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05:31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发改、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分别费率、分别记账、分别支付待遇的管理体制,基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县(市、区)参加生育保险。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肃州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 全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生育保险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时,应提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职工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参保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由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支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从管理费或从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缴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省政府〔2002〕第27号令)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
  女职工生育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
  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三)生育医疗费
  1、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以及流产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办法进行结算。具体定额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调整。支付定额包括生育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用。对超出支付定额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担,节余部分补贴给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职工异地生育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产假期满后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核报。
  3、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不属于参加生育保险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由男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持该职工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及相关手续,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国家规定报销。
  4、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休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因难产而发生死亡的,因生育所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职工死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生育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由继续经营者负责承担并缴纳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企业破产、解散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作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预决算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要限期补缴,并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或者参保单位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职工生育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村创业的法律支持与风险
----章昱 章建国
摘 要:中国经过改革开放,经济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但是,这一增长中隐含着重大的社会矛盾——贫富分化。为缩小城乡差别,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农业领域创业提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颁布的。之前已经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也对个人合伙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作了规定,为什么还要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呢?本文的主要内容的就是简要阐释农村创业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该法为农业领域创业到底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农业领域创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法律支持;创业风险














引言
  农民,在我国人口中占很大比重,从古至今我国都非常重视农民问题,由于农民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低收入阶层,所以,解决好农民的问题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国大力支持三农发展,十分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从2004年开始我国中央一号文件中己经连续6年,都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加大了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是我国为支持三农发展出台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律地位都加以明确,并制定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各个方面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1】下文将阐述农村创业的背景,以及应该如何利用这样一部法律作为支持的问题。
1.农村创业的背景
1.1中国农民的生存现状
  几千年来,中国的社会动荡或者改朝换代都是因为民不聊生从而引发农民起义所导致的,新中国,也是农民无法生存从而奋起反抗而造就的。中国资产阶级或者封建士族一直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而他们的养尊处优生活是建立在占人数绝大多数的农民的痛苦生活之上的。
农民人数众多,但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却非常少。全国各地,苦、脏、累活都是农民工在做,可是,他们的收入只能维持劳动力的正常繁衍。待遇之低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都没用足够的积蓄去维持家用,抚养教育后代,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中国农民在活着时收入不高,即使是死亡,也因为其农民的“桂冠”而只能获得非农民的三分之一的赔偿。因同一侵害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已经不足为奇。
2.2中国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历史原因
  几千年来,农民“春耕夏耘,秋获冬藏。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而其他阶层“男不耕耘,女不蚕织,却衣必文采,食必粱肉;”【2】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了在一穷二白满目疮痍的国土上加快发展工业,增强国防能力,提高世界地位,避免重蹈被列强欺凌的覆辙,只能牺牲农民的利益以供给城市。由于城乡经济收入的差异巨大,导致农村教育投入不足,使得城乡教育普及程度和个体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更加巨大。因此,即使是新中国的第三代农民仍然有一大部分不能享有知识经济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普惠。
2.3农民的无奈选择
  虽然我们倍加关注三农问题,但目前的惠农政策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农民抛妻别子、背井离乡来到遭受歧视的城里讨生活,并不是农民全体无意识、无人格,而是为了解决生存和温饱。因为,化肥农药贵,白米棉花贱,他们含辛茹苦一整年,到头来却出现“种粮的挨饥饿,种棉的无冬衣”的尴尬境地。城市中的农民工们常常在阴暗潮湿的出租屋内栖息他们疲倦的身躯。但如果找不到工作,就连个避风所都难以获得,生活就更加窘迫。按照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原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都在发展,但它们之间的鸿沟,落后地区发展再快也无法超越。为了摆脱马太效应怪圈——富者更富,而穷者更穷,他们必须超负荷地付出,有些梦想难以在他们身上实现,至少希望下一代能够获得更加平等的国民待遇。
他们因为生活,所以别无选择。
2.农村创业的类型
  整个社会的现状,使得一部分农村个体,试图开辟另一条生存道路——创业。创业是一个建立远景、制造变革和发挥创造性的动态过程。它要求运用充沛的精力和饱满的激情,来把握和实施创意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创业的必要因素包括由于投入时间、权益资本或职业生涯而引起的可预测风险的技能;建立完善的商业计划的基本技能;以及当一般人只能看到矛盾和混乱时,具有识别机会的洞察力。而农村创业要做的就是通过不同的创业形式来发挥自身优势,创造这些前提条件。【3】

