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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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函〔201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区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依法上报批准土地征收的,应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一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的缴费比例,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08年4月11日前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现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8周岁未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本条中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人用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自行支付。上述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计算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人员在当地政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手续后,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期间享受相应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用人单位的,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本人自愿选择按《自贡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2〕66号文印发)或《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印发)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劳社发〔2005〕92号)的规定执行,其享受失业保险的年龄调整为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
第六条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城市医疗救助。

第四章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七条 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八条 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征收土地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是否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缴费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相应的社保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对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2008年4月11日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土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尚未处理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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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李铁映、秦基伟、王丙乾、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为国务委员;
任命
陈俊生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钱其琛为外交部部长
秦基伟为国防部部长(兼)
姚依林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
李鹏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李铁映为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兼)
宋健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丁衡高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王芳为公安部部长(兼)
贾春旺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尉健行为监察部部长
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蔡诚为司法部部长
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兼)
赵东宛为人事部部长
罗干为劳动部部长
朱训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林汉雄为建设部部长
黄毅诚为能源部部长
李森茂为铁道部部长
钱永昌为交通部部长
邹家华为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兼)
林宗棠为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
戚元靖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曾宪林为轻工业部部长
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杨泰芳为邮电部部长
杨振怀为水利部部长
何康为农业部部长
高德占为林业部部长
胡平为商业部部长
郑拓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柳随年为物资部部长
王蒙为文化部部长
艾知生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彭pei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贵鲜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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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1950年11月16日经前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二、三、六、七条之精神,各企业内如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当事人一方仍不服时,方得向法院提起控诉。但从你院向吉林省劳动局联系研究的材料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仲裁,这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有所违背。因此,应由你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当地劳动部门先予仲裁解决。



195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