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转发《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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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转发《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转发《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的函

197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编印的《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转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协助处理国外华侨遗产,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编印的这份“业务介绍”,是一份很好的参考材料。但是,由于外国政府的政策法令,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份材料,只能起参考作用。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和中国银行联系,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由于我国外银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要委托国外律师代为进行,所以各地法院在向银行提供“案情介绍”材料时,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外国政府,对遗产继承,都有时效的限制,如有延误,就要丧失一部或全部权利。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按急件办理,不要延误。

附: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
华侨死后在国外遗下的财产,是华侨生前在国外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是华侨的切身利益,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根据毛主席关于“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的教导,以及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的规定,我们做好这项工作,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侨务、侨汇政策。也具体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侨胞、侨眷的切身利益的关怀。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支援世界革命,都有一定的意义。
由于华侨的遗产在国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办理必要的法律证明文件,向遗产所在地的有关当局,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手续,才能取得遗产,所以这是一项涉外且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如果稍有疏忽,就会影响国家的声誉,甚至会发生涉外事故,使国家造成政治损失。因此,办理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处理,决不可马虎随便从事。
下面介绍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常识,注意事项和具体手续,并介绍一下托收公伤死亡赔偿和车祸索赔的具体手续。
一、遗产托收
我国华侨大多数居于资本主义国家(地区)或民族主义国家(地区),由于各国的外汇管理情况不同,我行办理托收遗产的地区范围还不很广,还不是凡有华侨旅居的国家(地区)都能办理,目前只是限于: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及香港澳门地区。
(一)国外申办遗产继承的手续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都有“遗产法”,继承遗产均须根据遗产所在地的“遗产法”办理。外国遗产条例繁多,甚为复杂,且不时有改变,故只能将一些比较基本的规定介绍一下。
在国外,人死后所遗下的财产,根据“遗产法”规定,一律由法院冻结,在未办妥继承手续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理。遗产的继承处理,大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遗产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财产由某人继承,被指定的继承人凭遗嘱依循法律手续向法院申请,便可得到遗产(这里说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在律师楼立具并经法院备案的遗嘱,而不是死者生前所写的遗书)。另一种是没有遗嘱的,则由死者的血缘亲属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后,才能得到遗产。外国“遗产法”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大概分如下五级:(1)配偶;(2)儿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孙;(5)其他半血缘亲属如叔(伯)姑侄等。申请继承遗产,必须按上列等级顺序递次进行,不能越级。即夫死妻继承,妻死夫继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或已死亡,则由其父母继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可由其旁系亲属继承。凡有继承权者已去世,均须办理死亡证明书。合法继承人如放弃继承,须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国外申办遗产继承手续,其程序大体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或受权人)聘请律师,凭死亡证明书,遗嘱,遗产凭证,本人的合法证件等(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向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开庭审议,确认申请人的继承地位后,便发给遗产执管证(俗称承办纸),再由继承人向遗产税局申报免税或缴纳遗产税后(香港遗产在十万元以下免税),清偿死者的债务(律师代领到遗产后,即代登报公告债权人,由登报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索偿,逾期作放弃债权论,以后不得追究),支付各项费用,所余的财产才归继承人受益。
港英法院规定,凡申领无遗嘱的遗产,申请人须觅具双倍于遗产数额的财产保证,才能申请遗产。
(二)国内承办代收遗产的手续
下面介绍国内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家属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的手续:
委托人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首先必须提供遗产人的死亡证(在国外死亡均有死亡证;在国内死亡,可由各级人民法院核发),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险箱钥匙等等)。经审查可以受理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各项必要的证件。
