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8:17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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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zwgk/2012-06/05/content_2153170.htm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洗涤容量在13 kg及以下和1kg以上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包括搅拌式洗衣机和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二)推广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4《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达到以下要求: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kg,能效2级及以上
额定容量>3.5kg,能效1级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滚筒式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 kWh/cycle/kg
2. 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4. 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洗衣机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 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洗衣机数量不少于10万台;
3. 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 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 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 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电动洗衣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产品类型 能效等级及能效指标要求 补贴标准(元/台)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额定容量≤3.5 kg,能效2级及以上 100
额定容量>3.5 kg,能效1级 200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能效2级及以上 70
滚筒式
洗衣机 能效1级,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26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含能效检测报告);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目录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 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洗衣机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洗衣机销售量
(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类型 序号 型号 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 耗电量 用水量 洗净比 洗涤容量 漂洗性能 脱水性能 洗涤/脱水噪声 能效
等级 能效标识
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号或节能认证证书号(含能效检测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
(V) (Hz) (kWh/ cycle/kg) (L/cycle/kg) (kg) mol/L (%) dB(A)
波轮式
全自动洗衣机 1
2
3
4
5
6
波轮式双筒洗衣机 7
8
9
10
11
滚筒式
洗衣机 12
13
14
15
16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电源类型 □三相 □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型
防水等级
控制方式 □机械 □电子
结构型式 □双桶 □单桶 □套桶
洗涤方式 □波轮式 □滚筒式 □双驱动式 □其它
自动化程度 □普通型 □半自动型 □全自动型
加热功能 □有 □无
进水阀 □有 □无
排水方式 □排水牵引器 □排水泵
定时器 □有 □无
电容器 □有 □无
电动机 □电容电动机 □直流无刷电动机
□串励电动机 □交流变频电动机
3 额定洗涤容量(kg)
额定脱水容量(kg)
额定洗涤输入功率(W)
额定脱水输入功率(W)
额定加热功率(W)
最大功率(W)
最大电流((A)
额定耗电量(kWh/ cycle/kg)
额定用水量(L/cycle/kg)
洗净比
脱水速度(r/min)
能效等级
4 波轮材料
波轮尺寸(mm)
内桶材料
内桶尺寸(mm)
外形尺寸(长×宽×高) (mm×mm×mm)
水压范围(MPa)
洗涤噪声(dB)
脱水噪声(dB)
质量(kg)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文字或数字或字母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二级销售及网点
1
2
…….
三级销售及网点
1
2
…….
注:上述销售及网点包括经销商、代理商、专营店、连锁店等。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等级 规格及能效指标 月初库存(台) 本月生产量(台) 本月出货量(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2级 额定容量≤3.5 kg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洗衣机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容量(kg)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本月推广数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2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1级 额定容量>3.5 kg          

小计
波轮式双桶洗衣机 1级 ---                

小计        
2级 ---                

小计
滚筒式洗衣机 1级 洗净比≥1.03,用水量≤10 L/cycle/kg,耗电量≤0.17kWh/cycle/kg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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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填海开发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设施和地下资源、文物、埋藏物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所在国(地区)注册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指定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活动均是有偿的。国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基金。

第七条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事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定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主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
(五)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协议后,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应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六)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定后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七)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有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介发出的招标;定向招标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的招标。
(二)市土地管理局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参与投标的资格范围,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内,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保证金(不计息)后,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五)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以给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
书无效。
(六)中标者在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中标者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六十日内按合同规定的币种,一次或分次向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出让金,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中标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应价,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
(二)公开拍卖前,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土地拍卖公告。
(三)竞投者应在公开拍卖五日前,持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购买有关文件和资料,领取竞投牌号。
(四)参加竞投的应是有意使用土地者本人或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竞投的必须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法定文件。
(五)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和拍卖须知,公布见证律师、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竞投人手举牌号应价。
(六)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补缴出让金,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定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和公证机关公证。未经批准和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转让增值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莸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条 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应同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一起转移。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用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分别到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产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土地管理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土地管理局可以规定最高限价。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经市规划局同意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而获取经济效益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补缴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以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以在市土地管理局的登记顺序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证、认证,并办理过户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期满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土地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设备、建筑物、其他付着物,由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和清理,或缴纳拆除清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收回使用权。因特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六个月前,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理位置、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二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等,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的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补偿金额协商有争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规定日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影响补偿金额的最后确定。

