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临床诊疗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59:48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临床诊疗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临床诊疗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及时准确地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作出明确的临床诊断,对于提高临床诊断质量和治疗水平,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和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应分别成立临床医疗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呼吸科、传染病科和重症监护室的临床医师组成,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增加中医(含民族医)临床专家。专家组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的会诊,提供临床治疗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及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进行会诊,通过鉴别诊断,尽可能的及早作出临床诊断,提高临床诊断质量,减少误诊、漏诊;指导对重症病人的治疗,提高治疗水平,降低病死率。


卫 生 部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严格掌握增加工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严格掌握增加工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1986年1月2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控制指标,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劳人计〔1985〕18号文联合下达,并对增资指标包括的范围和使用原则做了具体规定。最近,发现部分地区在第一步套改中,以增加工资控制指标有余为理由,自行扩大改革范围,放宽政策。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不仅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等人员在增资限额内增加工资造成困难,而且会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重申劳人计〔1985〕18号文《关于下达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控制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增加工资控制指标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的工资(含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和专业技术人员及部分行政人员明确职务后所需增加的工资);工资改革后实行新的地区工资补贴相应增加的工资;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以及自费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等所需增加的工资指标”。通知中还明确规定:“按国家政策改革后,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控制指标如有节余,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按照实际情况,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范围内调剂余缺,但不得用来扩大工资改革范围和擅自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增加工资,更不得挪作他用。调剂余缺后仍有节余,应如数交回。”劳人计〔1985〕20号文,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控制指标时,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当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第二步的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对增加工资控制指标一定要统筹安排,从严掌握,对所属单位增加工资控制指标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增加的工资,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凡属自行扩大政策范围,多用的增资指标,国家一概不予承认,在分配一九八六年增加工资指标时要如数扣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汕头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
非法所得。
我局经济检查司经检字(1991)13号文中提到的“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包括正式开票收取的运输费及其它非法所得。



199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