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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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监督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有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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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上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及下半年工作的意见

2003-10-15
农办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牧渔业、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部机关各司(局、厅)、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确立的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落实政策、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强化安全,加快建设、促进发展,保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发展。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形成了很大冲击,增加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困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确保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把增加农民收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上半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局良好,运行平稳。一季度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二季度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发展受阻,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回落。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5%,增长幅度下降3.5个百分点。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减少,但粮油作物单产、优质专用农作物比重和经济作物面积均明显增加,主要农作物进一步向优势产区集中。畜牧业除禽类外,其它产品持续增长,牛羊肉和牛奶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水产品产量继续增加,海水养殖发展强劲。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有新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出新的增长点,经济作物和工业原料作物布局优化,饲料、饲草作物增势明显;名特优新产品的养殖、深海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农药残留监测和瘦肉精污染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毒鼠强专项整治和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面展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新的进展。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冲击和影响较大,尽管疫情没有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但减缓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步伐,尤其是对近年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来源的畜牧业、农村二、三产业和劳动力外出务工,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疫情造成的农产品流通不畅、价格下跌、出口受阻、出口订单减少和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等,不仅降低了上半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而且加大了增加农民收入、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任务的难度。因此,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充分估计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农民增收带来的新困难,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效益、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目标,按照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尽最大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制定具体措施,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充分挖掘增加农民收入的潜力,全面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二、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步伐

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措施。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加紧制定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配套的专项规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推进优质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带建设。认真做好高油高产大豆和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良种推广补贴的兑现工作,保证补贴真正落到农民手中。高油高产大豆示范区要加强指导,落实订单,着力提高大豆品质。及早筹划明年优质专用小麦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科技培训,落实示范面积和示范区用种。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紧建设标准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推广专用良种,应用统一的技术规程,把示范基地建成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和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调整农垦经济结构。

要围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扎扎实实开展“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加快良种选育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创新、集成、组装、配套和推广,进一步指导和组织科研、推广、培训机构的科技人员带技术下乡,在农村建立科技示范乡、示范村,指导农业生产,开展农民培训。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抓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十五”期间50项重大推广技术为主体,重点在优势产区推广优质专用小麦、优质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质水稻等新品种。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组织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三、抓紧振兴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促进畜牧、水产养殖业和乡镇企业发展

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是要尽快振兴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加大畜产品品种结构调整力度,引导农民大力发展肉牛、肉羊和牛奶等生产,积极扶持肉鸡和禽蛋业发展,遏制增速下滑的态势。继续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种畜禽良种供应、疫病防治和畜产品运销等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在发展畜牧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水产业要抓紧解决产品运输不畅、生产成本上升和部分产品压塘等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开拓市场,扩大出口,迅速扭转需求下降和出口下滑局面上。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加大对乡镇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输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继续支持、鼓励和推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小区集中,增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全面落实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要组织龙头企业开展有标准化生产基地、有达到国际水平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先进的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跟踪服务的“五有”活动,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农垦系统要加快推进垦区产业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发展种子产业、奶业、大豆产业、无公害食品和天然橡胶为中心,进一步发挥农垦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

搞活农产品流通,是实现农产品价值、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营销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着力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收集发布、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和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增强市场功能,改进交易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快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及时、准确的产销信息服务。扶持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配送、超市、期货、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疏通农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落实搞活农产品流通的有关政策,清理和取消农产品流通中的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当地主要农产品的促销工作,及时解决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争取当地政府对农产品促销工作的支持。

要密切关注农产品出口形势的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对有生产基地、有可开发的市场潜力、经过支持近期出口能有较大增长的优势产品,要重点予以扶持。加强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健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和优势农产品出口的同时,努力开拓新兴市场,开发新的出口农产品,制定具体产品的具体出口策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国际贸易信息系统,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出口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大出口营销力度,搞好农产品出口的典型宣传,抓好农产品网上推介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支持各类农产品贸易和专业协会开展农产品促销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等政策。今年11月份将在北京举办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动员和支持有关企业和贸易组织踊跃参展。

五、认真做好农民外出务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促进农民工有序流动

农民外出务工是近年来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来源。针对今年上半年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返乡农民工数量较多的情况,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继续外出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清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必要条件。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外出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拓展农民就业面,提高农民外出就业能力。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监测工作,跟踪了解农民工返城情况,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供需对接,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减少农民外出盲目性,降低务工成本。要采取措施,动员和引导返乡的农民工继续外出务工。同时,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拓展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门路。

六、全面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尽快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减少疫病损失,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法定报告、早期预警、快速反应、风险评估、区域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尽快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各项防治措施,加快防疫设施建设,建立稳定的防疫经费投入机制。抓紧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反应机制,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切实做好疫情追踪监测、疫区封锁和隔离带强制免疫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制度。强化动物检疫工作,坚决杜绝染疫畜产品流通上市,并逐步建立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示范区的带动作用,创造条件实施国际通行的非疫区认证制度。高度重视人畜共患病的研究和防治,强化对冠状病毒科病毒所引起的动物疫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工作。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有效分离,加快试行执业兽医制度。

