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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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具体收支项目按本办法附件规定计算)。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确认。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向上述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确认。
一、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合同副本及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第七条 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后,应在30天内完成审核事宜,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格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确认证书分别由前款各级审核确认机关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确认证书及企业申请书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
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并定期编报出口实绩统计报表(计划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核确认机关,作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的合同,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等方面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如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本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一律照此实施。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证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的实施
办法,经审核, 企业的第 号《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确认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
特此声明
印章(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现送上经批准设立的 企业(投资方式)确认申请
书一式 份。该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的条件,转提请审查确认。
负责人: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 | |
| | 中文: |
| 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投 | 中方: |
| 资 |-----------------------------|
| 者 | 客商: |
|----|-----------------------------|
|企业投资| |注册| 中方: |合作| |
|总 额| |资本| 客方: |年限| |
|----|-----------------------------|
| 经营 | | 生产 | |
| 范围 | | 规模 | |
|----|---------|----|--------------|
|合同规定| |企业引进| |
|出口产品| |的主要工| |
|数量、金| |艺设备技| |
|额 | |术 | |
|----|-----------------------------|
| 申 | |
| 报 | |
| 文 | |
| 件 | |
------------------------------------

199 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
企业名称 外资计1表
投资方式(合资、合作、外资) 金额单位:万美元、人民币万元
-----------------------------------------
| | | 上年实绩 | 199 年 计划 |
| | |--------|--------------------|
| |计量| | | | | | |其中:出口|其中:出口|
| 内 容 |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香港 | 澳门 |
| |单位| | | | | | |-----------|
| | | | | | | |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
| | | | | | | | | | | | |
|一、生产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主要| | | | | | | | | | | |
| 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出口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许可| | | | | | | | | | | |
| 证商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 制表人: 电话: 发出日期: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报表
199 年第 季度
产值:万人民币
填表单位 收汇:万美元
--------------------------------
|产品名称|计量| 企业产品的产值 | 出 口 产 品 |
|(或企业| |----------|-----------|
| 名称)|单位| 数量 | 金额 | 数量|产值|出口收汇|
|----|--|----|-----|---|--|----|
|合 计| | | | | | |
|品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署: 制表人:
说明:1.本表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
按当年累计数填报,于季终七日内报原审核确认机
关。
2.企业产品的产值以人民币的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
产品的产值也按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收汇按离岸
价格折合万美元计算。
3.产品名称栏合计按报告期全额填列。商品可列主要
品名。
4.本表由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汇总后于季终10日内报
经贸部,一式两份。汇总时,产品名称栏改为企业名
称,按企业合计数分别列出汇总。年末将企业年报连
同汇总表一起上报。

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企业名称
---------------------------------
| | 金 额 | |
| | | |
| 收 支 项 目 | | 备注 |
| | (折万美元) | |
|---------------|--------|------|
|一、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合计 | | |
| 企业自行出口收汇 | | |
| 外贸代理出口收汇 | | |
|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 | | |
| 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 | | |
|二、当年营业外汇支出合计 | | |
| 进口生产料、件用汇 | | |
| 外方人员工资 | | |
| 外事经费 | | |
| 偿还生产流动资金本息 | | |
| 利润、股息 | | |
|三、当年收支差额 | | |
|四、上年末外汇结存 | | |
|五、期末外汇结存 | | |
| | | |
---------------------------------
说明:“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包括对外销售服务收入和本
企业产品替代进口的外汇收入,但不包括收购非本企业
产品出口收汇和调剂外汇等收入。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包括国外买单国内提货,以外汇计
价销售给各级外贸公司组织出口,以及以外汇计价售给
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
产品收汇。



198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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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从现在起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全部建成,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预防体系普遍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二)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步伐。依托黑龙江鹤岗、山西大同、河北开滦、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矿山救护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特长和特色,重点投入,配备国际国内先进的尤其是高精尖的应急救援装备,在搞好本企业、本地区事故救援的同时,满足跨地区、重特大且抢险救援复杂、难度大事故的快速高效救援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强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真正建成世界一流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2.加强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各依托企业要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原则、标准和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依托企业,要加快建设进度,重点提升矿山、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地下空间、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省级地方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由地方和企业共同出资,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在大型特殊救援装备配备、救援队伍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4.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中小矿山企业集中的地方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方式建设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充实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人员,以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都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并按照有关救援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尤其是装备水平,进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小型矿山企业要因企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加强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在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布点区域,建设装备精良、高水准的国家(区域)矿山医疗救护队。各地要搞好规划、加强协调,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依托当地优势医疗资源建立骨干矿山医疗救护队,提高医疗救护技术和装备水平。矿山企业要发挥矿区医疗机构的作用,将矿山医疗救护点延伸到井(坑)口,形成网络。

(三)大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依托大型石化、石油企业建设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的步伐。要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政企共同出资,依托现有中央石化、石油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6个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7个区域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和1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咨询中心。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备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方面相应特种专业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加强省级地方骨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有关石化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要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建设。

3.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化工园区,要因地制宜,在合理规划、节省资源的基础上,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及人员,以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条件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建筑(隧道)施工、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按规定不需建立或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条件的企业,必须与当地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是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增加装备、健全队伍、提升素质,形成完善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五)加快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步伐。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安全生产或综合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设工作,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组织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他各类企业要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七)加强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

1.各省(区、市)、市(地、州)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发挥其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

2.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加快组建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结合地方和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三定”规定尽快落实到位。

3.高危企业较集中的县(市、区)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区、市)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并逐步延伸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组织。

此外,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设立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不间断的监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有关应急措施备案制度,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控,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与地震、气象、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九)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企业都要有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应急预案间的衔接。

(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做到全员参与,使预案的制定过程成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全员应急知识培训教育的过程。与此同时,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1.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2.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在搞好预案演练的同时,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平台。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各类应急资源的数据库,实现快速预警研判、科学决策指挥,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2.各省(区、市)、市(地、州)和重点县(市、区)要在“十二五”前期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和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联动机制,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努力,提高应急平台应用和管理水平。

3.尚未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和设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并尽快向下延伸。经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国家、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相互连通的应急平台体系。

(十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1.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是重点工艺流程中应急物料、应急器材、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易发事故的特点,在指定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和指定相关应急装备、物资生产企业储备一定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在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储备一定的大型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物资。要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种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复杂、难度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和物资需要。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十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1.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要搞好产学研结合,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机制。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培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科研设计单位和制造产业,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下大气力强制淘汰落后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需要,积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尤其是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所在单位要加大投入,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建立并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制建设。

1.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制保障。

2.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安全生产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救援人员牺牲后荣誉待遇等问题。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之中。对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严厉处罚,并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通过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更好开展。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

1.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中,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

(十七)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政策措施。

1.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等财税支持政策。在年度预算中必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演练、宣传、培训、教育等投入,提高救护队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2.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方面的投入政策,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建设与节约并重原则,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要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实施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征用补偿政策,监督高危行业企业每年向签约救护队缴纳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费,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督促事故企业向救护队支付事故救援费用,企业无力承担救援费用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予以补偿;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投入的监督检查。

(十八)切实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救援技术竞赛和相关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到有关国家(地区)考察与培训,学习借鉴国际上特别是先进国家的应急理念、经验和技术,不断改进创新我国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强力加以推进,保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同时,要不断推动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技术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做到关键时候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
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附件: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