第四十三条 收回出让合同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易地交换。交换时,双方应在协商确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额后,进行结算 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与土地使用者重新修订出让合同,并由土
地使用者办理各项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第四十五条 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期限内,所投入的建设资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建设费用要求或没有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投足资金,限期竣工,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
用权。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而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市土地管理局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不按期缴纳各种费用的,市土地管理局除限期追缴外,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土地管理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市土地管理局应赔偿土地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投入建筑工程资金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

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出让、转让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今后有修改的,不涉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执行。



1989年6月8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有关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行外事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外事联络员制度若干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国际合作业务工作暂行规定》和《申办出国手续细则》、《涉外人员守则》、《关于划分
国际合作局与国际金融局涉外工作关系的补充规定》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外交部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行涉外项目及外事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行国际合作局是归口管理全行外事工作的职能机构。行内各部门的外事活动均由国际合作局统一负责做好服务、协调和归口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办理和参加各种涉外活动。
二、严格出访审批手续和程序。各部门申报出国任务的报批件,出访和邀请出访的报告,需经国际合作局登记和审核,由国际合作局提出意见后送行领导审批。行领导不受理未经国际合作局审核的出访报告。在报批期内,各部门不要派人(特别是本人)催办和查询。
三、外单位邀请我行人员随团出访,需有审批权单位统一编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任务通知书送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再报行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或暗示外方发出访邀请。
四、出访人员出国(境)前,要接受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由国际合作局按规定组织学习有关外事工作文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及当地国家地区的法律,遵守其风俗习惯。回国后三周内写出出访报告(二千字左右),送国际合作局备案。
五、出访人员出国后,不得任意延长国外停留时间,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也不得绕道或改变往返路线。
六、出访人员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国际合作局。因非出访事由需临时借用护照者,需履行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出两周。
七、邀请外方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办理,以国际合作局名义按照统一格式和统一编号发邀请函电,外方人员在华期间的接待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由国际合作局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八、发往境外的传真、电传,经主办局有涉外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后发出,重要的涉外文电由国际合作局会签或上报行领导签发后发出。
九、会见外宾需先商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会见事宜。会见外宾需二人以上。重要会见由国际合作局上报行领导批准后进行。会见规格根据对等原则,视情况有时也可略低于对方。会见外宾后要认真填写会见登记表,国际合作局归档,并按内容以外事简报、外事工作大事
向有关单位通报。在行内会见外宾,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会客室。
十、外国人举行的宴会、招待会等,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出席人员,避免规格过高,人员过多。各部门或个人直接收到参加宴会、招待会的请柬,交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和协调。行领导出席涉外的宴会、招待会、签字仪式及其他涉外活动,由国际合作局统一报批和安排,并将报批及
安排情况及时与办公厅通气。
十一、各单位领导宴请外宾,需事前报国际合作局,经国际合作局审核后方可宴请。
十二、本行各单位与国(境)外进行的经济、科技合作和交流活动需通过国际合作局向主管行领导申报批准,并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行内各部门(国际金融局另有规定)及工作人员同国(境)外有关单位、公司商签有关涉外的各种文件(包括协议、意向书、纪要、备忘录等),需事前将草案及签报送国际合作局审核,并经行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外方进行任何承诺。
十四、行内工作人员出境业务培训、外语培训及涉外项目的有关培训工作,渠道统一并入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对渠道进行评估,会同有关局制定实施计划,经商人事局核准后由国际合作局报行领导审批。
十五、接受涉外新闻机构采访及对外发言,一律由国际合作局联系,经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厅安排,国际合作局协助。
十六、涉外活动中,要内外有别,严格遵守保密规则,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十七、参加涉外活动应注意穿着服饰、举止、谈话,注意礼貌,不卑不亢,落落大方。
十八、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正、副行长及其他正、副部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报行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征求我驻外使馆意见后,提出访问报告,经外交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厅局及直属机构正、副局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审核后,报主管外事的行长和有关行领导审批。
三、各厅局及直属机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四、行组团出访,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研究,按程序报行领导审批,国际合作局负责对外联系。邀请行外人员参加我行出访团组,由国际合作局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
五、行外单位邀请我行人员出访时,应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发至我行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人选,国际合作局按程序报批后,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六、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或代表处意见,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及时告知我驻外使领馆。
七、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安排出国。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领导审批。
八、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局报行领导审批,并书面征求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涉及其他部委的工作业务,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同意)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发邀请。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在华亦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国际合
作局报行领导审批。
邀请国外一般人员来访(重要团组报行领导审批),统一由国际合作局发邀请函。
九、国际合作局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定制度,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单位,国际合作局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其改正异议或向上级反映。国际合作局定期向行领导汇报我行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情况,每半年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报告一次,重大事项及时向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汇报请示。
十、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的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本办法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实行。



