑部件。
四、检修熔断器。壳筒、熔丝应完整无损,接触良好。
五、检查油位指示器,并补油。
第72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冲洗内部。线圈、铁心、支撑装置、器身清洁完好,各部绝缘合格,必要时予以干燥。
二、检查保护间隙。完整无损,安装正确。
三、过滤或更换绝缘油。
四、检修外壳,并进行全面涂漆。
第73条 大修的范围和标准:
一、更新线圈、套管、瓷套和引线。
二、整修铁心和外壳。铁心绝缘良好,螺栓紧固;必要时进行解体浸漆;对外壳进行全面涂漆。
三、检查空气过滤器。作用良好,更换失效的干燥剂。
四、整修基础和支撑部件,对金属构架和底座进行全面除锈涂漆。
油断路器
第74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套管、瓷套和引线。必要时对外壳局部涂漆。
二、各部法兰螺栓紧固、受力均匀;防爆盖作用良好。
三、操作机构,连杆机构完整清洁;各摩擦和活动部分注油,动作灵活;各部尺寸和间隙符合规定;各辅助接点及接触器动作良好,转换开关转换可靠;机构箱内清洁,无受潮现象,箱体密封良好。
二次回路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端子紧固,接触良好;进行电动分、合闸1~2次,各部工作正常。
四、检查底座、基础及支撑装置。对油箱升降器钢丝绳涂防腐油。
第75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检查触头和灭弧装置。动静触头无烧伤痕迹,接触良好。当触头铜钨合金烧损1/3以上,或黄铜触头杆有明显沟槽时,或静触指主接触面烧损面积达50%以上,或深度达1~2毫米时,则要更换新触头。触头接触面要达到70%以上。
灭弧装置各部件完整无裂纹和烧伤痕迹;绝缘纸筒无变形和剥离;动触头进入灭弧室无碰撞,中心线对正;弹簧无损伤,作用良好。
二、检查传动机构。提升杆等部件完好,无裂纹、破损和弯曲;各固定部分牢靠,活动部分动作灵活,摩擦部分无损伤;缓冲装置作用良好。
三、测量和调整各部行程、间隙和三相同期,均要符合规定。
四、检查油箱升降器。作用良好,箱体端正。
五、必要时解体检修套管。
六、滤油或换油。
七、检查电流互感器二次引线,引线应完好,并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第76条 油断路器大修时要全部解体检修,包括断路器内部、套管、操作和传动机构。滤油或换油,更新不合标准(指出厂或新建工程的标准,下同)的零部件。校验电流互感器,按工艺要求重新装配调整,外壳全面除锈涂漆。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
第77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部和走行部分。断路器各零部件应清洁、完好无异状,观察窗清洁透明;各螺栓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气体压力符合规定(20℃时压力应为2公斤/平方厘米,允许误差±0.2公斤/平方厘米);隔离触指、合闸接触器触头、辅助接点无严重烧伤,接触良好,无卡阻;电流互感器和套管均完好、无烧伤痕迹;必要时对箱体及附属装置进行局部涂漆。
二、进行手动跳、合闸操作。操作机构和传动机构动作灵活可靠、“三点”配合适当,辅助接点转换正确,跳扣复归和凸轮扣住释放可靠,各部间隙尺寸符合规定。
三、从观察窗检查内部。各固定螺栓、开口销齐全无异状,无过多的白色分解物;分闸位置时目测触头断开距离合乎要求;合闸时动弧触头对中,动主触头的银触点与静主触头接触良好。
四、电动分合闸2~3次,各个零部件工作正常。
第78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解体检修内部,清除白色分解物,烘干活性氧化铝,打磨或更换动静触头,应接触良好,断开距离符合规定;检查灭弧装置和绝缘件,应完好无损,分闸时有足够的风压;各固定螺栓应紧固,开口肖齐全、开度符合要求,缓冲装置作用良好;校验压力继电器。
二、检查箱壳及其附件。箱壳无变形,内外漆膜完好,绝缘隔板无异状;安全阀安装牢固、作用良好;压力真空表安装牢固,指示正确;轴封完好严密。
三、检查试验密封情况,抽真空、充六氟化硫气体,进行局部或全面涂漆。
第79条 大修时对断路器内部和操作、传动机构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按工艺要求重新装配调整;校验电流互感器,箱体内外全部除锈涂漆。
隔离开关
第80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绝缘子,检查引线和接地装置。
二、打磨、调整触头和消弧棒。触头接触面光滑,无烧伤和锈蚀;闭合时接触良好(以0.05毫米×10毫米的塞尺检查,对于线接触应塞不进去;对于面接触其插入深度当接触面宽度为50毫米及以下时,不应超过4毫米,当接触面宽度为60毫米及以上时,不应超过6毫米;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接触面不小于应有面积的2/3)。分闸时分闸角度和接地闸刀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符合规定。
三、清扫检查操作机构。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牢固;止钉间隙符合规定;转动灵活,连锁、限位器作用良好可靠,各转动部分注油。
第81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以下检查、修理:
一、解体检修触头、消弧棒、操作机构;按工艺重新装配调整。
二、清洗滚动轴承并注油。
三、检修构架及支撑装置并全面除锈涂漆。
第82条 隔离开关大修时要更新易损的零部件(如触头等);解体检修操作机构,清洗或更新滚动轴承;更新不合标准的引线和绝缘子;检修构架及支撑装置并全面涂漆。
蓄电池组
第83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测量并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端电压和电解液比重,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二、检查各连接片,洗拭酸化的表面,涂中性凡士林。
三、清洗盖板、容器、支架瓷垫。
四、清扫母线绝缘子,检查母线,必要时涂耐酸漆。
五、检查通风装置及管道,必要时对管道涂耐酸漆。
六、必要时补加蒸馏水和充电。
