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适当延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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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适当延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可以适当延长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4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嵊泗县、岱山县、普陀县、洞头县、泰顺县、文成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庆元县、龙泉县等九个县为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二、上述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上述地区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努力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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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安众

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


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城区暂时居住的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本市城区跨区内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到本市参加学习、培训或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均须在暂住地申领《暂住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需申报暂住登记。
  (一)因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居住的;
  (二)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骗取、冒领。如有遗失,必须及时申报补发。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昌江、珠山区政府和公安、劳动、计生、民政、工商、房管、卫生、建工、乡企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处。
暂住人口较集中的地方,由市公安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可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管理站设在公安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批准,管理站可酌情聘请暂住人口协管员。
  
  第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劳动、计生、民政、工商、房管、卫生、建工、乡企等部门以及雇用、留住单位和个人,均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公正、文明管理暂住人口。

  第七条 实行"一本证许可"制度,即办理《暂住证》时,由公安、劳动、计生三部门同时对暂住人员的身份、就业资格、婚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在一本暂住证上确认资格,同时,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一张收据一次性收取费用。
凡已领取《暂住证》的外来人口,在暂住有效期内,享有与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合法权益,并受法律保护。

  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办事程序、收费规定、处罚规定等涉及暂住人口切身利益的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或收缴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

  第八条 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和3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24小时内办理。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需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或劳教机关的证明申领。办理《暂住证》时,须同时交近期1寸免冠身份证照二张。

  第十条 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的申领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房屋出租人、留住居民、雇用单位和个体业主,是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申报时限内,分别按以下规定到当地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一)出租房屋的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后,凭拟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办理;
  (二)被雇用单位和个体业主雇用的,应当由雇主凭《劳动合同》及被雇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育证明,统一办理;
  (三)留住居民家中的,应当由户主凭本人户口簿及暂住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办理。
暂住人员自行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暂住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7日内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暂住人口需在暂住地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到变动后的暂住地,只需办理暂住登记。如果《暂住证》已满或超过有效期,应当在新的暂住地重新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第十二条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雇用暂住人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来历不明以及拒绝按本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三)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以及拒绝按本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及租住人员、租房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管理部门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暂住人分别处每人次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暂住证》或者使用他人无效《暂住证》的,除收缴《暂住证》,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或者非法扣押、收缴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或者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出租人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因此造成出租期间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或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盲流人员,由公安和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第十七条 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乐平市、浮梁县的暂住人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的通知

农办牧[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养猪业是畜牧业的支柱产业,良种是生猪生产发展的基础。为推进生猪品种改良进程,提高生猪生产水平,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2009-2020)



