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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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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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8〕87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6000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4000元;
  (三)对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2000元。
  第十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且不得高于一次性最高限额。
  因多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每年不得超过二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累计最高限额。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审核;
  (三)街道(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通知街道(镇)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从申请材料齐全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包括张榜公示时间)。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市慈善资金按照每个街道(镇)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照每个街道(镇)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武进区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武进区解决。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生活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一支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2)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将由十二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A)医生九名(内、外、妇、口腔、眼、针灸、麻醉、放射、耳鼻喉各一名);
  (B)翻译一名;
  (C)司机一名;
  (D)厨师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二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令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所提供的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负责承担医疗队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费。
  (4)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燃料、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A)主任医生和医疗队长: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B)主治医生:相当于130美元的乌先令;
  (C)其他人员:相当于10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十四万元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票费。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先达               古 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