第84条 中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当蓄电池组以10小时放电率放电后,其中某一单体电池的电压值达到1.8伏,其它各单体电池的电压差不应超过0.15伏;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的数目不应超过总数量的5%。
二、处理个别落后的电池,更换不合标准的极板和零部件。
三、检查每个蓄电池零部件,隔板、隔棒、弹簧、卡子等应完整齐全;极板平整,无弯曲、裂纹,颜色正常,无硫化现象。
四、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检查蓄电池组的容量。当温度为+25℃时,蓄电池组的容量不得低于额定容量的85%。
五、对通风管道及母线全部涂耐酸漆。
第85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中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蓄电池。
二、蓄电池室及室内通风装置管道等,同时进行整修或大修。
三、更新支架、母线和不合标准的瓷件。
四、对未更新的蓄电池按第84条一、二款进行检修。
五、化验蒸馏水和硫酸。
六、进行核对性放电。
电容器组
第86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电容器的外部和连接部分。各部清洁完好,连接部分螺栓紧固,接触良好。
二、检修放电间隙、阻尼电阻、阻尼电感、保险丝具、母线、穿墙套管等。各部件完整无损,作用良好。
三、检查支撑固定装置。安装牢靠、端正,无变形;接地良好;必要时局部除锈涂漆。
第87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电容器及支持绝缘件。
二、对构架、支撑装置等各种铁构件进行全面涂漆(必要时更新)。
高压母线
第88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绝缘子、杆塔和构架。
二、检查导线(包括引线)。硬母线固定牢靠,漆膜完好,相色鲜明;软母线张力适当,不得松股,断股。
三、检查金具无锈蚀,固定、连接牢靠,接触良好。
第89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绝缘子。
二、更新不合标准的导线、金具、杆塔。
电力电缆
第90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电缆头、套管、引线和接线盒。电缆头、套管不渗油,引线相间和距接地物的距离符合规定。
二、检查电缆。排列整齐、固定牢靠且不受张力,铠装无松散、无严重锈蚀和断裂,弯曲半径符合规定,接地良好,涂刷防腐剂;电缆外露部分应有保护管,保护管应完整无损,且固定牢靠,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
三、清扫检查电缆沟。沟内无积水、杂物;支架完好、固定牢靠不锈蚀;盖板齐全无严重破损。
四、检查电缆的埋设。复盖的泥土无下陷和被水冲刷等异状。
五、检查电缆桩及标示牌,齐全、正确、清楚。
第91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电缆、接头、接线盒、套管和引线。
二、整修电缆沟。盖板完整无损,沟内排水良好。
三、对电缆全面涂刷防腐剂;对保护管全面除锈涂漆。
四、整修电缆桩和标示牌。要固定牢靠。
五、对敷设不合标准的电缆要重新敷设和改设。重新敷设和改设的电缆要符合新建项目的标准。
低 压 盘
第92条 低压盘包括交直流配电盘、保护盘、控制柜、信号盘、计量盘和端子箱等。其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彻底清扫低压盘(箱、柜,下同)的各部及其相应的装置。
二、检查盘的表面状态。安装牢固、端正,排列整齐,接地良好;标志齐全、正确、清楚;室内盘面无锈蚀;室外盘面锈蚀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5%,且箱(柜)体密封良好。
三、检查灯具、开关、继电器、熔断器、仪表、配线、端子排、连接片等各项装置。安装牢固,绝缘和接触良好;熔丝、触头和灯泡的容量适当;端子排和配线排列整齐;标示牌、标志、信号齐全、正确、清楚。
四、检查控制、保护、信号回路相关部分的整组动作情况。
第93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更新不合标准的开关、继电器、仪表和绝缘子,更新配线、端子排。
第94条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操作、信号、测量回路所用的导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绝缘单芯铜线。
二、电流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其它回路的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平方毫米;导线的绝缘应满足500伏工作电压的要求。
三、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遇有油浸蚀的处所,要用耐油绝缘导线。
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95条 避雷器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清扫检查瓷套、引线和均压环。应固定牢靠,无锈蚀。
二、检查底座、构架、基础等。
三、动作指示器密封,作用良好。
第96条 避雷器大修范围和标准。除小修的全部要求外,还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更新不合标准的避雷器。
二、整修基础、构架和接地装置。
第97条 避雷针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杆塔无倾斜和弯曲,固定牢靠;除锈补漆,必要时全面涂漆。
二、检查避雷针,无熔化和断裂。
三、检查底部装置。
第98条 避雷针大修时除基础外全部更新。
接地装置
第99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地面上和电缆沟内的接地线、接地端子等。完整无锈蚀、损伤、断裂及其它异状;与设备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检查铁路岔线钢轨及接地网各自与回流线间的连接线接头。连接牢固,接触截面符合规定。