七、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要抓住当前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的有利时机,大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重点解决部分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动物源性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和药物滥用等问题。继续强化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监控与管理,逐步建立重要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认可体系。各地要进一步扩大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覆盖面,切实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增设速测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并逐步在大中城市开设认证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通过完善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制度,尽快使优质安全农产品形成品牌。继续加大种子、化肥、农药和毒鼠强等专项整治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和整顿农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防灾救灾工作和生产指导,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洪涝和干旱灾害严重,抗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的任务十分艰巨,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抓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妥善解决灾区农民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抓紧调拨、调剂救灾备荒种子、救灾化肥和救灾柴油,保证农民恢复农业生产的急需。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动植物防疫工作,及时动员和引导农民抓紧灾后补种、改种生育期短的农作物,抓紧清塘、放养经济价值高的鱼种和名特优养殖品种,发展畜牧业,尽快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受旱地区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引导农民广辟水源,充分发挥农机在抗旱保苗中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地减轻旱灾损失。各地都要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的同时,引导农民切实加强秋收作物的管理,抓好秋季农牧业生产,弥补受灾损失。要密切关注秋季农作物病虫害特别是秋季蝗虫的发生情况,认真组织好防治工作。同时,应及早筹划秋冬种工作,调整秋冬种作物结构,进一步扩大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

九、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深入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新试点地区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先行试点地区搞好“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继续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等制度,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指导,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做好失地农民土地占用的补偿和安置工作,严肃查处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有效办法。认真落实粮食主产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对乡村债务的调查摸底,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落实农垦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探索垦区税费改革的政策措施。落实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方案,跟踪掌握试点进度,为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打好基础。加强《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草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行政的水平。

十、强化农村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筹划农业“七大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最近我部围绕重点工作,确立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十二个重大专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各地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要与时俱进,立足于体制、机制、科技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体系服务农业,工程支撑体系,项目保障工程”的思路,积极筹划种养业良种繁育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生态保护与建设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做好“七大体系”建设的调研、论证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今年中央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和项目建设力度,地方农业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农业投入,要调整投资结构,整合投资项目,抓紧工程建设,强化项目监管,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下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工作措施,着力为基层、为农民谋利益,办实事,确保完成全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任务。


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厦门市至2000年城市建设发展区域规划,征用土地规划区范围为:
(一)厦门岛;鼓浪屿岛;
(二)集美区:(1)集美镇;(2)后溪乡的孙厝、叶厝、风林村;(3)海沧镇的嵩屿、海沧、后井、贞庵、渐美、熬冠、温厝、锦里村;
(三)杏林区:(1)曾营;(2)杏林乡的高浦、内林、西滨、杏林、马銮、前场、锦园、西亭村。
第三条 耕地亩年产值计算标准:
耕地亩年产值,可按前三年的农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年变动幅度超过10%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低于10%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1989年耕地亩产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蔬菜地:分为常年菜地、一般菜地、新菜地三种,亩年产值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
(二)田地:一年种植三季,早稻、晚稻、冬季蔬菜,粮食亩年产量分别为2200斤、2000斤、18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种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100计算。
(三)农地:一年种植三季,花生、地瓜、冬种蔬菜,产量每亩折原粮分别为1800斤、1600斤、1400斤,价格以国家当年综合价计算,冬季菜产值每亩为600元,副产品每亩按60元计算。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耕地改为菜地、精养鱼池、果园、苗圃,负有农业税、特产税和粮油定购任务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市、县规划区以内的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市定点的蔬菜基地,土地补偿费按蔬菜年产值计算,征用轮种蔬菜的耕地,在规划区内按50%的蔬菜地补偿,征用规划区外的耕地按三分之一蔬菜地补偿。其余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三)征用果木地、未产果的按工本费1至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期和果树的盛衰,按征地前四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3至6倍补偿;
(四)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或盐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五)林木补偿费
(1)幼林按当地林业部门核定的造林工本费的1到2倍补偿;
(2)中龄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20%至40%补偿;
(3)成林按砍伐和运输费用(运至就近公路)补偿;
(4)竹林按砍伐的产值的2倍补偿;
(5)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每亩产值的3至6倍补偿;
所征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经营者所有,如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竹木者,应另行折价补偿。
(六)征用市绿化林木由园林局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其实际损失补偿。青苗补偿费最多不超过一季;开始协商征地后抢种的作物、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甘蔗在收获后使用土地,按半年产量补偿,收获前使用土地按一年半产量补偿。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
(一)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规划区每个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4倍计算,非规划区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以一般蔬菜亩年产值的3倍计算。
(二)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非规划区每亩不得超过10倍,规划区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4倍。
(三)征地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村民组,其安置补助费按人均一亩计算。
(四)征用果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前四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1至3倍计算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劳力安置
(一)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在0.5亩(不含0.5亩)以上的村民组,由用地单位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置多余劳力。
(二)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村民组,其多余劳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用地单位负责按照每征用1亩耕地招收1-1.5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多余劳动力,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工人。用地单位招收确有困难的,应协助落实接收

