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3:08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农文[20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生产所在地”是指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具体生产地点。

二、对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其持有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免于提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201206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51号).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06/t20120619_2766144.ht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促进烟花爆竹消费安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1年元旦、春节将近,进入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现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把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作为节日市场监管的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全面、准确理解文件赋予工商机关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做到监管到位,不缺位、不越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早部署、抓落实、讲实效,促进市场消费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切实规范经营主体。各地要严把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登记准入关,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大巡查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突出巡查重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执法合力。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部门协调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公安、质检、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如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联系电话:(010)88650301(总局值班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已于1999年10月14日发布(第14号局长令)。现就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GLP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我国药品研究质量和水平,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实施GLP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实施工作。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本辖区研究机构的实际情况,切实组织好GLP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对研究机构贯彻实施GLP的监督管理工作,促使研究机构认真领会GLP的精神并遵循GLP的原则进行新药的研究,逐步地全面达到GLP的要求;应引导基础较好的从事药品安全性评价的研究机构,充分认识实施GLP的重大意义,积极为我国GLP的实施提供经验,为提高我国药品安全性研究的质量,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药品研究机构应按照GLP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标准操作规程,重视人员素质的提高,加强实验设施的建设,在研究工作中,认真贯彻GLP,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逐步实施GLP的认证制度。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Ⅰ、Ⅱ类新药的安全性研究能够在符合GLP的研究机构中进行。
五、GLP的认证工作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研究制定有关GLP认证工作的配套办法,试点起步,逐步实施。
六、为推动GLP的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颁布GLP的实施指南,并组织编写GLP的培训教材,逐步开展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药品研究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
七、GLP的实施,需要研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培训、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做大量的扎扎实实的工作,各研究机构均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防止出现走过场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实施GLP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注重实际、不断完善的方针,努力推动我国GLP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贯彻实施GLP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安全监管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