第100条 大修范围和标准:重新埋设接地网及回流线。
第101条 接地的设备均应逐台用单独的接地线接到接地母线上,禁止将设备串联接地。
地面上的接地线、接地端子均要涂黑漆;接地端子的螺丝应镀锌。

第五章 试 验
一般规定
第102条 电气设备的绝缘试验,要尽量将连接在一起不同试验标准的设备分解开,单独进行试验。
对分开有困难或已装配的成套设备必须连在一起试验时,其试验标准应采用其中的最低标准。
第103条 当设备的出厂额定电压与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同时,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试验电压的标准:
一、当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用以加强绝缘者,应按照设备的额定电压标准进行试验。
二、采用额定电压较高的设备用以满足产品通用性的要求时,可以按照设备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或出厂额定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三、采用较高电压等级的设备用以满足高海拔地区要求时,应在安装地点按照实际使用的额定工作电压的标准进行试验。
第104条 所有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周期,除特别规定者外均为1年1次。
设备检修时的试验如能包括预防性试验的内容和要求,则在该周期内可以不再做预防性试验。
第105条 在进行与温度有关的各种电气试验时(如测量直流电阻、绝缘电阻、介质损失角、泄漏电流等),应同时测量被试物和周围环境的温度。
绝缘试验应在天气良好且被试物温度及周围温度一般不低于+5℃的条件下进行。
试验标准中所列的绝缘电阻系指60秒的绝缘电阻值(R60);吸收比为60秒与15秒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
交流耐压试验加至试验标准电压后的持续时间,凡无特殊说明者,均为1分钟。
第106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标准除本规程规定者外,均按水利电力部(77)水电生字016号文公布的《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标准》执行。额定电压为27.5千伏的电气设备,除特别指出者外可暂比照35千伏电气设备的试验标准进行。
变 压 器
第107条 变压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互 感 器
第108条 互感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油断路器
第109条 油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
第110条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如下(表略)。
注:1.对于三相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当其应用于三相系统时,尚应测量断路器触头跳、合闸的同期性,应符合制造厂规定;2.压力表的校验按说明书规定进行。
第111条 六氟化硫气体断路器时间、动作特性和导电回路的电阻标准(表略)。
注:表中所列的固有跳闸合闸时间系指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对使用过的设备可以比表中的数值大,但不得超过20%,若实际工作电流小于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其导电回路的电阻不超过下列规定即可:
IN
R=---×R1


R——导电回路电阻的允许值;
R1——表中所列的导电回路的电阻值;
IN——断路器的额定电流;
I——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电流(此注也适用于其它型式的断路器)。
隔离开关
第112条 隔离开关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电力电容器
第113条 电力(移相)电容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14条 套管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绝缘部件
第115条 绝缘子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电力电缆
第116条 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低压配电装置
第117条 低压配电装置(包括台、柜、箱)和电力布线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18条 二次回路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仪表
第119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于投入运行前要进行全面检验,并检查互感器的极性配置。
运用中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每两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两次全面检验中间要做1次部分检验。
全面检验的项目:
一、检查二次回路应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二、检验继电器的机械部分及电气特性。
三、整定试验。
四、整组动作试验。
五、测绘电气特性图。
部分检验时只做全面检验中的一、三、四项。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检验标准可参照水利电力部公布的《保护继电器检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0条 牵引变电所内安装的计费用电度表,主变压器、母线、馈出线的指示仪表以及故障点测试仪每年检验1次,其它表计每两年检验1次。
试验室使用的仪表每年检验1次。
避 雷 器
