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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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总行对现进的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简称新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并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干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办法,应做到:掌握业务资金管理的各项原则和要求,熟悉资金调拨的各项规定,懂得与资金调拨有关的会计、信贷业务知识,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新办法对横向调拨资金作了规定,但有的行在此之前,已实行了横调,并有一套办法,也可沿用自行规定的横向调拨办法。

附件: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管好用活资金,保证计划内的资金供应,必须加强资金调度工作,并发挥业务资金管理和调度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提高建设银行资金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联行清算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的原则。分别管理,即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要分开渠道进行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作为业务资金,平时可以统筹调度,保证各项支出需要;相互融通,即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本地区后外省市的原则,在建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可以相互融通资金,在建行系统外,可以同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组织相互融通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的原则。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预算安排的拨、贷款计划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资金(基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资金的范围内,不得挤占银行资金。
第五条 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差额控制的原则。信贷计划确定的存、借差额度是平衡信贷资金的依据,存差行按规定上交存差,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在途资金,存差资金的上交采取从调拨业务资金中抵扣的办法;借差行由上级行拨补借差或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借款额度通知向同级人民银行借款。
第六条 各项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基金必须按计划存入银行后,才能发放贷款。下达贷款指标,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范围内。
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业务经营资金。这项资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后,实行只进不出的原则。即自有资金帐户余额不得自行冲减。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总、分行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业务周转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借入,按照业务量的大小、营业机构的多少和交通通讯条件等,核定给各分行,由分行逐级分配给基层行周转使用。此项资金年终必须全额保留,不得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九条 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属于清算资金,通过上级行调度抵补。即联行往、来帐轧差为付方余额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补还,联行往、来帐轧差为收方余额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年终根据会计决算数字进行清算。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拨
第十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及时供应”的原则。
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等资金。
2.总行供应的其他资金。包括中央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委托贷款)等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分行决定。
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划分的资金供应范围内,分级负责辖内的资金筹措和调度。
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的情况、认真匡算支出,准备资金,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即由下而上逐级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报上级行审定后调拨。各级行在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结合用款进度,预测支出和本行资金的增减情况,确定上交或请领资金计划,既要保证用款的需要又要防止资金积压。
第十二条 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附一)由各级行按旬编报。上级行收到调拨计划后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按旬调拨资金。总行对分行采取“先预拨后补发”的办法,即上半旬的资金按上一旬的实拨数折半,于每旬第一日预拨;下半旬的资金,根据分行报来的调拨计划经审核平衡后,于旬中补拨。如因支出数或联行代付款项予计不足,发生资金临时不敷周转时,可电报总行申请临时调拨。如资金多余不需预拨或要求少预拨的应及时电告总行。
第十三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省、地辖内)行与行之间可以横向调拨,即根据上级行通知,由调出行将资金直接汇入调入行,调出行减少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入行相应增加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附二)报上级行计划部门,经审查盖章后转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并以调出行汇出日为记息日。具体办法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总行不办理横向调拨。
第十四条 各行在资金调拨过程中临时发生资金不足或者紧急付款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临时借款,或向其他专业银行短期拆借。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的资金短缺,各分行既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以书面(或电报)向总行申请一至三个月的临时借款。
此项借款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应单独汇拨,单独记帐。
总行的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为了减少在途资金,到期的临时借款能用抵扣(或分次抵扣)业务资金方式归还的,应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帐户,不能抵扣的部分,应通过人民银行汇还。
第十五条 根据各行资金头寸情况,上级行有权调用下级行的多余资金,下级行根据上级行的交款通知,必须将多余资金按期汇交上级行。
第十六条 业务资金、临时借款、周转金等户资金相互对转,或调拨资金科目与其他资金科目相互对转时,由上级行计划部门填制转户通知单(附三)一式六联,两联计划部门自留,两联送本行财会部门,两联寄下级行计划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分别据以按规定日期转帐。
第十七条 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户余额,应按旬核对。上级行收到下级行的调拨计划时,对“上旬止已调资金”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对清楚。

