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无奈/卓泽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2:51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治的无奈

检察日报2000年08月10日
许多关于法治的宣传,往往使人觉得法治是无所不能的圣物。如
果我们这样简单地认识法治,就难免在遇到无奈的情形下,会对法治
产生最轻率的怀疑。其实法治并非万能,而且从一开始就存在于无奈
之中。对此我们应当有最清醒的认识,这样才能使我们对于法治的选
择是源于理性而不是盲从,因为只有理性的认识才可能被理性地固守。
  就法治来说,首先就是,它自己的文化基础不能依靠自己得以建
立。任何法治都需要必要的文化基础,但任何法治都不可能为自己的
存在建立一个必要的文化基础。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形
成自己的既有文化,这种既有文化具有保守的、不容易改变的性质。
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有的文化适宜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的则不适合
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对于没有法治文化基础的民族,他们要建设法治
就必须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必要的变革,使之适合法治的生成与发展,
而这个变革与发展,法治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这恐怕是法治的一个极
大的无奈。
  其次,法治的启动得依赖优秀的人物——社会精英的卓越贡献,
而无可奈何地在人治的基础上开始启动。也就是说法治的无奈在于法
治无法自行启动,并且必须借助于它所反对的人治。任何民族的法治
都是在一定程度人治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说古希腊已经产生了关于法
治的思想和理论,那么这些思想和理论也是面对人治弊病,对人治予
以批判的成果。如果说,古罗马存在关于法治的某种社会实践,那么
它的启动也离不开古罗马优秀人物的重要作用。至于资产阶级的法治,
如果没有那些优秀的资产阶级的革命家,其产生和发展是无法想象的
。当法治启动的这种人治基础不具备时,法治就无可索求。法治启动
的这种尴尬,显然也是法治的无奈。
  第三,法治不会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只是相对于人治、德治、礼
治有它成功和优越的地方,但并不决然是最好的或完美无缺的。追求
完美,是人生与社会的理想,然而人们总是看到,完美的法治只能是
期望而非现实,这就为法治被人所诟病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如果人们
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否定人治、弘扬法治时,人们弃人
治而求完美的心理就无法获得满足。面对不完美的法治,甚至还会引
发轻率者对于法治的责难与敌视。这岂不是法治之又一无奈。
  第四,法治无法取代道德、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
社会规范,也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既不是全部社会规范,也不
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就道德来说,它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规则,它不
仅关乎人的行为,而且连接人的内心。法治要想离开道德而独自存在,
那只是一种空想。就纪律来说,它是一定组织内部的规则,只要它不
违反法律,得到一定组织形式的认可,就具有自己的效力,并在一定
的组织内发挥作用。在一定组织内部最经常发挥作用的常常不是法律,
而是纪律。法治不仅不排斥道德与纪律,而且还是以道德与纪律的存
在与作用的发挥作为社会基础的。法治如果超出自己的范围而要将其
他社会规范所取代,那就只能是空想,就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乘人掉车之机拿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崇军

[案情]
2004年3月7日上午,魏龙兵从吉水县城搭乘公共汽车往南昌市,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当汽车行驶到新干县附近时,驾驶员停车加油。坐在魏龙兵旁边的乘客毛昌仁将随身携带的一只塑料袋(内有用报纸包住的一捆钱共20000元及一件上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下车方便与购买食物。当客车加油完毕,驾驶员未清点旅客是否都已上车,即启动车辆继续行驶,毛昌仁因此掉车。此时,魏龙兵发现毛昌仁未上车,便将毛放在座位上的塑料袋取过来,见袋内有一捆钱,便偷偷地拿出钱来,藏在自己的衣袋里。毛昌仁掉车后,急忙拦截“的士”追赶十余分钟赶上客车,上车后发现那捆钱不见了,便询问周围旅客是否有人拿了。见无人出声,毛昌仁便叫驾驶员返回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由公安人员处理。这时魏龙兵出来阻挠,讲自己到南昌有急事,如果耽误了谁也负担不起,不同意将车开往新干县城。驾驶员不理,径直将车开往新干县公安局。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魏龙兵承认拿了毛昌仁的钱,并当场交出。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魏龙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魏龙兵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乘客毛昌仁的一时疏忽而掉车,对其放在座位上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塑料袋已失去控制,这些财物属遗失物,魏龙兵将其中的20000元捡起来意图占为己有,其行为仅属于民法上的恶意占有,属于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魏龙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毛昌仁放在座位上的财物不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指由于持有者一时疏忽而脱离了自己和有关人员控制范围的财物。其特点是:持有人不知该物失落何方,自己也难以寻找。而本案中的毛昌仁虽然因掉车而把财物遗留在自己的座位上,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但他对这些财物的存放地点是清楚的,并且立即另行搭车追赶寻找。同时这些财物暂时脱离了毛昌仁的控制,但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对其仍有控制、掌管的责任,实际上这些财物也仍在驾驶员、售票员的控制范围之内。因此,魏龙兵取走的财物,与在无人控制的场所捡得遗失物是不同的。
2、魏龙兵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物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人在获得利益之前,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占有,也只是不当得利人在取得不当得利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接受,并且不当得利的事实出现,往往是对方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从本案看,魏龙兵发现同车乘客毛昌仁,因掉车而留下装有巨款的塑料包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这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且乘人不注意时偷偷地将包内钱款取出,藏在自己的衣袋里。当失主毛昌仁赶回查找时,魏仍默不作声,不肯承认自己拿了钱,并且阻挠把车开往公安机关查处。这足以表明魏龙兵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20000元钱款的故意,并在客观上也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20000元钱款藏入自己衣袋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 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 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

财办[2002]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报送〈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归类合并 统一管理”决定的意见〉的请示》(国清[2002]3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这一决定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现将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归类合并,统一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业务兼容”的原则,本着“承认现状,平稳过渡”的精神进行,以确保两行业的稳定和专业服务的正常开展。
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适时更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社团会员。

三、中税协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是其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监督、指导。
四、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推荐中税协的会长、秘书长任中注协副会长、副秘书长。
中税协的日常重大工作和年度总结向中注协报告。
五、中税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职能,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由现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税协的工作人员组成。
六、各地两行业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工作,原则上按上述精神进行,并应于2002年底完成。
计划单列市仅有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可单独存在。
七、两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后,应稳妥推进执业机构的业务融通,促进两行业的协调发展和规范管理。

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是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规范措施。各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地方两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