第121条 阀型避雷器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22条 管型避雷器的试验、检查项目和周期(表略)。
第123条 避雷器动作指示器的试验,每年雷雨季节前要进行1次。
接地装置
第124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交接验收时测量;运行中每年测量1次,应轮流在夏季土壤最干燥和冬季土壤冻结最严重时进行。
一、牵引变电所接地电阻值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0
当I<4000安时,R≤-----欧

当I≥4000安时,R≤0。5欧

R——考虑到季节变化时最大接地电阻。
I——流经接地网的入地短路电流。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也应尽量采取措施满足上述要求。若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在技术经济上极不合理时,接地电阻值允许提高到5欧。但应按照水电部《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应不超过10欧。

第六章 绝缘油的管理
第125条 每个供电段绝缘油的储存量应不少于事故备用油量加必须储备的耗油量。事故备用油量应为每个供电段管内1台最大变压器的油量加上1台最大断路器的油量。
不能混合使用的绝缘油应分别储存。
含有抗氧化剂的绝缘油和一般绝缘油应分别储存。
新绝缘油和再生过滤合格的绝缘油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不同牌号或不同油厂生产的绝缘油要根据混油试验的结果确定能否混用。
绝缘油应储存在专用的油灌中,并有防潮措施。
第126条 绝缘油的试验周期: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全分析:
1.验收新油。
2.废油再生后。
3.对油质有怀疑。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简化分析:
1.新安装的充油设备在投入运行前。
2.充油设备大、中修前后。
三、运行中的设备,电压为27.5千伏及以上的设备每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其中主变压器每半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电压为27.5千伏以下的设备每3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
四、备用绝缘油每年进行1次简化分析。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测量介质损失:
1.充油设备的介质损失增大。
2.设备中绝缘油显著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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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司法能力,本文要讲的司法能力是有限的“不据法司法”能力,是指在司法中遇到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或遇到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却无法化解矛盾或冲撞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时,能依靠社会、政治经验的直觉寻找到正确判决所体现出来的办案能力。如果法官都是些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在各个案件中发现正确判决的圣贤,那么施行这种“不据法司法”的做法也许是可能的。但是在一个人们极易作出失误判断的复杂的社会中,培养这样的法官是很难的。可如果法官在应用法律规则的同时,多一些睿智、社会、政治的直觉或有原则的本能,那在各个疑难案件中发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一致的正确判决将成为可能。笔者就是希望通过本文寻找这种可能。
2007年,当笔者第一次听到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时,笔者感觉到自己不知道是法律的工作者还是政治工作者,困惑了。然而在笔者看过徐振博法学博士的《“三个至上”寻找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之后,对“三个至上”所体现的法律哲学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三个至上”不仅旗帜鲜明开创了有中国本分的法律哲学,而且也为广大法官司法提供了社会、政治的直觉和思想方法。特别在遇到非常规案件、根据具体法条材料常常得不出社会可接受的答案时,“三个至上”的法理哲学更显现出能为法官司法开启智慧之门的导引作用,为正确判决探出途径的方法作用。全文共7189字。

关键词:三个至上 锤炼 司法能力

以下正文: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情况,从形式上看办案没有问题,但社会矛盾就是得不到有效化解,有时候还崩塌法院形象,毁损了从点滴建立起来的司法公信力。如“天价逃费案”,该案被告时建锋在自己的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逃费2361次, 价款368余万元。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此案宣判后一时舆论哗然。该案属于典型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注重判决是否与社会直觉的公平正义差距的结果。又如“许霆案”,因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出现异常,许霆连续170余次取款174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许霆犯有盗窃金融机构罪,判无期徒刑。此案判决引发社会的广泛质疑后,重审判其5年。该案属于遇到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的结果。再如“二奶继承案”。