第四章 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八条 总行对分行的调拨资金清算,按年度由上而下进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和联行汇差资金。
清算要求是:
1.上、下级行的清算必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完成,不得跨月,以保证全行汇总报表数字完整。
2.总行编妥会计决算后,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五)一式二份寄分行据以转帐。
3.贷款资金不必办理清算。
4.地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调拨资金利息实行按旬由下而上逐级结算。结算方法如下:
1.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内的部分不计息,多拨(包括拨补借差资金)减少拨(包括上交存差资金),由占用方按月利率5.4‰付给被占用方。
2.每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3.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按月分旬(根据帐面数填制)“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附四)及联行划款凭证汇总上报(上划)总行。分行上报(上划)时间为三、六、九、十二月20日之前。
4.总行核给各分行的业务周转金,按月利率4.8‰计息,与占用资金利息一并上划。
5.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结算利息的联行划款凭证和“调拨资金占用额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并通知分行调帐。
6.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由分行规定,但必须在季度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二十条 临时借款由借出行按日数和积数计息。结息方法按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临时借款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的(含二十天)利率为月息5.4‰;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利率为月息5.7‰。临时借款经上级行批准展期的,仍按原期限利率计息;未经上级行批准,逾期不还的,逾期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务资金是银行经营的命脉,资金管理和调拨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以下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分管,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在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下,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搞好资金收支匡算,预测资金变化趋势,积极组织资金,平衡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科,配置3至5人;地、市中心支行配备1至2名专职资金管理调拨人员,县级行可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业务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工作;根据会计部门和拨、贷款、建经等业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监测和分析资金动态,掌握资金余缺,调度平衡资金,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信息,报告资金管理和调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会计电旬报等有关资料以及业务资金收帐通知,并根据计划部门调拨资金、临时借款、转户等通知单,办理汇(借)款、转户、记帐等手续,并负责调拨资金的清算和利息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辖行的拨贷款、建经部门,要根据资金管理和调度的需要,负责提供投资计划,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下达情况,贷款发放回收及大额存款、用款信息等。经办行的拨贷款、建经等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按月分旬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报和资金营运情况的考核,定期评比通报,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分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管辖行的资金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并经常进行业务技术辅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帮助辖内行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颁发的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修订权属总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代电报底稿)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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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电报代号│金额│备 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金额栏有
(二)上旬止实际应调资金(1+2-3) │ │ │"△"号的
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 │ │ │项目,根
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据"本旬
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预计增调
(三)本旬预计增调资金小计(4+5-6) │ │ │资金测算
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 │ │△ │表"中有
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号的
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项目填列。
(四)信贷资金计划(7-8) │ │ │
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 │ │ │
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 │ │ │
(五)本旬申请调借资金合计[(二)+(三)+(四)-(一)] │ │ │
补 充 资 料 │ │ │
9.上旬止资金头寸 │ │ │
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 │ │ │
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 │ │ │
其中:计划内借款 │ │ │
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 │ │ │
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 │ │ │
13.上旬止实际借差 │ │ │
14.上旬止实际存差 │ │ │
│ │ │
──────────────────────────────────┴──────────────
编制说明:
(一)本“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是各分行电报总行的项目,按旬向总行报送。
(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妥后,各分行必须在旬后三日内送达邮电局拍发电报(节假日不顺延),因故不能发出的,应于次日上午电话报总行。
(三)电报代号另发。
(四)各项数字来源:
1.“(一)上旬止已调资金”,按分行调拨科目中的总行业务资金户的余额填列。
2.“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资金平衡表中102-103+104-105+106-107+108+408+431(付方余额部分)+432+434+436+438+452+026+606-601-013等项计算填列。
3.“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和“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按上旬止联行汇差余额(联行往帐、联行来帐及上年联行余额轧差数)填列,余额在付方时填入前项,收方填入后项。
4.“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和“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资金”、“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根据预测本旬增调资金数填列。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5.“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借差行应根据借差计划不得突破的原则,照实际需要借入资金数填列。如果出现上交资金情况,则用“-”表示。
6.“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存差行根据存差计划必须完成的原则,按照预计完成的存差数填列。
7.“9.上旬止资金头寸”,根据资金平衡表502+507(付方余额)+518计算填列。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根据资金平衡表502科目余额填列。
8.“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根据向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借入的资金数填列。其中:计划内借款,按向当地人民银行借入的计划内借款余额填列。
9.“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的编报口径计算填列。
10.“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编报的一般存款口径计算填列。
11.“13.上旬止实际借差”、“14.上旬止实际存差”,根据计划存、借差口径计算,计算结果为借差时填前项、存差时填后项。
12.填报电报的方法,按代号的顺序排列,代号在前,金额在后,如金额是负数,则在代号和金额之间加“0”,如013000,021000,070123……。
本旬预计增调资金测算表
单位:万元
────────────────────┬───┬─────┬─────┬──────
│上旬末│ 本旬预计│本旬预计 │
项 目 │实 际├──┬──┤增调资金 │ 备 注
│ │增加│减少│ │
│ ① │② │③ │④=②-③│
────────────────────┼───┼──┼──┼─────┼──────
(一)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 │ │ │ │ △ │本旬预计
用额(1至11之和减12、13) │ │ │ │ │增调资金
1.中央基建拨款支出 │ │ │ │ │栏有"△"
(包括预付下年度拨款支出) │ │ │ │ │的项目,
2.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 │ │ │ │ │其数字应
3.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 │ │ │ │填入"业
4.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 │ │ │ │务资金调
5.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余额 │ │ │ │ │拨计划表
6.中央基建临时贷款余额 │ │ │ │ │"中有"
7.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余额 │ │ │ │ │△"号的
8.煤代油基建贷款余额 │ │ │ │ │项目内。
9.中央部门企业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0.中央财政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1.中央垫付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2.中央待转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3.中央待转营业收入 │ │ │ │ │
(二)联行汇差资金 │ │ │ │ │
14.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15.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附二: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
────────────────────┬─────────────────────
调出行名称 │ 调入行名称
────────────────────┼─────────────────────
调出金额 │ 调出日期 19 年 月 日
────────────────────┼─────────────────────
行: │ 签章:

