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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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2〕14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会受理的电话销售投诉急剧上升。投诉主要反映电销人员不分时段拨打、违背消费者意愿反复拨打和电销人员态度不好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社会形象。为了尽快遏制电销扰民问题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话销售业务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电话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者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保险公司以获取客户信息为目的而进行的呼出业务也应参照本通知进行规范。

  二、完善电话号码屏蔽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地区差异、季节、习俗、气候等因素合理确定电销拨打时间段,确保呼入对象愿意接听和方便接听。

  (二)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电销电话号码屏蔽制度,电销核心业务系统中必须具有号码屏蔽功能模块。对于表示拒绝继续接听、明确要求请勿再次拨打的客户,电销人员应礼貌结束通话,并在号码屏蔽系统登记,同时设定不少于1年的禁拨时限。

  (三)各保监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电销禁拨系统,设立行业共享的禁拨数据库,避免客户拒听一家保险公司后又被其他公司拨打情况发生。

  三、加强电话销售投诉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电话销售投诉管理制度,特别是采取集中呼出和保单属地客服模式的公司,应加强内部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快速回应消费者的诉求。

  (二)对于简单反映电销扰民的投诉,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投诉人诚挚道歉,挽回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并按投诉人要求将其列入禁拨名单。对于销售人员言语粗鲁、态度恶劣的,公司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并追究其直接主管责任。

  (三)各公司应根据投诉反映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各公司电销扰民类投诉进行专项监测分析,对于疏于管控、处置不力,电销扰民投诉量居高不下的机构,将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四、加强电话销售过程管理

  各公司应健全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电话销售过程管理,严格规范电销座席销售行为。通过系统拨打控制、实时监听及团队主管巡查等方式,及时制止座席强行推销、骚扰客户以及在客户明确拒绝销售情况下继续跟踪销售等行为,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做出相应处罚。

  五、严禁非法买卖使用客户信息

  电销座席人员必须按正常渠道获得的名单进行销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严禁通过商业手段购买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社会公众的信息,严禁将保险消费者信息资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换使用,严禁其他任何非法管理和使用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信息。

  六、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一)各保监局对电话营销业务实行呼出机构所在地属地监管。在处理跨区域电话销售投诉时,原则上由接到投诉的保监局移交至保险公司电话销售机构或合作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牵头处理。如果投诉中涉及落地服务的,可以由保单配送地所在保监局处理。

  (二)各保监局应加大对辖区内电销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据投诉线索严肃查处电话销售业务中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辖区内电话销售业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电销扰民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上报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同时报送电销中心及合作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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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
理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
力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体
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现就对国家科研计划实施
课题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课题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
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
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研管理新机
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1.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
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
  2.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
革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
评审制度。
  3.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
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
受社会监督。
  (三)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
关的管理活动。
  二、课题的确立
  (四)加强课题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
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
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
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归口部门可
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五)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
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为自然人或
法人。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
确课题组长的责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
  (六)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
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
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七)明确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关系。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
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必须提供课题任务书或课题合同中确立的支持条件。属
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与课题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
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
形式确定。
  (八)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
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
办法的要求,并由归口部门确认。
  三、课题的组织管理
  (九)国家科研计划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
能。
  (十)明确课题研究的层次。根据实际需要课题可实行“课题—子课题”或
“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不
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签订课题分级
合同,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十一)明确课题管理和课题研究各方的职责。在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中要
明确各有关部门、课题依托单位以及课题责任人的责权利,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
详细规定。
  (十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
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
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归口部门报告,并按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
批。
  四、经费管理
  (十三)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课
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十四)合理确定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课题
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
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
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资助额
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
  (十五)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课题申请人在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
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
的经费。
  (十六)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
研究费。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
一般包括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招标、课题监理、跟踪检查以及后评估等
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归口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课题研究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
  (十七)合理编制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课题研究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
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
括:人员费、设备费及其他研究经费等。其中,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
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
不得在国家资助的课题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
支付依托单位课题服务的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
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十八)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
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
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十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
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经费结存情况核定本年度课
题拨款额,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
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加强课题成本核算。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或子课题进行成本
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
口径的连续性。
  (二十一)加强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
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
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二十二)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费决算。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
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
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
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
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五、课题验收与资产、成果管理
  (二十三)完善课题验收工作。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
以及财务决算,有关课题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
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二十四)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
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
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
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二十五)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
课题终止后,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
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
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十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保障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国
家新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未颁布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课题的监督与检查
  (二十七)加强课题监督检查,逐步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归口部门、财政部
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
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归口部门、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估。归口
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
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二十八)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课题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课题
经费预算。课题依托单位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
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
用和安全。
  (二十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
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等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各归口部门在制
定新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对以国家财政拨款
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地方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由各地参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经委、财政厅、团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铁道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中国民航局政治部、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组织部、团委:

  共青团组织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在企业深入进行领导体制及其它各方面改革的情况下,改进和加强企业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带领青年职工的积极作用,对于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发给你们,望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改进和加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共青团工作,特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团组织是企业里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职工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企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突击队。

  第三条 企业团组织的基本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现代科技文化知识武装青年职工,努力把青年职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工人阶级新一代,使之能够担负起振兴企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

  第四条 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四化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企业团的工作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方而的要求,为改革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青年成长服务,力求人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企业团组组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直接领导,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同时,接受厂长(经理,下同)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协助企业党委(或总支、支部,下同)和厂长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青年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促进改革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青年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共同理想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民主和法制纪律教育。

  (三)教育青年职工做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妥善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了解、研究青年职工的思想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保护青年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贯彻厂长经营管理决策,服从厂长统一指挥,带领青年职工积极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为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做贡献。

  (一)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在本职岗位上争创第一流成绩,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急、重、难、险任务,带领青年职工开展突击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在行政的支持下可承建“青年工程”。

  (三)在青年职工中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

  (四)引导和组织青年职工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开发智力资源,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充分发挥青年知识分子的作用,为他们施展才智创造条件。

  上述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

  第八条 关心青年职工的利益,为青年职工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愿,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各类正当的青年社团活动。

  (三)建立青年职工业余活动阵地,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进青年职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团的干部,提高团干部的素质。

  (三)督促团员履行义务,保证团员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搞好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的队伍,使企业中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十条 企业团委(或总支、支部,下同)有下列参与权:

  (一)企业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和必要的常委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

  (二)团委书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厂长就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部署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

  (二)审批下级团组织的建立和撤销,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三)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职工,授予荣誉称号。

  (四)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企业团委有下列考核权:

  (一)考核下级团组织的工作。

  (二)受同级党委和厂长委托,考核本企业下一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重视青年工作、关心青年成长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团委有下列建议权:

  (一)提出下级团干部的任免、调动意见,协助党委管理下级团干部。

  (二)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发展对象;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职工提干、上学深造。

  (三)向行政领导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四章 组织设置和团的干部

  第十四条 企业团组织根据企业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特殊情况下,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会员。

  第十五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级团的组织,可根据青年职工的工种、班次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七条 企业团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照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企业团委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大、中型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团的专职干部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大、中型企业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企业团干部的选拔,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选举的基本程序,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企业下一级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企业团干部要专职专用。更换或长期抽调企业团的各级组织的正副书记做其它工作,要与上一级团组织协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如下: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按一九八O年八月五日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自筹。

  (三)团组织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四)如上述经费仍不敷需要,企业可视情况从留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六章 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共青团工作中重大的问题,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厂长应主动地关心和指导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党政部门应尊重团组织的工作职权和正确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团的活动时间、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财贸等其它行业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