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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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镇江市市区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升职、考工定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在录用人员时,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人员总数1.5%的比例,在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在困难企业工作的,至少应保证有1人在岗就业。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要优先做好残疾人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减免费培训条件,个人自愿参加就业前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占企业年生产人数35%以上(含35%)的社会福利企业,符合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小型商业经营的,其所得税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农村有承包土地的残疾人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村民的筹劳筹资等事项,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九条对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或者其他抚养人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五保”范围,也可将他们分别安排进乡(镇)敬老院或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第十条残疾人家庭要求安装电表、电话,只要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和适当优惠。对符合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在安装水表时减半收取费用,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月收视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残疾人家庭符合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的,按《镇江市市区居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镇政发〔2003〕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请求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免费提供诉讼或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电信、邮政、交通、医疗、商业、文体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及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夫妻均是残疾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予以全部减免。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专院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

  第十五条进入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或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子女,每学年补贴700元助学金。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为单身人员或70岁以上老年人的,其本人的低保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5%。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中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市各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减半收取住院诊疗费、床位费;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及婚前体检的,免收体检费。

  第十八条新建、改造市区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及居住小区时,应当执行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推行无障碍建设,对城市中不方便残疾人出行的道路及公共建筑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九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凭盲人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空调车除外)。市内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十条残疾人乘火车随车托运残疾车辆按《铁路客运价规则》可按25公斤计费重量优惠核收行李运价;残疾人出差、旅游凭《残疾人证》可优先购买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

  第二十一条普通盲人读物邮件按水陆路寄递,邮政局免费邮寄。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盲人节”、“肢残人日”游览市区公园时,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园。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看电影,参加文化体育运动,可优先购票。在“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盲人节”、“肢残人日”,残疾人到市区各影剧院持《残疾人证》购票时,价格减半(特殊签约影片除外),凭票凭证入场。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厕免费为残疾人开放。

  第二十五条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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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检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四、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要首先将困难企业所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


  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民政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1月6日部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外交部、财政部关于外事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对我部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作如下规定:
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外事局报第二年拟组织的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的建议,经外事局综合平衡,由部主管外事的领导一枝笔审批后,计划组织实施。各单位组织出访团(组)时,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要着眼于出访任务择优组团,不能照顾出国,要不断提高出访质量。今后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代表团,要逐步将重点转向实质性考察和争取外援。一般性友好访问要从严掌握,避免重复考察。来访代表团的人数和在华时间要从严控制。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接受出访邀请。
二、未列入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出国团(组)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时:部级代表团(包括出访来访)要在六个月前提出计划,经部主管领导批准,同外交部会签,报国务院审批;司局级以下代表团(包括出访来访)要在两个月前提出计划,经外事局审核,报部主管领导批准。
三、出访代表团成员的确定:团长,由部领导审定;部级代表团的成员,由外事局商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由部主管领导审批;司局级以下代表团的成员,部内的由外事局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各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部主管领导审批。出国人员的政审,部内的由人教局负责,直属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经费开支:以部名义组织接待的团组费用,由部外事经费开支;各直属单位组织和接待的团组经费,由有关单位负责。
出访代表团归国后要及时结算在外费用,经团长签字送外事局核准后报销。为节省外事开支,出国代表团要选择最近、最经济的往返路线,不得绕道中转。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出国代表团一律不搞答谢宴会;遇特殊需要,须事先商外事局报告部主管领导批准。
五、做好代表团出访来访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国前,由团长主持,外事局配合,组织出国人员学习政策、业务和外事纪律及知识。回国后,要及时召开总结会,写出报告,报外事局并转呈部领导。要做好代表团出访和接待各项后续工作。陪同外国代表团访华的人员,要及时写出接待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