根据你们 年 月 日 │

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汇出行签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编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
主送: 分行: 抄送:总行财会部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 转出帐户名称
────────────────────┼─────────────────────
帐户日期 19 年 月 日 │ 帐户金额
────────────────────┼─────────────────────

备注: │ 签章:





────────────────────┴────────────────────
处长: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五:
分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调拨资金清单通知单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
一、上年调拨资金户余额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中央拨款支出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签发行:建设银行总行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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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等


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市财政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城■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的规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由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为了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时先做为“市级”收入入库,待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后再做调整。
三、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各支库在市级预算科目中第213税种下增加“32款印花税”;第214税种下增加“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第215税种下增加“37款筵席税”。
中央级、区县级均不追加以上科目。



1988年10月21日
人民法院执行员试行警官化初探

朱向阳


论文提要: 在人民全力法院攻克执行难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和深化执行队伍建设?如何对执行人员进行法律定位?是目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课目。本文从目前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和存在的弊端为突破口,结合法警的职业特性,提出了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论点,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一.强制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 二.目前执行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四.执行人员警官化的实践效果; 五.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内涵; 六. 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运作模式。全文共6100余字。
在人民法院全力攻克执行难的今天,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和深化执行队伍建设?如何对执行人员进行法律定位?是目前新形势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重点课目。本文从目前执行工作的的思想误区和存在的弊端为突破口,结合法警的职业特性,提出了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论点,以探索攻克执行难的新途径。
一.强制执行工作的思想误区
所谓强制执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执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是强制性。民事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执行机关可以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二是对抗性。在执行工作中,情、理、法的交融,执行员与被执行人的斗智斗勇、采取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抗性特点。误容置凝, 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执行干警爱岗敬业,忘我工作,积极探索强化执行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克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与方法,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和宝贵的经验,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但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思想误区:
(一)重教育轻强制,曲解了“强制执行”的理念。在执行过程中,说服教育是手段,强制执行是目的。美国学者克拉克教授说,“有关执行的第一手和第二手资料显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法院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极端的不愿意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采取强制手段,尤其当被告在道德上并非一无是处时更是如此。”过多的重复的甚至是无用的说服教育,导致被执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怕用、不敢用强制措施,使强制执行与说服调解相提并论,造成被执行人怨声载道, 造成执行难,难执行。
(二)重调解,轻制裁,曲解了”和谐稳定”的内涵。错
误认为强制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矛盾,从而将执行和解与强制调解混为一谈,一味地注重调解,少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执行等刑事打击手段,造成执行不力。这些传统执行理念长期根植于人们头脑之中,错误地认为强制执行就是影响破坏了和谐,思想和行动都绑住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制约了执行改革的顺利发展,使法院长期以来蒙受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责难。
