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2:07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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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洋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海洋科技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创新成果奖”。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海洋创新成果奖:
1、应用于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创新成果。属于:
(1)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的;
(2)国内同行中领先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海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海洋资源、环境特征和规律时,取得重要科学发现的;
3、运用海洋科学技术知识,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
4、在海洋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权益维护、公益服务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木创新,实现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5、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海洋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要科学技术贡献的;
6、在推广应用先进海洋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业务化、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7、其他重要海洋创新成果。
第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五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海洋管理机构,国家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推荐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由国家海洋局聘请海洋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家海洋局批准并授奖。
第八条 获得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在批准和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发放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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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地旅行社开展以荆州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本地市场繁荣和旅游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荆州市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是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游客数指旅行社通过自组或外联的方式组织游客来荆州。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凡从荆州市以外组团境内外游客来荆州旅游的,游览1个AAAA级旅游景区(有门票收入凭据,下同),并在荆州宿1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有住宿凭据,下同)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荆州宿两晚以上(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饭店及待评的星级饭店)的外地旅行团,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地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人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且住宿两晚以上的,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或送客量在10000人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1个AAAA景点但不住宿的,或只住宿1晚以上但不游览AAAA景点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或旅游大巴车队来荆州旅游,游览1个AAAA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万元,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2万元。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专列来荆州旅游,从第2趟起另行奖励5000元。

 第八条 凡是从省外组织一艘旅游包船(非正常航班)来荆州旅游,包船人数在3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3元/人给予奖励;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以上,在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推荐餐馆就餐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包船人数在300人、5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不就餐的分别按2元/人、3元/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多艘包船10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给予3000元的奖励。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艘包船来荆州旅游,累计人数达2万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点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条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荆州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90人以上的,境内游客游览1个AAAA级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3000元。同一旅行社全年在同一省份市场组织多趟自驾车来荆州旅游,从第二趟起每趟另行奖励1500元。

 第十条 引进全国性或省外会议,全国或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在荆州游览两个AAAA级景区,且住宿两晚以上的,荆州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会议旅游奖励不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船、自驾车队一起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结账时间要求,旅游奖励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2008年为6月至10月),11月完成申报,12月完成审核,次年1月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各旅行社需在每月28日前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提交上月“荆州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荆州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一式两份),对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补报,逾期不报或申报不完整的一并视同当月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航班、会议会展等活动,在团队抵达荆州前3天,必须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旅游局市场开发科审核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接待饭店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饭店团队接待月报表”,作为年底计算排名奖励的依据,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 上报资料的完整情况列入星级饭店年度复核的重要内容。 

 第十六条 各等级景区(点)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市旅游局规划发展科填报上月的“荆州市旅游景区(点)团队接待月报表”,如不按月报送,取消该景区年度所有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申报资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之间的团队回执确认单(按单笔业务对应关系,附参团人员名单或入境游团签证)。

  (二)旅游团队行程安排表(含抵荆时间、住宿饭店名称、订房数、游览荆州旅游景区的名称和时间)。

  (三)旅游团队入住荆州市城区星级饭店的住宿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住宿时间、房间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四)旅游团队游览景区(点)门票发票(需填列开票时间、购票张数、单价、金额等内容)。

  (五)组团社与航空公司、铁路部门或自驾车队签订的包机、专列或自驾协议(含航班号、列车车次号或车辆台数、时间、双方单位名称等)及航班机票。

  (六)会议会展组委会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相关会议资料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按规定填列相关内容,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按规定填列的视同无效资料;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旅游企业申报的各类旅游促销奖由市旅游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荆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每年的7月份和次年的1月份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旅游促销奖励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市旅游局后,由市旅游局兑现发放到获奖的旅游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该企业两年申报奖励资格;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