四川省黄某死前立下遗嘱并公证,将财产一半遗赠同居的张某。张根据遗嘱索要遭拒绝,遂诉法院并获判得财。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广泛争论后,二审判决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属于兼顾了需要政治判断和考量,才很好地维护和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上述三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可办案结果均却给法院形象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这些案件的存在不仅考验了法官运用法律规则能力,也考验了法官对社会的回应能力和对政治的判断力。同时也考验了法官在政治、社会和法律之间的平衡力。从上述一些案件看来,法官具有娴熟的业务知识是不够的,他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锐犀的政治判断力。娴熟的业务知识通过系统学习可以获得,而社会经验和锐犀的政治判断力则通过什么样渠道可以历练取得呢?在这个复杂变化的时代有没有一种可以照亮了法官的思想空间,使他们视野度更高、世情更练达准则存在呢?笔者认为“三个至上”具有“不据法司法”的司法直觉,她可以作为一种法治原则和精神存在,而且能为法官穿透上述案件提供智慧之源。为此笔者就如何用“三个至上”这个“不据法司法”的司法直觉锤炼法官穿透疑难案件的司法能力谈几点看法。
一、“三个至上”旗帜鲜明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三个层次法理哲学。
一个法官对案件的穿透力取决于他对法律的社会价值功能的认知程度,也是对法律哲学的认知程度。什么是法律哲学?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法律哲学,就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与产生它的经济、社会以及人类社会中国家、政治、民族、伦理等的基本关系问题的基本观点。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的“三个至上”,显然不是结构复杂的法律网络某个点,而是可以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居于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科学系统的最高层次的理论基石。她不仅能作为寻找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的理论,而且是中国实现更高程度司法公信力的法律哲学。⑴她鲜明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别体现在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层次的要求。同时为法官司法提出明确目标,为法官司法依次递进设了三道标准,培养了三个方向直觉。
(一)法律至上的直觉。
“三个至上”为法官司法提出了第一层要求,设了第一道标准直觉是宪法法律至上。法官司法,首先要严格依法。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特别在我国法官数量众多,为保证法律的统一,一定需要比较强有力的法院组织结构;一定需要法院内部比较强有力管理审判权力的组织;一定需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人民需求的直觉。
“三个至上”为法官司法提出了第二层要求,设了第二道标准直觉是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核心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司法是人民司法,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各项司法制度都是由人民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确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司法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最本质的区别,也是这一司法制度能够始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的根本原因。⑵
(二)党要求的直觉。
“三个至上”为法官司法提出了第三层要求,设了第三道标准直觉是党的事业至上。“三个至上”旗帜鲜明体现了党的意志,是一个国家政治性的法律观。马克思观点认为,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其反映的必然是执政阶级的意志,维护的必然是执政阶级的事业。“三个至上”把‘党的事业至上’放第一高要求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观点。
在我国,所谓“法律的政治性”,很容易被误解。其实,法律的政治性,她首先指法官在法律无法具体适用的开放领域的被迫的“偶尔依照社会需求、大局要求创造性、能动性司法”,她也是指法官在运用法律规则所做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并不一定是刻意追求)对政党或政党纲领的忠诚,或对与政党或党纲都无关的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认同,但她决不是要把法律工作者都变为政客。很显然“三个至上”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政治、人民的角度去理解和执行法律,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观点,也是我党第一次旗帜鲜明提出有中国特色的三个层次法理哲学。
二、“三个至上”为法官提升司法能力的通道上开启三道门