良种是生猪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生猪遗传改良进程,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增加养猪效益,制定本计划。
一、我国生猪遗传改良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稳步推进,种猪质量明显改善,瘦肉型猪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养殖效益明显增加,养猪业得到持续稳定发展,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满足城乡居民猪肉产品消费和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积累了丰富的品种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地方猪种资源最多的国家,具备发展生猪生产得天独厚的优势,长期以来在丰富国内品种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有效保护地方品种。农业部先后两次公布了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包涵了八眉猪等34个地方猪种;确立了第一批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区和保种场,包括宁乡猪、荣昌猪和藏猪3个保护区,以及太湖猪、民猪、黄淮海黑猪等35个猪遗传资源保种场。各地为保护地方猪种开展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地方猪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二是培育一批新品种、配套系。自1998年以来,苏太猪等15个新品种、配套系通过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审定。这些新品种、配套系普遍具有适应性强、生长速度快、饲料转化率高、肉质优良等特点,在提高我国生猪生产水平和猪肉产品质量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成功利用引进品种。先后从丹麦、美国、英国、瑞典、法国等国家引进了大白、长白、杜洛克、皮特兰等世界著名瘦肉型猪品种,以及 PIC、斯格等猪配套系。这些品种、配套系已基本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生态条件,为开展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初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建设了4478个原种猪场、扩繁场,在武汉、广州、重庆建立了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全国种猪与种公猪精液质量等监测任务。成立全国猪育种协作组,积极推进种猪测定、选育与区域性猪联合育种工作。目前,以原种场、扩繁场、种公猪站、性能测定中心(站)、遗传评估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等为主体的良种猪繁育体系初步建立。2007年以来,国家在全国200个生猪主产县实施了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人工授精普及率明显提高,生猪品种改良工作稳步推进。
(三)生猪生产水平逐年提高
随着良种普及率的提高以及饲养管理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生猪生产水平逐年提高。一是生猪生产稳步发展。2008年,全国生猪存栏4.63亿头,出栏6.1亿头,猪肉产量4620.5万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 53.8% 、278.9% 和 361.4% 。二是生产水平明显改善。生猪存栏率从1978年的53.5% 提高到2008年的131.7% ,胴体重从1980年的57.1千克,提高到76.5千克;育肥猪出栏周期从1978年的300天左右缩短到180天左右;生猪配合饲料转化率与“八五”时期相比提高了20% 以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生猪遗传改良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对国外优良种猪依赖程度高,存在引进 -退化 -再引进 -再退化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育种基础工作薄弱。种猪场育种积极性不高,“重引进、轻选育”,育种基础设施设备落后,性能测定工作不规范、测定种猪数量少,品种登记没有有效开展,育种群间缺乏遗传联系。原种猪场、科研院校和技术推广部门相互协作的育种体系不完善,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育种管理体制。
(二)种猪市场不规范。“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繁育结构层次不清晰,没有形成纯种选育、良种扩繁和商品猪生产三者有机结合的良种繁育体系。种猪质量参差不齐,多数种猪场销售的种猪没有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信息,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地方猪种选育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地方猪种普遍缺乏持续选育,选育方向不能适应市场消费需求,产业化生产格局尚未形成,加之缺乏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导致地方猪种在种猪和商品猪市场缺乏竞争力,地方猪种数量不断减少,个别甚至处于濒危状态。
三、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必要性
针对我国猪遗传改良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猪育种工作健康规范开展,参考发达国家猪遗传改良的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十分必要。
(一)有利于保障我国种猪产业安全
实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开展种猪自主选育与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可以逐步改变瘦肉型种猪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的格局,提高种猪自给率,确保生猪生产平稳发展所需的种源基础,保障13亿多人口的猪肉消费需求;也可以减少种猪进口带来的生猪疫病传播隐患,降低动物疫病对生猪产业持续平稳发展造成的危害。
(二)有利于提高生产水平和效益
发达国家猪育种的实践表明,实施以加速重要经济性状遗传改进为目标的猪遗传改良计划是推动生猪改良最有效的手段。对生猪繁育体系的育种群进行有效改良,通过扩繁群将优秀的遗传品质迅速传递到商品猪生产中,必将使我国生猪生产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新的突破,从而进一步增加农民养殖收益。
(三)有利于增强我国养猪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生猪产业化、商品化进程的加快,养殖者对生长速度、瘦肉率、猪肉品质、饲料转化率等经济性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种猪质量、生产潜能的要求也越发突出,持续的遗传改良成为养猪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有利于满足多元化种猪和猪肉市场需求
以我国独特的地方猪遗传资源为母本的杂交利用以及用地方猪种培育的猪新品种(配套系),对于满足特定市场对优质猪肉的需求,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习惯,形成多样化、优质化和特色化的猪肉产品市场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目标
(一)总体目标
立足现有品种资源,着力推进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建立稳定的场间遗传联系,初步形成以联合育种为主要形式的生猪育种体系;加强种猪持续选育,提高种猪生产性能,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改变我国优良种猪长期依赖国外的格局;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普及,优良种猪精液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生猪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开展地方猪种保护、选育和杂交利用,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优质猪肉市场需求。
(二)主要任务
———制定遴选标准,严格筛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作为开展生猪联合育种的主体力量。
———在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种猪登记,建立健全种猪系谱档案。
———规范开展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获得完整、准确的生产性能记录,作为品种选育的依据。
———有计划地在核心育种场间开展遗传交流与集中遗传评估,通过纯种猪的持续选育,不断提高种猪生产性能。
———推广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将优良种猪精液迅速应用到生产一线,改善生猪生产水平。
———充分利用优质地方猪种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杂交利用和新品种(配套系)培育。
(三)技术指标
在组建核心育种群基础上,通过对种猪性能的持续改良,核心育种群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目标体重日龄年保持2% 的育种进展,达到100公斤日龄提前2天;
———瘦肉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达68% 保持相对稳定;
———总产仔数年均提高0.15头;
———饲料转化率年均提高2% 。
五、主要内容
(一)遴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1.实施内容
