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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
法律资料网
时间:
2024-06-30 14: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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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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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发现,有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与我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此种证件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国驻港领事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后方为有效。特此告知。
198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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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2001]434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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