提升法官司法能力,通常是指提升法官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然而遇到非常规案件时,仅具有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是显然不够的。特别在我国职业制法官体系中,走的大致是高中、大学本科,经司法考试进入司法,他们基本上是一辈子在法院官僚体系中一级级晋升,社会地位不高,社会经验、政治经验缺乏,此等情景下,如果遇到无可适用法律时,拿不准时脉,切不着时搏正常。有的人会说,为什么不走英美法官之路,从旁门进入司法系统,从较多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人群中挑选法官。如果选择美国的旁门制,法官数量就必须大大减少,可以想象中央政府或全国人大来挑选9甚至50位大法官,仅挑选和任命就会很成问题。另一个问题法官少了,又如何能以目前的模式有效处理中国目前正大量涌向各级法院的各类常规的社会纠纷?行不通。目前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要保证法律的统一,一定需要比较强有力的意识教育,锤炼一批比较有政治社会经验、知识和能力处理棘手的重大问题的法官队伍,而“三个至上”恰恰能为这种强有力的法治理念教育指出道路,开启了智慧之门。
(一)“三个至上”言简意赅为法官司法开启掌握政治、社会、法律三道思考之门。
“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虽然不能提供法律适用的具体知识和技能,但她能确立一种信念尺度、立场态度和思想方法。“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可能给不出我们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答案,却指给法官如何去找到正确答案的三道门。第一道是简单案件运用法律规则司法;第二道是复杂案件在很难寻找到可运用的法律规则基础上,或如果适用的法律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时要充分考量社会的接受点和需求层面问题,应寻求人民、社会需求点而办案;第三道是遇到疑难案件在运用法律规则有问题时,或如果适用时滞性的法律,适用结果直接冲撞社会大局时应充分考量社会需求点和政治效果而司法。也许有的人会这样认为,“三个至上”的三道坎,如此的要求泛化了,太政治化了,其实不然。马克思观点认为,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社会上、政治上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而“三个至上”就是我国国情决定的,是由我国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也就是说,“三个至上”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必然的,不是人为可以着意添加或者删减的,这是我们当代法官必须坚定的法律信念基本观点。在这里我们更可喜看到“三个至上”除了为法官司法提供了三个适用法律的依法着力点外,还为我们法官司法照亮思想空间,开启三道门,提出了三个目标。
(二)“三个至上”为法官提升法律哲学素养开启了历练之门。
实践中,一些法官难免会认为,法律哲学是难懂的学问,离实务太远,甚而恐“哲”畏“哲”,这一点笔者也认同。然而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变得纲领性和现实性了,言简意赅,而且融汇政治、社会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比起那些关在象牙塔里的法律哲学研究肯定更具有活力的,更易理解,更易掌握。当然,“三个至上”作为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也有其理论性一面,“三个至上”本身贯穿着司法经验总结和中国本分的法治精神,但法理的因素不仅是造就现实的法律的理论依据,而且是修正现实法律弊端的重要理论力量,只要方向准路对,智慧之门的开启就剩下的只是理论层面问题,功可利器。旗帜鲜明的东西让人旗帜鲜明易理解、易掌握。当代中国法官人格必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用中国的方式去塑造、去充养。法律哲学不是现成的知识,法律哲学在法律人的不断反思和批判中得以生成和丰富。优秀的法官正是在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哲学的熏染和引导下,才逐渐形成了捍卫党的事业、服务人民、忠诚法律的法律人格,而这是任何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企及的。⑶“三个至上”以其鲜明的党理、人文和法理立场弥补了法官可能在某具体应用法学上的局限和不足,使其依凭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同样可以洞见在不同部门法中显现着的公平与正义的思想光辉。“三个至上”鲜明中国特色法律哲学不仅是法官形成现代法治理念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更是为法官开启了其法律人格、素养并巩固其对审判职业情感认同的历练之门。
三、“三个至上”为法官实践提供递进的思想方法
“三个至上”法律哲学是对我国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她在法官思考实践领域中起到最基础的作用,“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素养不仅能提升法官运用法律的活力和生命力,而且能够弥补法条适用的漏洞。换个角度来说,我国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三个至上”法律哲学价值内涵就是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她不仅居于法律科学系统的最高层次,也是构筑法官法理观和法治观的理论基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非常规案件、根据法条决策材料常常得不出社会可接受的答案时,“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为法官寻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递进的思想方法,也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提供了递进的途径。