(1)继承权证明书。这是法院根据法律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的重要文件,申请人必须领到这个证件,才有权申领遗产。这项证件的内容:①全部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②被继承人姓名(如有别名应同时填列)、性别、籍贯、生前住址、死亡日期及地点、终年岁数。③证明内容: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留有遗产(无须详列遗产情况及数目),生前有无遗嘱,根据法规,确认某人有权继承等。(详后)

(2)委托书。这是以继承人名义授权我指定单位或个人代办申领遗产的必要证件,银行必须取得此项证件,才有权代领遗产。委托书的内容:①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②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地。③委托内容:授权某人全权代表申领遗产等,并必须写明受权人有转委权。港英法律规定,年满21岁才算成年,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继承人代表授权。(详后)
(3)其他有关证件:如其他有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等。(详后)
上述证件,第(1)(2)两项是必须的,第(3)项则视案情需要才决定是否办理。各项证件的内容、文字结构、要求简练、准确,不要罗嗦、冗长(因为这些文件寄到国外申办时,尚须翻译成当地文本,翻译费是根据字数计算的)。这些证件办妥后,尚须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经有关国家驻我大使馆签证,才能生效。
上述各项证件是对外的正式的法律证明文件,除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以外,每份应装订成册,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较好的白纸(如道林纸)印制,有条件的最好是排版铅印,以示严肃。
除办理上述证件外,为使在国外申领遗产工作顺利进行,还须商请法院协助写一份“案情介绍”,连同证件及遗产凭证一并交由银行寄出供受托人参阅。“案情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整个案情简介和在各项证件中没有述及的其他有关情况,以及对遗产分配处理的意见等。
关于继承权的确定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继承权的办继承权证明书。如无直系亲属,那些依我国法律没有继承权的其他旁系亲属申办继承遗产证件时,则第(1)项证件应改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只证明其亲属关系,而不能确认其继承权。继承权将由受委托人凭亲属关系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确认。如其他旁系亲属与死者生前一向系互相赡养者,可以考虑核发继承权证明书,但不能援引我国法律规定(例如,不能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关于要求委托人提供国外有关遗产证件(如死亡证、遗产凭证等)问题。原则上提供正式的原本证件,但考虑到这些证件多在国外,为免往返寄递,亦可提供影印的证件,供国内审核办案,但将来在国外申领遗产时,必须将原本证件交给我指定的委托人,因为,影印证件不能凭以申领遗产之故。
受委托人的指定。目前我香港承办代收遗产业务的,只有香港南洋商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香港新华银行三家银行,除南商行以银行名义作为受托人外(因该行系在香港注册登记开业)。其他两行均系以个人名义受托,交行指定的受托人是该行的襄理樊兆珑(男,银行襄理,住香港德辅道中3号A)。新华银行指定的受托人是该行的副经理曹允祥(男,54岁,上海市人,银行副经理,住香港大道中17号)及襄理陈成耀(男,62岁,广东增城县人,银行襄理,住香港大道中17号)。
委托业务分工:南商行多承办香港以外地区的遗产案件。新华银行承办香港的遗产案件。交通银行承办香港的公伤死亡索赔与车祸死亡索赔等案件。
此外,新加坡中国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亦承办该地区的遗产及公伤、车祸索赔案件,但托办之前须先通过我行与该两行联系,由该两行指定受托人后,才进行办理授权证件。
(三)托收遗存我香港各银行遗产的手续
托收的遗产,如仅系存于我香港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新华银行,国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宝生银行,广东省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的存款一般金额不大的,可凭存款凭证,死亡证,向当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不须经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签证),寄由广州中国银行直接向存款银行托收便可领到遗产,不须通过港英法律手续办理。如遗产兼有其他非我银行之存款,或保险箱,股票、不动产等,则仍按前述(二)项手续办理。
(四)国内承办行的分工
由于托收国外遗产是一项涉外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统一对外,全省范围内指定由县(市)支行一级负责承办,承办的县(市)支行亦不直接对外,均集中于广州中国银行统一联系对外办理。
由于国外继承遗产复杂,上面介绍的,仅是一般办案的大体手续。如遇到比较复杂的遗产案件,承办行最好将案情及有关证件,先报送广州中国银行研究后,始再办理。
二、托收公伤死亡赔偿款项
公伤死亡赔偿(包括海事死亡赔偿)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社会本质所决定,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很差,广大工人劳动安全多无保障,故公伤死亡情况屡有发生。工人因公死伤后,根据“劳工法”规定,死者家属得向资方索取赔款,以资抚恤。但资本主义社会,政府机构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其一切法律规定,并非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着想,虽设有所谓“劳工处”的机构,其实质仍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故我们受理公伤死亡索赔案,是为维护我华侨、港澳工人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斗争,既是经济斗争也是政治斗争,决不是一项单纯的托收业务。
根据港英劳工法规定,工人因工死亡,即由港英劳工处出面处理,登记备案,“协助”死者家属向港英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裁定资方赔款数额(最高赔款额为死者生前36个月工资总和),限期将款交到法院,由法院发给死者家属受领(此项赔款通常是由资方投保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具体手续及程序是:死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于一年内向法院申诉,逾期作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资方亦因而拒赔。死者的国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应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内容,除证明其亲属关系外,尚须证明死者生前系负担该亲属的生活费用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书内容与托收遗产委托书内容大致相同(只委托事项改为代申请劳工死亡赔偿)。目前银行承办此项案件均指定由香港交通银行襄理樊兆珑为受托人。除了办理上述证件外,银行尚须查明死者生前两年汇款接济其家属的情况,出具汇款证明清单(逐笔填列汇款日期,汇出行名,汇款号码,收款人姓名,金额,汇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盖解付银行(县支行)正式公章。此清单连同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及“劳工处”通知书一并寄中国银行转受托人办理。