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行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我行建设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和行领导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各厅、局,直属单位分别推荐一名政策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工作相对稳定的处级干部担任外事联络员,报国际合作局备案。外事联络员因故不在时,各单位须指定专人代理外事联络员工作。
二、外事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了解国家的涉外政策、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熟悉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程序和规定,协助国际合作局协调本部门的各项涉外活动。具体任务为: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会签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配合国际合作局协调安排本部门人员会见、谈判、宴请、出席招待会等涉外事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外文电报送国际合作局审核的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涉外保密工作执行情况。
(五)负责协助国际合作局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检查并纠正违纪行为。
(六)其他有关涉外事宜。
三、国际合作局每年负责组织召开1至2次外事联络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国际合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联络员工作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以及相关行业投资项目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科学管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家开发银行根据章程规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业务。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国际合作局依照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行领导赋予的职责,负责我行国际合作业务,归口管理全行的涉外咨询合作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合作业务,包括资信调查、介绍客户、提供合资合作项目三来一补的各种咨询服务,各类国际交流活动,外国投资基金的引荐,以及行领导同意开展的其他国际咨询合作业务。

第二章 资信调查
第四条 资信调查指为银行间提供的双向资信调查服务。为我国企业和单位了解外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以免我方利益受损害。
第五条 为加强资信调查工作的规范化,由国际合作局参照国际惯例,负责制定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资信调查委托书、资信调查函和调查表,经行领导批准后,对外使用。
第六条 凡委托我行进行资信调查的国内企业和单位,均需书面填写资信调查委托书,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中方企业的资信调查由国际合作局直接向中方企业开户银行发资信调查函和调查表,材料按要求填写完后,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开户行出具的证明要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外方企业的资信调查一律通过我行外国代理行网络进行。
第九条 在开展资信调查中,要严格为被调查企业保密,不得将被调查企业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无关的第三方。
第十条 资信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收取一定银行手续费,外国代理行委托我行进行的资信调查按双边优惠原则免收费用。

第三章 咨 询
第十一条 咨询指客户介绍、投融资咨询、企业兼并与收购顾问、组织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及组织考察等业务。
第十二条 凡委托我行开展上述咨询业务的单位,要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正式提出申请,并按我行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行内各局和专家委员会协助国际合作局开展这项工作,向国际合作局推荐项目。各局外事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国际合作局向有关局及时反馈引资进展情况。
国际合作局广泛开拓合作渠道:与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等建立固定信息网络关系;与国外金融界、企业界广泛建立联络渠道。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局接到介绍客户委托后,要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索取必要资料,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信息。对委托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组织专家进行初步的技术、经济和财务评估,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实地核察,以确保项目可行,提高介绍成功率,维护我行信誉。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局在进行各类咨询业务时,对外所提供的有关咨询资料一定要经过客户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资料真实可靠,确认对外介绍有效,并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出。
第十六条 为使中外客户加深相互了解,经行领导批准,国际合作局可协助客户组织项目的专题研讨会等活动。开展这些活动时,国际合作局要精心准备和精心组织,做到成效显著。
第十七条 在引进外资项目接洽过程中,对有必要的实地考察,国际合作局负责中方团组出国考察的组织和外方团组的邀请及考察活动安排。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国际合作局在行领导授权下可对外签定国际合作业务协议。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利用国外基金用于国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是国际合作业务的重要内容。国际合作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按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进行个别项目的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

