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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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规范标准

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规范标准
四川省委宣传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活动中,要体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的基本要求,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过程中,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注重社会效益。
第三条 加强广告市场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广告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促进广告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服务。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在本省下列媒体发布的各类广告: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导游图集、画册、挂历、台历、图片、图卡、票证等各种宣传品刊登的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幻灯、电子显示屏及电子计算机网络等播映的广告;
(三)利用户外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或空间设置的各种广告;
(四)利用文化、体育、娱乐、商业、服务、旅游及博物馆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六)通过邮局寄的各种广告宣传品;
(七)印刷在各种商品上或随商品出售、馈赠、散发的广告宣传品及产品说明书;
(八)在各种文化、娱乐场所设置的文艺广告;
(九)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五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一、二、四款。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散发: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不完整、不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图案的;
(三)涉及港台名称时,给人造成主权国家印象的;
(四)丑化、影射、诽谤、侮辱我国历史著名人物的;
(五)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的。
第六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七款。不允许下列内容发布:
(一)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亵渎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
(三)违反民族宗教政策的;
(四)在广告中宣扬有神论的。
第七条 广告宣传内容要科学,不得夸大、虚假,不得有迷信、荒诞的内容,不得宣传伪科学。
第八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五款,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不得出现在公共场合打斗围观、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妨碍交通、燃爆竹等内容。
第九条 广告宣传要尊重妇女,下列内容、画面、形象不得出现:
(一)歧视、侮辱妇女;
(二)妇女模特裸露明显;
(三)不恰当地渲染描述女性生理反映;
(四)使用不健康、不正常的女性形象。
第十条 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六款,有下列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
(一)追求过份感官刺激的;
(二)直接描写或暗示性行为、性心理、生殖器官、性挑逗,诱发产生不健康意识;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的用品、产品、药品、滋补品的特性、功能,以此诱导消费者的;
(四)通过介绍性行为或标有“儿童不宜”等字样达到经营目的的;
(五)可能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产生,诱发犯罪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宣传内衣、内裤商品不得有下列内容出现:
(一)男女模特着内裤出现于画面;
(二)女模特着内衣过于薄透;
(三)通过暗示性行为介绍、推销男女内衣、内裤;
(四)比基尼泳装的使用与宣传的产品、画面无任何关系。
第十二条 广告宣传要尊重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多数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心理,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应有下列问题出现:
(一)渲染、诱导与现阶段多数人不相适应的高消费;
(二)直接或间接宣扬享乐主义、贵族化生活方式;
(三)使用表现封建帝王、贵族、大亨等特征的名称;
(四)商品名称与商品的实际环境不符;
(五)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儿童广告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儿童优秀思想品德的树立和培养,不适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广告,不得有儿童参加演示;广告中出现的儿童和家长形象,应表现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以下儿童广告不得发布:
(一)有损儿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
(二)不利于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三)不利于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
(四)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的行为的;
(五)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的;
(六)画面出现青少年及儿童吸烟、饮酒形象的。
第十四条 广告宣传要尊重和弘扬祖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要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不应出现以下内容:
(一)为达到某种宣传效果、追求经济效益故意使用错别字;
(二)广告道白用地方语言代替普通话;
(三)语音港台化、洋化对祖国语言文字有不良影响;
(四)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传统文化;
(五)擅改成语,编造不恰当的谐音成语;
(六)使用违反语言文字规定的繁体字、异体字。
第十五条 广告用字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文字标准:
(一)繁简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国家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标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四)使用汉语拼音要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标准,汉语拼音应与汉字并用,不得仅用汉语拼音。
第十六条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广告用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
(一)建国前书写并沿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
(二)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三)已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第十七条 广告要额观公正宣传国内外商品,杜绝崇洋媚外、贬低民族工业产品的现象。下列内容不得出现:
(一)通过商品对比抬高国外商品,贬低民族工业产品;
(二)诱导消费者对外国商品盲目崇拜,淡化民族工业产品的情感;
(三)对民族传统产品冠以“西式”招牌;
(四)非中外合资企业随意打出“中外合资”等招牌,欺骗消费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标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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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扣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银行代扣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及时、足额收缴与支付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45号文件下发,并于1994年11月1日开始改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扣方式为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造成极大的困难,已影响十几个省、市的基金征缴。为此,经我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现已达成一致意见:一是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仍按国发〔1991〕33号文件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规定执行。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已将上述精神电话通知河北、浙江等7省市人民银行,如在执行银发〔1994〕245号文件中再出现问题,可与同级人民银
行联系予以解决。
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迅速与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基金代扣缴业务,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事业正常有序运行。



1994年12月21日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汕价〔2004〕230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应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选项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选项制是指按照小区物业设施配套现状,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需要,选择服务等级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除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十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包含以下六项管理服务内容:
(一) 综合管理服务;
(二) 房屋管理;
(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四) 维护公共秩序;
(五) 保洁服务;
(六) 绿化养护。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约定服务的项目和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符合同期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规定。
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现超过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约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若双方仍同意依照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若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改的,应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在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业买受人或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及拒绝付费。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一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设单位补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选项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享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中央空调运行养护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分摊办法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摊办法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摊办法。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对满意率达不到等级标准要求的,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等级收费标准,并根据修改合同的约定,相应追减己缴物业管理服务金额,追减幅度应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下降情况,对应相应的等级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产权证的,双方可以按购房合同面积协商确定计费面积。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按季计收,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为一、二级和实行选项制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服务等级为三、四级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收费许可证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各类代收费等有关情况。
物业管理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可采取标价牌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二次供水服务的,其二次供水价格的加压设备运行费用分摊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场所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在对住宅进行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汕价〔2000〕8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