为使能力争得到最高额赔偿,国内办理证件时应注意下列几项:
(1)死者之家属中,有成年儿女正处壮年,而“劳工处”通知书上又没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2)死者之家属中有未成年儿女,“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3)如死者系独生子,其家属中有老年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养父养母一向靠死者供养的鳏、寡、孤、独的亲属),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或证明书内。
上述那样处理,主要是为将来出庭申诉时,作为向资方索取最高额赔偿的充分根据,因为对方辩护律师也可据“理”提出压低赔款额甚至拒赔之故。
此类劳工死亡索赔案,国内核发的有关证件,可不必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
如死者有遗产,则国内法院应按继承遗产案核发证件(核发继承权证明书而无须另发亲属关系证明书),将继承遗产和劳工索赔两方面内容都包括进去,签证手续亦按前者办理。
三、托收车祸死亡索赔款项
车祸死亡索赔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交通秩序混乱,劳动人民生命没有保障,车祸死亡案件常有发生。根据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以聘请律师,向肇事当地法院起诉肇祸车主,向其索赔。此类案件即普通所谓“打官司”。根据港英法律规定,索赔港币5000元以上或属大钱债案,必需由律师再聘请大律师出庭。每次出庭费用,第一次为港币3000元,以后每次为港币1500元。如获胜诉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费用可由其负担大部分;如败诉或被告人无能力付款,则原告人须负担全部费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将被告扣押,但每月原告仍须付给法院港币180元。扣押后,债务作为还清,不得再提出申诉。由于车祸案情甚为复杂,且起诉费用甚巨,讼诉后果毫无把握,故我们承办此类案件时,一般不轻易起诉,多由双方聘请律师协商,由肇事人赔偿一定数额款项了事。死者的国内家属委办此项案件时须先提供车祸肇事的有关详情及证据,由承办行送报广州中国银行与受托人联系研究,经确定受理后,才通知委托人向国内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及委托书,因此类诉讼案,原告人必须向肇事当地法院领到遗产执管证(即须首先取得继承人的合法地位)后,始有资格进行起诉。这些证件均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方能生效。
四、各种有关证件式样
继承权证明书
(72)开证字第4号
继承人:李玉玲,女,52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汉源,男,27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桂华,女,24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赤坎人民公社爱国大队南村。
周汉邦,男,17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被继承人:周文光,又名周亚光,男,广东省开平东县人,原住香港九龙佐敦道97号3楼。于1972年9月
26日在开平县死亡,终年54岁。
查周文光又名周亚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因病死亡。死亡在香港留有遗产。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死者周文光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妻子李玉玲,儿子周汉源,周汉邦,女儿周桂
华4人共同继承。特此证明。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玉玲,女,52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汉源,男,27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
周桂华,女,24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县赤坎人民公社爱国大队南村。
受委托人:曹允祥,男,54岁,上海市人,银行副经理,现住香港皇后大道中17号。
陈成耀,男,62岁,广东省增城县人,银行经理,现住香港皇后大道中17号。
我们是周文光(又名周亚光)的妻子和儿女。周文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
港遗有房产,座落于香港九龙佐敦道97号;及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香港渣打银行遗有存款;在香港永安公
司遗有股权。根据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1972年11月14日发给我们的(72)开证字第4号继承权证明书,
现我们代表本人和周文光的未成年的儿子周汉邦,委托曹允祥先生和陈成耀先生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
代表我们在香港向香港有关当局办理继承上述遗产的一切事宜,领取周文光的遗产执管证,并全权代表我们
领取、执管、变卖和处理上述遗产。
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依法所作的一切必要手续,和签署的各种有关文件,与我们亲身在场所作或
签署的同样生效,我们均予以核准和承认。同时,代理人有转委权。
委托人:李玉玲(签章)
周汉源(签章)
周桂华(签章)
1972年11月14日
证 明 书
(72)开证字第5号
兹证明李玉玲,周汉源,周桂华于1972年11月14日来到我院,在前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死亡证明书
(72)开证字第6号
周文光,又名周亚光,男,广东省开平县人,原住香港九龙佐敦道97号3楼。是李玉玲的丈夫。
查周文光于1972年9月26日在开平县蚬岗人民公社春一大队北村因病死亡,终年54岁。
特此证明。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14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岁,×省×县人,现住×县×公社×大队×村。
×××,女,×岁,×省×县人,现住×县×公社×大队×村。
我们的父亲×××,于×年×月×日在香港因病死亡。死亡后在香港留有遗产。根据×省×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发给我们的×字第×号继承权证明书,我们是×××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现我们自愿放
弃继承我们的父亲×××的遗产的权利,该项遗产,由我们的母亲×××全部继承,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签章)
×年×月×日
证 明 书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院,在前面声明书上签名盖章。
××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亲属关系证明书
申请人:吴××,女,38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开平县××公社××大队××村。
关××,男,13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开平县××公社××大队××村。
关××,女,10岁,广东省开平县人,现住开平县××公社××大队××村。
关系人:关××,男,广东省开平县人,原住香港九龙××道××街×号×楼,于××年×月×日在香港
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40岁。
查申请人吴××是关系人关××的妻子,关××是关××的儿子,关××是关××的女儿,关××生前
