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粉煤炭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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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粉煤炭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粉煤炭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土
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
排出的灰渣。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在建筑、市政、公路、
水利、铁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或替代原材料的技术
开发和推广i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的
研究、设计和施工,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改良土壤以及
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等活动。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
储运、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
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以用为主,鼓励利用。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相关单位技术改造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市粉煤炭综合利用管理
机构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经贸、环保、土地、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科
技、交通、建材、工商、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
职责,对粉煤炭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染防治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排放粉煤灰项目的单
位,应做到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现有粉煤炭综合利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
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改造。
第八条排放粉煤灰的单位应由以储为主逐步达
到以用为主,逐年增加利用量。凡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扩建粉煤灰堆放场地。
粉煤炭排放单位应当每季度如实地向综合利用主_
管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综合利用情况。
第九条使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到储存堆放场一
按指定地点自行取用本经加工的粉煤灰,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粉煤炭储存堆放场
周围及沿途村镇和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过路费、
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排放粉煤炭的单位应在排放设施、供给办
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排
放粉煤炭的单位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或装车服务和
运输服务的,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承担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工程
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粉煤灰及其制品。凡有条件综合
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而不予设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初步设计,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
计。
第十二条建材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利用粉
煤灰及其制品,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施工,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检测中心应当建立
粉煤灰制品和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测制度,严格按有关技
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粉煤灰排放、利用单位和个人应与有关
科研、设计和大专院校等单位主动合作,研究、运用国内
外先进科学技术,解决生产、应用中的问题,不断扩大其
综合利用领域。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科研、推广项目,
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或贷款。
第十四条在距粉煤灰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
筑路、筑坝,以及建筑工程中建筑砂浆、素混凝土、垫层、
底回填等应接用粉煤灰。
[在距粉煤炭储存堆放场20公里范围内现有实心粘
土砖厂在生产实心粘土砖时必须接用 30%以上的粉煤
灰。
第十五条粉煤炭排放单位应每季按排放量扣除
本企业综合利用部分后向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缴纳每吨
一元的专项资金。
火力发电厂按照实际发电量折算排放量,扣除本企
业综合利用部分后,每季向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缴纳每吨
一元的专项资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
拖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大经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 ti不得随意扩
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
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使用
审批手续。该项资金主要用于粉煤灰的科学研究、综合
治理、开发利用等。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粉煤炭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
人,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批后,经有关部门批。
准,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或者重点产品试制、鉴定7
计划的粉煤炭综合利用科研开发项目,在科研物资、科3
研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及投产后,可以按照
国家税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低
息贷款;
(四)单位和个人运送粉煤灰时,粉煤灰专用车可以E
免缴养路费;。
(五)国家和地方的其他优惠规定。
屯第十八条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生产、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管理等单位和个
人,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给予
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弄虚作假,少缴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缴全
部资金,并处以一千元到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
节轻重处以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使用粉
煤灰及其制品处以工程直接资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砖厂生产实心粘土砖掺用
粉煤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改造,逾期仍达不到
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生产。
第一十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河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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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27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30/001e3741a2cc0e0e1a330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8]3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认真做好2009年春运工作通知如下:
经商有关部门,2009年春运从1月11日开始至2月19日结束,共计40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春运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今年的春运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组织有序、优质便捷”的指导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扎实地做好春运的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安全监督等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好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动态,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要予以保证。
二、强化安全管理
目前,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春运前,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运输工具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设施投入运行。春运中,要继续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运转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经营者的安全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公安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的巡查疏导,保证道路畅通。
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
三、科学组织运输
据预测,2009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3.2亿人次,比上年春运增长3.5%,其中铁路1.88亿人次,增长8%;公路20.77亿人次,增长3%;水运2900万人次,增长1%;航空2420万人次,增长12%。
鉴于2009年元旦和春节相隔较近,学生、民工、探亲流易于形成叠加,春运高峰期间运输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各运输部门要在科学预测需求的基础上,加强运输组织,统筹安排运力,适时增加线路,提高车船、航班密度,尽量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民工较多的地区以及高校聚集的城市要采取措施,增加运力投放,组织好民工和学生专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衔接疏运工作,灵活调度,妥善安排好清晨和夜间的客运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的信息引导,掌握民工流动情况并及时提供给交通运输部门,以便安排运力。
各运输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组织好重点物资和生活物资的运输,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四、完善应急预案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春运期间,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但部分地区可能会有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为有效应对春运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各类春运应急预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春运顺利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春运监测,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即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形成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各地要做好春运应急运力储备工作,对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准备,以备急需。
五、注重协调配合
春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密切合作和配合。各地要建立健全春运工作协调机制,省市之间、部门之间要形成信息共享、措施联动、预案对接的沟通机制,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在充分吸取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建立保证道路畅通的联动机制。遇到恶劣天气需实行交通管制时,要首先通过采取控制车速、限制车种、间断放行等措施加强管理,尽量不封路、少封路。必须封路的,尽可能缩短管制距离、缩小管制区域,减小恶劣天气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采取道路管制时,要向相邻地区的有关部门通报。要加强沿线区域措施联动管理,确保不出现道路大面积阻塞。
六、提高服务质量
各运输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车站、机场、码头和营业网点要努力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有条件的地方要提供电话订票,网上订售票和预售返程票等服务。要根据学生和民工客流比较集中的特点,有组织地对学生和民工实行集中售票。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利用媒体及时发布春运动态、运力状况和车船班次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正常)率,对延误的车船、航班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
各地要加强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利用春运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