制订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遴选标准,结合全国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采用企业自愿、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方式,选择100家种猪场组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
2.任务指标
2016年前分批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评估遴选。其中,2009~2012年:开展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认证,筛选出高生产力水平的核心育种群5万头,配套相关育种设施设备。2013~2016年:形成纯种基础母猪总存栏达10万头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形成相对稳定的育种基础群体。
(二)组织开展种猪登记
1.实施内容
全国畜牧总站建立国家种猪数据库并组织开展种猪登记,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按照《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820-2004)的要求,组织技术推广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生猪核心育种群纯种猪进行登记,及时传送国家种猪数据库。
2.任务指标
2016年前完成100家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在群纯种猪登记,逐步形成连续完整的种猪系谱档案,并动态跟踪种群变化情况。
(三)建立种猪性能测定体系
1.实施内容
(1)制定种猪性能测定与遗传评估方案,测定和评估的主要性状,包括目标体重日龄、目标体重背膘厚、总产仔数,结合选育效果适时调整测定指标,有条件的种猪场可进行目标体重眼肌面积、21日龄窝重、出生窝重、饲料转化率、利用年限、产仔间隔、体型以及胴体性能与肉质等辅助性状的测定和评估。
(2)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坚持场内测定和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测定相结合,以场内测定为主要形式。
(3)逐步完善主产省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主要负责对本省区核心育种场种猪生产性能进行抽测、执行国家种猪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及受核心育种场委托开展性能测定工作。
(4)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负责全国种猪遗传评估工作,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区域遗传评估中心,负责本区域种猪遗传评估工作,并按要求将数据上报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中心。全国遗传评估中心依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报送的抽样测定数据,进行场间性能比较,评价场内测定数据的准确性,增强场间关联度。
2.任务指标
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全国种猪场场内性能测定规程实施全群测定,每周将上周测定数据报全国或区域遗传评估中心。
(四)开展遗传交流与遗传评估
1.实施内容
(1)全国遗传评估中心根据核心育种场上报的性能测定数据,会同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制定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经全国畜牧总站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遗传交流以种猪精液交流为主。
(2)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应严格执行场间遗传交流计划,按要求选用其他核心育种场测定优秀的种公猪精液,开展持续性能测定和群体选育工作,建立持续的遗传联系。
(3)遗传评估中心采用多性状动物模型 BLUP方法(模型参见《全国种猪遗传评估方案(牧站(种)〔2000〕60号)》),对各地上报的性能测定数据,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至育种场,核心育种场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选留优良种猪,在此基础上开展持续的选育改良。
(4)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会同核心场育种技术人员共同制定遗传交流配种计划,配种公、母猪系谱由交流场、育种技术员和专家组同时备案。
2.任务指标
全国遗传评估中心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遗传评估结果。
(五)种公猪站和人工授精体系
1.实施内容
(1)根据全国生猪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的分布情况,完善区域性种公猪站建设;种公猪站的公猪来源于经性能测定、遗传评估优秀的公猪。鼓励核心育种场和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将测定评估优秀的公猪提供给种公猪站。
(2)依托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普及猪人工授精技术,将优良种猪精液迅速推广应用到生产中;核心育种场优良母猪通过扩繁不断地将良种母猪推广至生产中,从而带动商品猪生产水平的提升。
2.任务指标
2020年前,建设完善 400个种公猪站。2015年起,种公猪站饲养的种公猪必须经过性能测定,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点布局合理、服务到位。
(六)地方猪种的保护、选育与利用
支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地方猪种的保护和选育工作。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国地方猪种资源肉质、繁殖性能与适应能力等优良特性,采用杂交选育与本品种选育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培育遗传性能相对稳定的专门化品系,鼓励有计划进行地方品种的杂交利用和参与配套系培育,满足多样化的市场消费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农业部畜牧业司负总责,全国畜牧总站负责本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生猪遗传改良工作,具体负责区域内核心育种场的资格审查、遗传交流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和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的管理,落实国家种猪质量监测任务,组织地方优良猪种资源保护、选育与开发。依托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重新组建全国猪育种协作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主要技术力量,负责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方案和场间遗传交流计划的制定、参与种猪生产性能抽测、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等。
(二)加强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管理
公开发布“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名单,接受行业监督。国家核心育种场原则上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但必须严格按规定淘汰计划实施中不合格企业。国家支持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生猪产业政策适当向生猪核心育种场倾斜。指定对口专家作为生猪核心育种场实施改良计划的技术支撑,在育种方案制定实施、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环境治理、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委托国家级种畜质检中心对场间遗传交流后代进行 DNA亲子鉴定,对遗传交流的真实性实施有效监督。
国家核心育种场须按照改良计划的要求,履行好职责,确保测定数据和场间遗传联系真实性。确定专职育种技术员,具体负责种猪配种、性能测定等育种工作,及时提交育种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辖区内种猪性能测定中心送测种猪,抽样数量不少于当年该场测定总量的5% 。
(三)健全种猪质量监督体系
完善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加强部级种猪质检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建立部级种猪质检中心和省级种猪性能测定中心相结合的种猪质量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种猪质检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种猪场和种公猪站种猪质量的监督检测,推进种猪场和种公猪站的规范化生产。
(四)加大生猪遗传改良计划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立猪育种行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整合生猪育种科研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推进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实施。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的宣传,增强对改良计划实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我国猪育种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全国生猪遗传改良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