负担吴××,关××及关××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广东省开平县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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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81号 2007年12月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能,理顺会议办理程序,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议题拟列席单位的名单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会议的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的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地方性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议题
(一)议题提出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
凡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分管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
(二)议题协调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要在会前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意见有分歧的,须报请分管秘书长以及分管市长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汇报材料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除正式文件外,汇报单位还需提供简明扼要的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市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汇报材料一般应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材料首页左上角标明“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字样,正文之前不列主送单位,落款加盖主办单位印章。
汇报材料需经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市长审定后送办公厅汇总。
(四)议题审定
市政府办公厅每周汇总一次拟上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根据议题准备是否充分和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上会议题及会议时间,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已确定的上会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改在下一次会议讨论。
需列入下周常务会议的议题,正式文件和汇报材料一般应在会前7天(星期四以前)送至办公厅秘书一处,未送达的一般不安排下周上会。
在常务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和议题积压较多的情况下,办公厅应随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提出安排意见。
(五)议题撤销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于可以不列入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可撤销议题。
四、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为星期四上午。常务会议由办公厅组织。
(二)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主办单位需在会前2天将上会材料按标准格式印制60份(或按要求份数)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在会前分送有关领导审阅。
(三)接到会议通知后,与会单位要在会前1天到办公厅领取会议材料,提前对议题进行认真审阅;按要求在会前上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会议秘书将人员出席情况整理后,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办公厅根据议题内容预计汇报和讨论的时间,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时间分批到候会室候会。待进行下个议题时,由会议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入会,以保证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会议纪要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进行录音,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内容准确,文字简练,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起草,经办公厅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会议秘书要及时将会议讨论的文件、签到单、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立卷存档。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到会。
严格控制与会人员,会前议题协调中已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一般不再列席会议。
汇报和列席单位均由主要负责人参会,汇报单位可酌带1~2名助手,其他列席单位不得带随员。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列席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请假要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及委派谁代为参加。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区县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参会,并根据议题要求候会,会议通知中未规定参会的,不得到会。列席相关议题的办公厅业务处室须由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秘书长请假。
(二)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会议进行期间,与会人员不要随意交谈和走动,不要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为保证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好常务会议,会议期间一般不要请参会领导接待来客、接听电话和送阅文件。如有紧急事务找有关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
