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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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鲁技监法函〔1998〕164号)收悉。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复。


(1998年11月17日国法秘函〔1998〕7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质技监政函〔1998〕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
罚。



19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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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培育和壮大六大支柱产业,加大对支柱产业、基础设施的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市发计委牵头召集,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市直有关部门(市发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重点办等)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计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三、重大项目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为: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中已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200强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五)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四、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招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调度和收集所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也可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市发计委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五、注重督促和服务,讲究实效。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六、对会议确定解决的问题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九江、共青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
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邮政企业作为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利用其提供邮政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