所谓的司法递进思想方法,是指法官司法办案,不仅依法,而且还要根据案件需要递进考虑案发当地的人民需求、社会实际、政治要求。“三个至上”告诉我们法官递进的思想方法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必须能够回答我们身边的问题。要做到既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那种机械办案,不重视矛盾有效化解,往往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实际问题却不能决的后果,久而久之必然引发当事人对政法机关甚至对党委、政府、国家的积怨,进而加剧上访、闹访现象,甚至酿成极端事件。因此,司法办案寻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递进思想方法的核心价值,也是“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的必然。
当然,坚持司法为政治服务,并不代表两者可以合为一体,法律毕竟是以自己稳定的规则的形式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鲜明的政治性与彻底的人民性相统一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确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人类各种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共同发展规律。⑷法官讲政治、顾大局,其实就是在践行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在运用“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去开展审判活动,谓之能动司法。那些反对法官角色政治化的意见或观点不仅不符合实践,在理论上也不能自圆其说,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反驳。西方法学家基于他们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观念也承认,法律是调和、协调、折中这些彼此相交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司法作为统治阶级组织起来的国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无不追求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和谐。我们办理案件,公正司法,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化解矛盾,实现安定,促进和谐。
四、“三个至上”是法官思考实践的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的转型,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样化的主体、多层次的社会关系以及多领域的利益冲突,趁势越来越复杂化,有的单靠技术手段或司法手段是难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迫使我们法官除了掌握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政治经验外,还必须熟练掌握“三个至上”的法律哲学内涵,才能有效化解有政治意义或有社会意义的社会矛盾,而且随着社会发展这种需求会日益增加。特别遇上下列三种情形案件就更需要有政治上、社会上敏锐和犀利。⑸首先,遇到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但必须且只能由法官通过“解释法律”——其实是“偶尔立法”——来解决的新现象,例如侵权案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⑹其次,遇到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也需要运用政治判断才能有效解决,例如“许霆案”。⑺第三,由于社会价值日益多元,以及民众对相关信息了解有限,法院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引发很多争议,但法院只能也必须基于社会的核心价值(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做出一种显然有政治意味的选择,例如所谓的“二奶继承案”。因此需要政治判断和考量是法官维护和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需。
当然应用“三个至上”来政治判断和政治考量不等于直接套用和搬用执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这种做法应当反对。它可能会破坏政治和法律区分,结果既不利于政治,也不利于法治。但至少在上面提及的这三种情况下,法院和法官则必须以规则治理的方式承担起无法推卸的政治责任。否则,法院的司法合法性和权威性就会受侵蚀;短期的民粹一定会转换成为媒体的舆论压力,党、政、人大等机关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强大、直接的压力,而这会极大冲击司法独立的发展。“天价逃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换言之,政治性判断不是应当不应当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的。
在法官处理难办案件之际,除了考虑法律之外,必须考虑系统的后果——对社会,对整个政治制度。法官当然首先必须依法,但他还必须考虑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如果司法结果直接与社会的基本道德和社会共识或当代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相抵触,这样的判决在社会中一定不会被视为公正的判决,并最终会变成是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例如“许霆案”。⑻有社会考量或政治判断并不必定是追求司法社会化、政治化,而恰恰是为了避免司法社会化和政治化。
五、“三个至上”是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不竭源泉