(三)会议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迅速落实。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竣工一次结算的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地供应建设资金,促进建设工期的缩短,降低工程造价,加速建设资金的周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关于改革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正式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一定施工能力,并拥有一定数额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建筑安装企业,经过建设银行审查同意,施工所需正常流动资金可由建设银行贷给,实行全额信贷。各级财政历年拨给各级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
日起,一律转作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后,建筑安装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备料款和预支工程款。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贷款额度,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上年完成的工程量和本年施工作业计划核定。企业在核定额度内,可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随时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全额信贷的贷款利率按
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条 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建筑安装企业要包工全包料,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储备建筑材料。当前全包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财政拨款改贷款项目的国拨三材指标,建设单位要交给建筑安装企业使用,由建筑安装企业负责采购。
二、自筹和其它项目的国拨三材等物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可委托建筑安装企业采购议价材料。
三、建设单位同建筑安装企业协商一致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也可向建筑安装企业供应材料实物。由建筑安装企业交款提货,建设单位供应实物。在工程结算时,应扣回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全额信贷而增收的贷款利息。
第五条 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所发生的价差,不论采用哪种供应方式,都由建筑安装企业提出明细表,经建设银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六条 凡工程合同中订明提供材料指标的,如材料托收凭证发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证明,将凭证转至建筑安装全业付款。
建设单位供应实物的工程,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交款提货。如有误期,建设单位可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向建筑安装企业结算,并按材料价款和规定,向建筑安装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凡在我市区内施工并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的承包工程,实行竣工一次结算;在其它银行办理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按合同造价将款存入建设银行或由开户行出具信用证明,也可实行竣工一次结算。
第八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再按进度向建设单位预支工程款。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由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承包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向建设银行申请周转贷款,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工程,可分期结算;建设周期长的工程,也可分段结算。
第九条 对竣工一次结算工程支付的周转贷款利息,按承包项目的定额工期(换算成日历天数)加七天结算期进行计算,列入预算(合同)价值,由建筑安装企业包干使用。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拖长工期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负担。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安装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验收和结算完毕。由于拖延验收和结算而使建筑安装企业多支付的利息,由建设单位负担。如需延长结算期,可在合同条款中写明。
第十一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自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提供足额的结算保证金。建设银行要审查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建设单位应存入建设银行的一次结算保证金数额,按核定数额进行控制,建设单位要保证竣工时按合同(或审定预算)
所列价值支付工程款。因拖欠工程款给建筑安装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安排施工,如果发生超计划施工,应事先与建设单位协商,征得原批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提供资金保证,同时存入建设银行,否则不得超计划施工。擅自超计划施工造成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由建筑安装企业自有
资金垫付,不得占用银行贷款。
第十三条 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工程,应在合同中写明。建筑安装企业要依据定额工期、结算期和预算价值确定单项工程应占用的在建工程周转金平均余额和工期,然后填制《在建工程周转金核定表》(见附表)一式两份。交由建设单位开户行审查签注意见,做为核定在建工程周转贷
款的依据。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三日内,建筑安装企业要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报送《已完工程月报表》,做为建设单位计算投资完成额和核算在建工程的依据。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要在每年度开始一月底前,按照全年作业计划安排,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报开户的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贷款总额。在执行中还要根据施工和材料储备情况,在季度开始前十天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开户行审定。
第十六条 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贷款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类,计划外贷款利率高于计划内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授权建设银行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建设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