2.1开厂办企业
  农村创业不能离开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根据能源、交通、人才、资金等等具体现状,因地制宜,变废为宝。例如:江南地区,河湖沟叉很多,适宜芦笋生长。芦笋,具有极强的抗癌功效,是世界十大名菜之一,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蔬菜之王”的美称,芦笋富含多种氨基酸、蛋白质和维生素,其含量均高于一般水果和蔬菜。【4】但是,芦笋上市的时间极短,其幼苗刚出土两个星期左右就会进入成熟期,如果不及时挖采,等到出土以后就口味变差、功效大减。要想采掘出售芦笋,光靠个体劳动,效率低,收益也少,但只要在江南农村开办专门加工芦笋的工厂,因地制宜,大量种植芦笋,在其上市季节及时挖采,然后加工成笋干或者罐头,将大大提高其经济效益,也可让北方及干旱地区的人们吃到江南的美味,甚至远销国外。
2.2规模种植
  中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过去用人力密集的方法种植,都不可能产生好的效益,而现今,很多年轻人都离乡进城务工,留下来的多是老人和儿童,很多土地被撂荒,如果将土地进行有效流转,通过规模种植的方法,金贵的土地就不被撂荒,再加上机械化、科技化的种植方法,能降低成本,使效益倍增。种植的产品可以进行流水线加工,也可直接卖入相关工厂进行加工和销售。
3.3特色养殖
  创业的一大特征,就是有自己的特点。特色养殖,既能满足人们的特别需求,也能极大地增加人们的收入。很多农民已经开始尝试稀有动物养殖,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因为特色而脱颖而出。例如白狐狸适宜在寒冷的北方生存,而寒带的狐皮,不仅不易落毛,且保暖效果好。在我国北方农村地区进行白狐狸养殖,在满足人们保暖、爱美需求的同时,也可提高人们的经济收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针对性
  创业不一定是自己当老板,也可以与他人合作来创收益,而这也正是农村创业的主要形式。合作社对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农村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则通过农业合作社得到更加有效地体现。在农村,农户较分散,规模较小,加工能力弱,农产品的储存、保质和运输都不方便,且市场信息不灵通使得种植、养殖较为盲目,经济利益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只有通过加入农业合作社,农民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才有可能改变弱势地位。【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该部法律应农民对规模效益、集约效益、资金优势、技术共享等需求而产生,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农业创业的领域,不管是种植业、养殖业还是农产品加工业,本部法律都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只要农民成立合作社,国家就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扶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业领域创业的法律支持
4.1法人资格
  不是任何合作社都能成为该法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点不同于过去的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其成员都要对其本人行为以及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导致倾家荡产的危险。而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大大降低风险,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4.2农民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都有风险,如果合作体不能良好地运作,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可能给其中的个体造成很大损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针对这一点规定了合作中个体的责任承担。该法第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规定了农民对合作社以其出资和公积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明确,数额有限,这又一次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4.3退社自由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食品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卫生监督中心、食品风险评估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已列入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和重点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十二五”期间,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和任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各项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与地方标准相关工作。鼓励相关部门、科研院校和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等工作。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要做好地方标准的审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及时废止地方标准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内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和相应指标,不应当重复制定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当及时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沟通。

(三)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色、传统以及饮食习惯等因素,要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评估结果为依据,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监测、检测等数据。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推进标准贯彻执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进展和标准文本,加强标准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收集地方标准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逐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一)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监督。要制订完善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二)明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除以上情形外,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或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不再备案相关的企业标准。

(三)坚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后,应当按照规定将企业标准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查。食品企业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中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备案企业应当修订其企业标准。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组织食品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四)简化备案程序,方便公众查询。对新建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方便公众查阅。

(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方便企业备案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省级以下地方卫生机构受理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申请,提供企业标准备案指导等,为企业标准备案提供便利。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或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和跟踪评价工作

(一)加强国际食品法典及其他国家食品标准技术法规的追踪研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工作,跟踪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修)订动态,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逐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水平。

(二)认真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各地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制订年度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计划,指定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任务,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跟踪评价工作,认真调查研究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科学分析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建议,按时报送跟踪评价结果。

(三)做好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工作的衔接。各地在执行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时,可以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指标监测情况作为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手段,通过监测来客观反映标准执行情况,为适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一)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活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引导公众科学认识食品安全标准,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标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程序,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工作,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取信息。

(三)做好标准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主动开展标准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重点标准解读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

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

(一)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日常管理。要加强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做好委员服务工作。要完善委员管理制度,完善标准审评工作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审评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做好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专家组管理,为标准专家提供相关保障措施,做好服务工作,同时严格专家委员会制度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权威性。

七、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能力建设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用,同时注重发挥相关技术机构、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食品安全标准专业人才,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队伍,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有专门处室或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要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制度,要将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列为科研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的评审依据。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并通报表扬。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