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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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2日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畜牧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牧业是指畜禽的繁育、饲养、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等多种形式的综合产业。
第三条 自治县发展畜牧业应当根据民族特点和区位优势,以牛羊业为重点,全面开发畜禽及其产品,逐步推行现代化、企业化、高科技生产加工方式,提高畜牧业产值,使之成为自治县的支柱产业。
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牧业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发展、培育具有民族特色的畜牧业名牌产品。
鼓励、吸引、利用内、外资开办现代化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等合资、合作与独资企业。
第五条 自治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全体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与投入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措施。
自治县、乡(镇)畜牧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为畜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畜牧业发展规划落实,畜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兽医、兽药的管理,畜牧业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检验工作。
自治县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畜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由专人负责畜禽业发展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国家基层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自收自支,县财政定额补贴。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投入农业的专项资金的30%用于发展畜牧业,该项资金由自治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九条 自治县从畜牧业地方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养殖企业、培植龙头企业和新技术推广,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畜禽饲养、加工等经营组织和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推广畜牧业科技项目的专项拨款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比例兑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增强畜牧业智力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调整、充实畜牧兽医专业队伍。
县职教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培养畜牧兽医人才。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
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本乡(镇)畜牧业生产特点,组织生产者定期培训。

第三章 繁育、饲养与贩运
第十三条 引进优良品种,推行良种繁育。增设乡(镇)、村家畜改良点,推广人工授精和冷配技术,提高良种繁育覆盖面。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体酏种户负责技术指导,严格监督管理。淘汰劣质种公畜,防止品种杂乱、退化。
第十四条 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兽医站建立优良种畜档案。鼓励农民饲养良种母畜,采用优种改良繁育后代,提高畜产品和段质率。
禁止屠宰适繁良种母畜和优种公畜。
第十五条 普及先进的科学饲养技术。推广利用农作物秸杆的青贮、氨化和微贮等实用技术。
第十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企业,优先、优惠提供饲养场地和饲料地,优先供应物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准开办兽医站、家畜改良站,不准无证行医或家畜配种,不准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兽药。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发挥民族传统优势,发展畜禽及其产品的贩运行业。
企业和个人贩运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检疫。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畜禽饲养以及生产经营各种饲料等相关行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第四章 屠宰、加工与销售
第二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经批准从事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畜禽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改造,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副产品,提高畜禽产品的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屠宰、加工管理及其设施建设,实行定点屠宰。
第二十三条 经营清真畜禽产品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统一制作的清真标牌和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伊斯兰方式进行屠宰、加工,以保证产品的民族特色。

第五章 市场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立和发展畜禽及其产品、畜牧科技开发等专业市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对进入市场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土地转让、工商管理及其他环节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凡从事畜禽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义务,接受工商、税务部门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畜牧兽医组织和畜牧业经营者、劳动者要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不断改善畜牧生产经营卫生条件,防止畜禽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禁止食用和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在领导、组织、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科学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畜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发展畜牧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屠宰适繁良种母畜或优种公畜的,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经营性没有非法所得的,按被宰杀牲畜价值总额的15%处以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对经营性有非法所得
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审批,无证开办兽医站、家畜改良站的予以取缔;对直接责任者没收其药械、人工授精设备和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
(二)对无证生产、销售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没收药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
(三)对经销假、劣兽药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没收其药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项规定的处罚限额,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未经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从事清真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同时,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未经县民族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清真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个体工商户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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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是胜利完成“十五”规划衔接“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总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

  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24字指导方针,继续深化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格局,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执政为民为主旋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宣教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大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围绕人口计生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大宣传活动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委直属宣传单位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2005年我委新机制建设、“三件大事”、支撑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项重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及时、全面、立体化的深度报道,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

  围绕上述中心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以下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

  (一)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情况,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果展示。

  (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口发展的“十一五”规划,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系统。

  (三)各地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成功经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的情况。

  (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推广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

  (五)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创新的情况。

  (六)贯彻“一法三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经验。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对外开放,落实《长江宣言》和《三亚宣言》的情况。做好“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及“世界妇女大会”相关活动的宣传。

  (八)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二、精心打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既服务全局又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工程”,必须精心设计、精心打造,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一)认真做好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促进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的部署,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年。在2004年各地评估的基础上,召开汇报会听取各地评估工作汇报,组织各地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研究提出评选先进的办法。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拟于第四季度,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推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会同财政部联合检查、总结“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积极争取“十一五”期间经费专项保障。

  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2006—2010年进一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指导意见。

  (二)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发展,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取得成效。

  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4个县级试点的基础上,首批11个试点县所在省(区)要率先做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其他省(区、市)自行安排省级及以下各级扩大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

  切实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抓、负实责,各级人口计生委宣教部门牵头责任;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内的所有力量,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政策机制、法制环境和服务条件,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以准确的数字为领导决策服务。认真组织建立关爱女孩信息平台,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边试点边推广。

  与中宣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合作开展有关项目工作。

  (三)继续抓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中,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继续研究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典型,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注重总结各地各具特色的经验类型。鼓励各地建设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和标志性工程。按照项目计划,继续抓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理论课题研究工作,争取产出新的成果。

  三、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战略,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策划好、组织好重大主题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工作。

  (一)开展中国13亿人口日全国宣传周活动。

  以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为契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确政绩观,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坚持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关注人口安全和人口健康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水平,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协调中央和省两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国家领导人探望第13亿个小公民,与中宣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中国13亿人口日电视电话大会”。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开展好全国宣传周活动。

  (二)总结表彰“十五”期间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

  与中央党校密切合作,对《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中校字〔2000〕7号)下发5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人口计生部门和党校系统合作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材修订工作,继续抓好师资培训。

  (三)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委的实施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对青少年人口国情和青春期教育结合起来,与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争取抓出一批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点的典型经验。

  (四)继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认真策划、组织第11届中国人口新闻奖评奖活动。协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等委直属挂靠单位和有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好新年春节期间的“三下乡”活动、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重要纪念日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免费宣传品的设计、编辑、印制、出版和发放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人口厅发〔2004〕16号),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新时期改进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四项改革、五个组合和五个突破,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把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与现代社会的动员方式统一起来,善用现代传媒手段,善用新型文化载体,善用群众性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实际效果。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研究,结合新时期特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内容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出发,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组织检查、评估“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执行情况。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编写、出版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教材。举办第五周期国际合作宣教项目培训。搞好省级宣传教育中心评级工作。

  (三)重视抓好基层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建设。

  在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中。要制定宣传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应职责,全面体现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四项职能。

  (四)大力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

  通过项目带动,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要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对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宣传教育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宣传教育工作能力。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必须抓住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自身发展。要抓住五个关键,即抓导向、抓创新、抓改革、抓发展、抓管理,整合资源,形成机制,巩固成果,乘势而上,奋力开拓,重在落实,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五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外经贸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 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经贸和航运业的发展,维护两岸间正常的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间经济贸易交流和航海运输业发展,维护正常的货物运输代理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地区港口之间的海上直达货物运输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外经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对经营有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第五条 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仅限于以下两类: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全部资本来源于中国大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二)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合资或合作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六条 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外经贸部向批准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核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有关代理业务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外经贸部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未依照本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的,其从事有关代理业务的资格自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取消。 第七条 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外经贸部定期集中公布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九条 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必须在外经贸部公布的从事有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中选择代理。海关不得为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有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办理清关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从事代理台湾海峡两岸间直达航海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为台湾海峡两岸货物收发货人和直达航运船舶提供优质服务,每季度第1个月上旬将上1季度有关经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并抄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关于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