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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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空间,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协、私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行政管理机关的助手作用,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
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个体私营经济指出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个协、私协将面临着更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地发挥个协、私协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就加强个协、私协工作指导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治引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对个协、私协工作指导的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协、私协工作进行指导,是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务院1998年6月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
98〕62号)中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规定了“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再一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个协、私协的工作关系。这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历史工作的肯定,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个协、私协,对于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个协、私协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个协、私协工作的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行使好对个协、私协的指导职能,切实负起指导责任。对个协、私协的工作指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方向的把握、政策法规的指导、业务工作的支持和组织制度的保障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协、私协工作既不能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不管。要定期听取个协、私协的
工作汇报,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做到政治上把关、组织上保障、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促进个协、私协工作的全面开展。
个协、私协要坚持政治建会的原则,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政治教育和引导。个协、私协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自身的工作,将广大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有效地组织起来,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成为改革的促进力量,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要注意关心了解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各级个协、私协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中党团员的教育和管
理工作,在私营企业中组建党团、工会组织。在全国私营企业协会成立前,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与各地私协的工作联系。
二、支持个协、私协根据协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对社团工作的认识,积极支持个协、私协的工作,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个协、私协是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工作对象,涵盖多种行业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个协、私协既要自觉接
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又要根据协会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选准工作角度,探索工作方法,办出自己的特色。
要发挥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个协、私协要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分会,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使协会自我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和规范。要指导协会围绕政府机关的管理重点开展工作,积极探索行政管理工作与群团自管
工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和培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个协、私协要通过自身的工作,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吸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将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三、发挥个协、私协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后,个协、私协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工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来承担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一些不属于行政监管的职能,也将逐步由个协、私协承担。个协、私协要抓住这个机遇,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引导
工作。
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引导工作。
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努力促使其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过程中,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最佳结合点上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使之与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小城镇
的建设改造结合起来,与发展第三产业和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
要努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要引导他们争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新型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加强个协、私协的组织建设,帮助解决协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要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建设。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协会工作的干部从事协会工作。同时要保证协会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
社团领导职务的通知》的精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个协、私协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个协、私协工作的指导,尽快研究解决个协、私协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个协、私协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
得乱收费、乱摊派。要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使用,存入协会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协会也要依法积极开展有偿服务,以会养会,多方筹集资金,弥补协会经费的不足。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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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就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三)市(县)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八)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
批。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建设水平。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十一)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1993〕814号)。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二)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十四)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8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十五)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十六)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十七)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使用。
(十八)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以及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其它
(十九)以上规定适用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8年7月14日

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
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
(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
(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从事集装箱、集装箱货物装卸、堆存、仓储业务的人。场站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
(六)装拆箱作业人,是指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进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业务的人。装拆箱作业人可以是承运人、托运人或场站作业人。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