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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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6年第28号令


第一条 为提高对外举债信誉,增强总体偿还外债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偿还外债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通过各种方式筹措,用于垫付临时性外债偿还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及使用并承担偿还连带责任的国外中长期贷款。
国外中长期贷款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利用外资计划所借用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混合)贷款、国际商业性贷款和其它以外国货币体现的具有契约性还款义务的国外贷款。
第四条 偿债基金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使用安排,在市财政局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有偿周转使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偿债基金的来源为:
(一)项目单位在借用国外贷款时,按所借外债额度的3—5%一次性缴纳;
(二)项目投产后,企业在偿还期内每年按其偿债后的税后利润的10%缴纳;
上述两项资金缴纳后的所有权不变,待企业偿还完外债后一次性返还企业;
(三)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投产后,在还债期内,每年上缴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25%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
(四)根据市财政的情况,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
(五)市各项行政性罚没收入的5—10%;
(六)市技改专项基金的利息收入的50%;
(七)市原留成外汇的结余部分;
(八)经市政府决定的其它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凡已缴纳偿还外债基金的项目单位均是基金的成员,享有有偿使用偿债基金的资格。
第七条 偿债基金的使用须经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偿债基金周转情况、项目经济效益以及汇率变动等因素,确定使用偿债基金的项目单位及其使用条件。
第八条 外债偿还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以中国银行同期利率为准,使用期限为一年以内,超期加罚收50%的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纳入偿债基金。
第九条 外债项目单位使用偿债基金,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二)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外汇贷款转贷协议(合同)书副本;
(七)项目借款担保书;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偿债基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位应按季度支付基金使用费。
第十一条 外债项目单位在使用偿还基金中,需用外汇支付外债贷款本息的,由市外汇管理局负责调剂。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按期偿还使用的偿债基金,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的,应提前三十天向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还款的书面申请,延期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不还的,按合同规定从借款单位银行帐户中扣还,或依法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直接从担保
单位银行帐户中扣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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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在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企业的工作推动下,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数量快速增长,域名应用日益广泛,域名在维护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但近期少数企业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干扰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维护我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服务秩序,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据域名管理办法向我部备案。符合条件并备案的,我部将向社会公布。

  不具备条件且未经我部备案的或超出备案项目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单位,应立即停止违规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尽快整改达到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继续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我部将依据域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各电信运营企业对经我部确认违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中止提供其接入服务。

  二、清理违规注册域名。在我国境内从事域名(含.COM、.NET等境外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尽快对本单位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全面清查。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域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注销的,我部将依据域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域名注册情况和具体清查情况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部电信管理局。未按规定报送的,我部将不予备案。

  三、进一步贯彻域名管理办法。域名关系到我国信息化建设,在我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和域名注册代理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学习域名管理办法,深刻领会其内涵,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和执行,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共同维护和推动我国互联网络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9月17日)

任命王维纲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甘学标、孙孑系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崔绍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杨奇锐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曾呜、周东光、井助国、石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
陈雷、李鸿儒、刘翔鸥、刘若克、刘佃忱、商景义、庄名丁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马佩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远、伍贻和、何忠民、李先润、李洪勋、苏登龙、苏德恩、林希文、张俊、靳山海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佩勋、杨生桂、刘志远、靳山海、何忠民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言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武树润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展玉、李达、张福康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文贵、王舒民、任如太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新远、陈恩普、薛滨、杜心怡、高呜岐、张竹亭、王子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黄波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安尼瓦尔·贾库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振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石俊feng、徐万夫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蓝映林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致中、李长源、沈万祥、高志杰、张钧信、赵振轩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孟蔚琦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任曼君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范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柳堤、陈其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胡锡光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庆轩、张永昌、李克、刘宣、胡汉、海波、高伯奋、王嘉qiu、许诺、梅烈明、张子正、毛雨、米岫岐、徐继贤、孟宪平、黄学行、王桂林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钱沣、吴克敏、魏贵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春玉、杜恒文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言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武树润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文治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所凤翔、高应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孙秉和、王选举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毅、张万禄、唐抒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生桂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陆明、马凤池、杨云阶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张士杰、刘先农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质文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路平、戚示扬、周澍萱、王薪甫、陈济昌、冯嘉玉、于克俊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