当代中国法官在担当评价纠纷本身是非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化解纠纷的内在矛盾,与西方法官相比多了个行政角色,在这种要求下,我们的法官要是仅仅持法条主义,不兼顾政治问题是很难在处理“难办案件”之际寻找到有效的方法。如何才能兼顾好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呢?笔者认为熟练掌握“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将可以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探出有效途径起导引作用。这是因为:
(一)“三个至上”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时兼顾好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提供原则标准和要求。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兼顾好政治问题决不等于直接套用和搬用党的政策。政党方针、政策众多繁杂,作为法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众多法律法规已实属不易,在兼顾问题上不必被要求到能适用或套用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能力,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如果法官能有一种让其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能在各个案件中兼顾好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方法吗?如果有就是“三个至上”,只有她的科学内涵能让我们法官有一种“不据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而就能兼顾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来司法,“三个至上”的几个字就能让法官一览全局,如此司法易行、易通、易取得效果,特别在一个人们极易作出严重失误判断的不完善的社会中,这更是科学之道。因此,法官司法,首先必须做到熟练掌握“三个至上”法律哲学内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三个至上”的三个内在关联性要求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时铺阶搭梯。相对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和不断发展,法律具有原则性和滞后性。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或不足,那么法官简单地依法条办案就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处理疑难案件、解决疑难问题,往往没有现成的、明确的法条可循,政治因素或者说是政治后果往往能左右司法决定,每个正确的法律解决办法都是正确的伦理解决办法或者政治解决办法。法律哲学上有个经典的例子:当遗嘱人被继承人杀害,是否允许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呢?此时就有尊重遗赠意愿和任何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利这两个法律原则的矛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疑难案件。这时我们就应该跳出法律的规定,撇开这两个都可以用又都不好用的原则。可以换个思路,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上来考虑问题。如果遗嘱人知道继承人会杀害他,他还会愿意让继承人获得遗产吗?这样的思维方式、解决办法,就是“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的运用,也可以说是能动司法,效果会是好的。⑼
没有“三个至上”法律哲学的指导、引领,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很容易成为法条指挥下的机械操作,一旦遇到立法滞后等情形,就会难以适从。“三个至上”,就在于不断提醒法官使他们自觉地从僵化的教条中解脱出来。“三个至上”不只是作为一种指导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和精神而存在。研究法律问题,有时必须跳出法律;研究具体案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案件;研究有中国国情疑难案件时,有时必须跳出具体法条,用“三个至上”、用法律原则和精神更能寻找到办案的方向。
因此说,“三个至上”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不仅能够作为法官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方法,而且是法官穿透疑难案件的智慧之源。(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委员会
         关于对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的决定
(1988年5月14日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情况报告》以及附件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现正在修改的法规目录》、附件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规目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11月5日通过的《贵州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已有新的法规代替,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