单位,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安置劳动力的单位(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为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1.5倍)。被招收人员应服从统一安置。被征地单位对已被招收的工人要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三)凡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协商征地方案后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予安置。征地后需要安排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要由村委会村民民主评议,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四)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减为3分以下的村民组,按保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3分计算,其超过部份的农业人口,可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由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时审批。征用耕地每亩转为非农业人口数不得超过5人。
(五)征地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2分地的村委会、村民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销村委会或村民组的建制,一次性转为非农业人口,同时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六)用地单位接收安置或其他单位代接收安置劳动力的,由用地单位按接收人数,每人增拨3000元,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交劳动局保险公司。
第八条 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具体安置办法:
(一)工业、商业、物资、仓储、服务和饮食等部门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力,全部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
(二)公路、港口、码头和公用事业(道路、供排水、通讯、煤气和公园等)的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用地单位负责安置三分之一,其余劳动力用地单位拨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三)供电部门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建设单位负责安置三分之一,其余劳动力也由供电部门联系单位,市劳动局协助,安置到新增用电单位及其他行业。
(四)文化教育、科技和卫生部门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力,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四分之一的劳动力,到所属单位的企业和校办工厂就业,其余部分由开发单位安排或发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五)凡申请核拨湖里、东区和■■开发区土地的单位,每核拨土地1亩,用地单位应安置1-1.5名原已一次性招收的劳力,确有困难的,双方可另行商定。
(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力,中方合营者、开发单位各负责安置二分之一。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劳力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七)被征地所在区乡,有建筑施工队伍的,经市建委同意,用地单位应拨给一定的施工任务,由所在的区、乡统一安排承建。
(八)经营商品房的开发单位,应拨出一定资金建设商业服务网点,以优惠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一次性农转非新组建的居委会、用于安置未安排招工就业的劳力。
(九)除上述具体规定外,征地后劳力安置尚有困难的,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可在土地管理局主持下,通过协商解决。
(十)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力,本人自愿自谋职业者,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手续。经申请批准后,应将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发给个人。
(十一)被征地单位在输送征地多余劳力就业时,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输送部分文化、技术素质较好的人员,以利招收单位的培训和安置。
第九条 安置劳动力的条件和待遇
(一)由用地单位或劳动部门安置的劳动力,年龄为男性16-40周岁,女性16-35周岁,经县、区医院体检合格者,22周岁以下要经过短期培训,培训费每人1000元,由用地单位支付。
(二)被撤销的村民组、村委会应安置的劳动力年龄男性为16-50周岁,女性为16-45周岁。
(三)村民组被撤销后,男性51-55周岁,女性46-50周岁的居民,由用地单位安排当临时工,直到退休年龄。工作期间其待遇与正式工人相同。如用地单位安排确有困难,可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工资待遇:凡分配当学徒工的,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待遇按现行学徒工标准执行;分配当普通工、熟练工的可在一至三级之内定级(需考核6个月),即在农村劳动10年以上的可定二级工,20年以上的可定三级工,有技术专长的应尽量照顾对口。考核期间的工资可暂定在二
级工范围,考核期满后按其技术水平和工作年限定级,一般不得超过四级工,其他待遇与正式工人相同。
(五)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在征地补偿手续办理完结后,用地单位在3个月内未办好招工手续的,应从第四个月起,每月按规定发给每个招工对象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用地单位向粮食部门缴纳5年粮食价差后,被征地单位村民口粮水平,年平均低于420斤原粮者,粮食部门应给予安排回销粮,每年二次由粮站负责核实,上报粮食局核批回销粮指标。
第十一条 撤销农业建制后的善后处理
(一)村委会或村民组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
(二)村委会或村民组撤销前一年参加分配的超龄劳动力,按规定发给养老金。由被征地单位一次性将15年的养老金拨给所在区民政部门代管,由民政部门逐月发给个人,养老金可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公共积累中列支。对平时不参加村民组劳动依靠其他收
入生活的人,不发给养老金。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安排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单位的职工,以及撤销村委会和村民组后,原有的农业人口,均转为城镇户口,有关劳力安置、户口迁移、粮食供应、燃料、副食品等以及养老人员的生活安置、财产清点移交,分别由区、街(乡)、劳动、公安、粮食、财贸、民政部门负
责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
(一)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各类不同土地补偿标准年产值80%计算青苗补偿费,逐年补偿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用地单位
应将土地及时归还村委会或村民组,并负责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或另行增加补偿一年减产、复耕费。
(二)各类管线、地下工程,补偿标准参照临时用地第一项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有关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由市土地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政(1981)309《厦门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同安县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劳力安置办法,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施行。



198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