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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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09年8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和处理。
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经营性、非经营性支出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三)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支出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项目的,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对独立或者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对疑义较大的评审事项,由市财政局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纪检监察、发改、建设、审计等部门会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并自接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所需的资料。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标底)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和概算额度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评审机构应予退回做限额设计或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支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和追加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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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公寓、车马店、浴室、茶社、货栈和一切对外营业的执行所等,除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旅店业,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开业后,因故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旅店业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公安管理费,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物安全的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的责任。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特、防盗、防火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旅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各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二)要建立住宿登记、财物保管、门卫值班、失物赔偿和治安情况报告等制度,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三)对旅客要凭证明登记住宿。对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宾,凭护照、入境证登记后,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已住宿三个月以上的旅客,按暂住人口的规定管理。
(四)要设置保管室专人保管旅客的行李和贵重物品。军政人员的枪支弹药,应交当地军、警机关保管。
(五)对旅客遗忘带走的物品,要进行登记和揭示招领,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同随同清册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教育职工遵章守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得私自留宿客人,不得知情不报、纵容违法犯罪。
第六条 旅店业职工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发现犯罪分子、可疑人员、赃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或工商部门。
第七条 住宿旅客要遵守治安管理的规定。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违禁物品入店。不准奸宿、赌博。不准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位。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不许随意生火煮食和取暖。
第八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要视情节轻重,
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四川省旅店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85年11月27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201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办法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

一、为规范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依据《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

二、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渭南市城区每一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开发企业编制成本预算报告,向市物价局提出销售价格申请。市物价局按规定对销售价格核定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批复。

销售价格批准后,由市房改办组织,在《渭南日报》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开发企业可依此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四、渭南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具有渭南城区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无房住或人均住房低于20平方米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城区居民。

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年收入情况证明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申报办理地点: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二)审查。市房改办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查。

(三)公示。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房改办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改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通知。

(五)购买。申请人持签署过批准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数多于该项目所建房屋户数时,优先保证市区拆迁中未纳入住房安置计划且符合第四条购房条件的拆迁户购房,其余人员按报名先后顺序购买。

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该套住房总价款2%的数额一次性缴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基金由市房改办代收,缴市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使用。

七、购房人入住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期间,由市房改办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入住户数达到50%以后,由市物业管理处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八、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