第五章 国际交流
第二十条 为适应我行开展国际业务的需要,国际合作局组织与外国同业的各种国际交流,包括组织专题研讨会、人员交流与互访、业务交流,以及我行参加的国际金融组织开展的各种国际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活动要以提高我行管理水平为目的,统一由国际合作局归口组织。行内各单位与国外同行对口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需通过国际合作局向主管行领导申报批准,并由国际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行内各部门及个人应邀参加各种国际交流活动,需事先报国际合作局,由
其统一报批和安排,必要时上报行领导审批。事后要写出汇报情况报国际合作局。
第二十二条 行内各部门和个人在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中拟对外提供的资料、讲话稿,拟签的有关涉外文件(包括协议、意向书、纪要、备忘录、有关声明与银行年报等说明)一周前需将副本或草稿送国际合作局报备,以便归口管理和统计。国际合作局在3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无
意见。国际合作局建议修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酌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开展国际合作业务要注意保密,对外提供信息资料需经有关领导同意,符合国家和行内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欢迎和鼓励行内各单位协助国际合作局开展国际合作业务。未经许可,行内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开展咨询合作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一、出国任务批件
1.正、副行长及其他正、副部级人员出国,由国际合作局按程序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会签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国际合作局负责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报主管外事行长或行长审批。
2.各厅局及直属机构正、副局级人员随外单位团组出访,由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外事和业务的行长同意后,由申办单位负责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经国际合作局审核后,送主管外事行长审批。
3.各厅局及直属机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随行外单位团组出访,由申办单位负责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国际合作局综合处进行初审,报国际合作局领导审批。
4.凡由我行组团出访的团组,一律由国际合作局报主管外事和业务的行长审批,并由国际合作局会同有关单位填写《出国任务报批件》,送主管外事行长审批。
5.由我行组团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或人员,经报行长或主管外事和业务的行长或国际合作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局向香港、澳门工委提出临时出入境香港、澳门申请(通过广东省委八办、十五办办理),在征得香港、澳门工委同意后,方可按上述审批办法办理《出国任务报批
件》。
6.上述各项《出国任务报批件》,经国际合作局审核、批准后,均须送机关服务局核审出国人员经费,并以此作为回国后报销的凭据。
二、政审批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发〔1993〕23号文的规定精神,我行及直属机构正处级以上人员,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审手续。出国人员可凭《出国任务报批件》到人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仍按原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因公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报批件》到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按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常驻国外人员审查批件的有效期可与组织批准其在国外的任职
期限相同)。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到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即可。
三、出国任务通知书
行外单位人员参加我行组织的出访团组,国际合作局根据经行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报批件》,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通知书由国际合作局拟办,致外单位参加人员的所在单位,并抄送当地外办或中央部门的外事局,参团单位根据我行出国任务通知书,为出访人员办理出国
手续。
四、出国任务确认件
行外单位邀请我行人员随团出访时,应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发至我行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人选后,按上述审批办法办理出国和政审手续,并由国际合作局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五、办理护照
申请办理护照时,出国人员需认真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护照卡片,并将上述二表及出国任务报批件、政审批件,国外邀请函电(参团人员需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去港澳地区的需附上香港、澳门工委的批文,赴国外培训和参加研讨的人员需附由外专局批复的
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件或审核件)及三张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并交国际合作局负责办理护照工作的同志。申办护照一般需十天时间,节假日除外。
六、申办签证
1.随行外单位团组出访的人员,需将个人有效护照、出国任务确认件、政审批件及与护照相同的照片若干张一并送交组团单位办理。
2.行组织的出访团组,由申办单位负责填写签证申请表,行外单位参团人员需将上述各种批件、个人有效护照和与护照相同的照片若干张一并按我行要求的时间及时送至我行国际合作局。申办单位需提供详细的申办签证邀请函,由国际合作局出具照会,并送至各国使领馆办理签证。
办理签证时间根据各国使领馆的情况,一般需十天至三十天时间。
3.出访免予签证的国家,出访人员凭出国任务报批件,到国际合作局办理出境证明。
七、领取、借用及归还护照
出国人员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方可办理借用护照手续。由本人到国际合作局办理登记和交纳押金手续。出访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统一保管;因非出访事由需临时借用护照(如购物)者,需履行上述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八、严格审批手续和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外交部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在办理出国手续期间,出访人员不得催办。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二、在一切对外活动中,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三、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
四、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银行内部情况。
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六、不许背着组织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不许同外国私相授受礼品,严禁索贿受贿,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
七、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八、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九、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为明确职责,协调工作,现对国际合作局与国际金融局涉外工作关系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涉外活动安排。国际金融局自身业务的涉外活动由国际金融局自行安排。如外方提出会见行领导,则通过国际合作局上报行领导。
二、外事经费。国际金融局宴请外宾提前1至2天填写宴请单送国际合作局审核,紧急时也应事前通知国际合作局(特殊情况除外)。
三、涉外研讨与培训。国际金融局或国际合作局举办涉外研讨会或培训,事先互相征求意见,以免重复。各局举办的涉外金融研讨会应通知对方派员参加。
四、业务范围。国际合作局主要承担投资基金管理、项目融资和BOT的咨询、组织工作以及客户介绍,资信调查等业务。国金局主要承担各类外汇贷款和担保业务等。
五、国际金融局的涉外谈判与会见,内部设立会见表填写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上一个月的会见情况送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统一汇总上报行领导。
六、重大的涉外活动(如签定仪式、对外宣传、发债等),需国际合作局协助的,由国金局事先通知国际合作局,以便国际合作局做好配合与服务工作。
七、出国审批。国际金融局干部出国,按《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19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