二.目前执行人员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执行人员是是强制执行的践行者,担负着实现法律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职责。建立一支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素质高、素养好、作风优的执行队伍,是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发展、实现执行公正与效率的基本条件。目前,各级法院的执行员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司法警察是在必要时参与执行。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的执行队伍,在从事执行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 “文官”执行, 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 。审判是对当事人讼争的事实和权益进行居中裁判,执行则是对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强制给付。在老百姓心目中,审判员、书记员是文官,扮演是审判角色。事实上,执行程序一经启动,就开始了强制(强制给付),所有的执行都是强制执行。当事人自愿履行也是迫于司法行为的威慑力,基于国家强制力这个后盾。文官执行,本质上并没有审执分离,导致了“执行工作审判化”,造成审判有说服力,执行无震慑力。
(二) 文官不能使用戒具、枪支,难以应对暴力抗法事件。按照《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
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有资格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人员无权使用。身着法官服的执行人员,遇到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无权使用手铐等戒具,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没有枪支防范和处置,自身安全无法保证,血肉之躯难敌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2007年9月2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名干警2日在执行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民事赔偿时,遭遇严重暴力抗法,被执行人及家属用木棒、铁铲、锄头等殴打法院执行干警,致使执行人员被打昏、打伤。昭阳区公安局目前正调查此案。当天,昭阳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尚云带领4名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刘存德家宣读执行决定时,刘存德及其家属10多人手持木棒、铁铲、锄头一拥而上,对执行干警大打出手:邓尚云副局长被木棒当场打昏;执行员崔汝波被乱棒打落2颗门牙;执行员金荣辉右眼被打伤,大腿被刘存德的妻子咬伤,血流不止;执行员冯全彪头部被击伤,肩部被刘存德的妻子咬伤,背部被踢伤;执行员代跃宏软组织严重受伤。1像这些暴力抗法的事件在一些法院时有发少,不仅对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亵渎了强制执行的威严。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当前,执行工作存在法律空白、执行措施软弱、全社会执行合力不强等内外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改变执行队伍人员结构入手,创新执行管理体制, 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人员警官化,就是利用现有编制,新任用一批司法警察,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全力攻克“执行难”。
(1)真正做到“法” “执”分离。目前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相分离,但法官和执行员未分离。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而执行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强制权。现行的立法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没有明确界定和规范。对执行员的定位,可以试行由司法警察担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 “执”分离。
(2)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化力
1. TOM新闻网:http://news.tom.com/1002/3291/200597-2453881.htm
量,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武装部队” 。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将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力。
(3)法官、书记员不能使用警械武器,只有司法警察才能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这样有利于强制权的实现和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4)执行机制与法警管理机制相吻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司法警察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出警。这与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
(5)试行执行工作警务化,一方面能够优化审判资源;另一方面能够在不增编的前提下,用法院现有的编制,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行员任用为司法警察,将执行力量与司法警察队伍强强联合,有效整合。笔者认为此举是增加人民法院司强制执行警力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重要途径。
四.执行人员警官化的实践效果
纵观国外法院的强制执行运作模式,可以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之路.执行实践证明, 每遇执行“急、难、险、重”的案件,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是很难完成任务的。
⑴英美法系国家的执行员多由司法警察担任。健全的法制、执行警官执法如山的品质、威严凛凛的警容警姿、现代化的警用设备,使得被执行人不敢藐视执行警官,因此执行工作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组建司法警察体系,司法警察体系包括两个独立的分支机构:一是司法警察—警卫系统,二是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第一个分支机构保障各级法院的活动程序,包括警卫法院、保障法官和诉讼程序参与人的安全,必要时拘传证人到庭,向执行同事提供支持。第二个分支机构保障各级法院的执行。司法警察人员都要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所属俄罗斯法学科学院及地方分院中学习或者在地方院校中学习,取得司法警察—执行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2
⑵而在我国,一些思想解放,真抓实干、敢为人先的法院,用好用活用够了司法警察这支敢打善打硬仗的”准军事化力量”,全力攻克执行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司法警察局,
2.法律出版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第15集,程丽庄《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制度改革述评》第189页
实行执行分权运作,将执行命令权交给立案庭的法官行使;将行使实施权交给授予执行员资格的司法警察运作,将执行裁判权、监督权交给专司司法权的法官实施,可以说是开了法院执行工作先河。2003年, 湖南长沙县率先成立司法警察局 ,法官不再搞执行.湖南省长沙县法院成成立司法警察局,把执行行使权全部交给法警。2002年年9月14日,长沙县黄花法庭5名民警(其中3名法官,2名法警)在黄花镇金甲村王自强家执行时遭围攻、殴打。后来法院和公安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才把被困达11个小时的5名干警解救出来。事后,长沙县法院决定实行改革,新成立的司法警察局便应运而生。司法警察局下设执行大队、警务大队、直属大队。执行大队行使执行实施权,担负执行任务;警务大队担负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职责;直属大队作为一处置突发事件及安全保卫的职责。司法警察局成立后,使法直机动力量,担负律文书的执行得到强有力的保证。3
五.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内涵
执行权应分为命令权、实施权和裁判权,这三权要分离. 执行中的行政决策权称作命令权,更能体现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权威性、统一性和高效性。执行命令权是命令主体对执
3. 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3/12/30/95/news217609562.shtml
行实施主体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所作出的要求、指示的权力;执行实施权是实施主体对执行命令具体落实、操作、实现的权力。这些命令的具体落实过程体现了实施权。裁判权包括: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
(一)执行命令权要层级化。就是把原来分散在每个执行员手中的命令权集中到执行长、庭长、局长和院长手中,分层次、级别高低,按照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原则,分别配置,行使相应的指挥命令权。上级指挥命令下级,下级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指挥命令。执行命令由执行长提出,按照层级权限,逐级请示审批,重大案件要请示院长,疑难案件要经局务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命令文书由执行长制作并署名,局长审核、院长签发,使执行命令权始终有效地控制在各级领导手中。层级化体现了执行的行政规律,有别于审判中的合议制,可以充分保障执行命令的快速、准确和畅通。
(二)执行实施权要警务化。目前,执行员着法官服行使实施权,弊端很多,一是不能体现国家强制力,执行实施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事半功倍,得不偿失;二是执行实施活动点多面广、机动性强,人员难以管理,容易出现问题,影响执行形象。解决这些弊端的办法就是实施权的警务化。 司法警察是法院直接指挥下的武装力量,其编队管理,具有仪表威严、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纪律严明、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的特长,是理想的实施权主体,其在执行长的统一指挥命令下,按照警务规律操作、行使执行实施权,一定会大幅度提高执行实施效率。
(三)执行裁判权要公开化。公正是执行裁判的本质要求,而只有公开才能保证实现公正。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命令及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长指导当事人举证、交换证据,达成共识的可以调解处理,继续执行;调解不成的移送专门的执行裁判庭;2.排期开庭。裁判法官审查案卷,如果证据不足可要求原执行长补充证据;由司法警察局长决定开庭日期;开庭时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有把握的可以当庭裁判;3.裁判组织由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决定裁判事项,重大疑难的可报局务会或审委会;4.改进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方式。异议裁判的裁定书应按照判决书的格式制作,只有写透、写全,才能以理服人。4
六. 执行人员警官化的运作模式
1999年, 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是各级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尚方宝剑 ” 。中央11号文件明确指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既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各级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把认识统一到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上来,增强信心,明确方向,真抓实干,最大限度提高执结率,全力争取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有所突破。只有建设一支一流的执行员队伍,才能确保取得一流的执行工作成效。
笔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就是要颠覆现在的运作模式,借鉴国外强制执行运作方式,总结国内法院执行工作警务化经验,继而在全国试行执行人员警官化,用实践来检验这一运用模式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1) 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司法警察总局,各高级法院、中
4. 王军:《执行权三权分离及其运行模式》
http://www.liuyongls.com/Article/2007/200705/4978.html
级法院、基层法院也相应成立司法警察局,构建新的执行机构. 形成自上而下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
(2) 司法警察局内设机构及职能。根据级别和工作实际,
司法警察局可内设押解大队,执行大队,送达大队和办公室,其级别 与院内庭室相同。其中押解大队的职能是押解刑事被告人,警卫法庭,传递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大队的职能是:按照立案庭下发的执行命令,分区域执行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及 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大队的职责是送达法律文书;办公室负责司法警察局的文秘、教育训练、机关和人民法庭的安全保 卫工作及综合协调工作.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重大警务活动,由司法警察局组织所属三个大队及办公室共同完成。
(3)司法警察局的人员配备。首先是对符合评授 警衔条件的,评授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任命一批司法警察。其配套改革措施是修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放宽司法警察任用条件。这样一来,原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一部分并入法官系列,一部分并入司法警察系列。其次是实行执行员资格考试,提升执行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通过了执行员资格考试的司法警察才能履行执行职责。执行员的任命不应太随意、太宽松,既要有严格的政治审查程序,又要有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因此,并非所有的司法警察都可以成为执行员,司法警察参加统一的执行员资格考试后还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和法定任免程序方可担任执行员。其他司法警察无权行使执行实施权,可以全力做好值庭、押解等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