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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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廊政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廊坊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公交汽车的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实施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交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交汽车客运服务。
公交企业制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公交行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本规范规定的公交客运行为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是行业监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营运行为
第六条 公交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发车时间、班次、间隔和数量运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停运。
第七条 公交汽车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运营,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始发、终到和途径站点,不得随意延伸或者缩短线路。
第八条 公交汽车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到站不停车或者站外停车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中途逐客、拒载乘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乘人员可以拒载:
(一)不支付核定票价的;
(二)赤膊乘车的;
(三)违反公交汽车乘坐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公交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公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票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运营收费标准的;
(二)售票员不出具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第十二条 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盲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交汽车,成人携带的1名1.2米以下儿童应当免费乘坐公交汽车,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十三条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退票或者改乘其他车辆,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产生突发性客流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章 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及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客车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二)车身两侧规定位置喷印公交企业名称;车身首、尾和右侧标明线路名称;
(三)车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
(四)车门附件齐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
(五)车门或扶手柱上有儿童免费乘坐的标尺;
(六)车厢地板完整、无破损,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车窗开闭灵活,锁止有效,玻璃完好;顶窗通风装置完整,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配有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消防设施;座椅齐全无破损;
(七)车辆营运证副本、司售人员服务卡按规定放置在固定位置;车窗上方固定位置,张贴有关机构监制的公共汽车经营和乘坐规则、禁烟标志、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表及监督电话;
(八)每车设置不少于两个“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专座,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空调车车厢前部醒目位置应当设置温度显示设施。
车厢两侧应当设紧急情况下供乘客逃生和救援的可移动开启侧窗及应急窗,并保证侧窗和应急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空调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空调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齐全有效,面罩完好;
(二)车身外表光洁,无污迹、灰尘和泥土;
(三)车身外蒙皮无40cm2以上破损或者底色暴露面积;
(四)车身漆膜无40cm2以上剥落面积;
(五)车门及扶手柱无油污;
(六)轮胎、挡板无油垢、泥土;
(七)玻璃洁净无污迹;
(八)座椅无灰尘、积水、油污;
(九)车厢内壁无污迹;
(十)地板、踏板无积尘、杂物;
(十一)驾驶区无积尘、油污、杂物。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车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部位应当每周消毒1至2次;出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当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时消毒。

第四章 行车安全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应当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类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服务。
(一)设立安全行车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安全防范实际,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将行车安全事故防范纳入本单位营运计划:
1.健全并执行安全行车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司乘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2.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现场管理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纠正;  
3.健全并执行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4.健全并执行行车安全信息报告和数据统计制度;
5.健全并执行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制度。  
(三)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司乘人员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时,司乘人员应应当以理服人、宽以待人,尽量化解矛盾。纠纷无法解决和控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营运中发生起火、漏电等情形时,司乘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乘客迅速转移,确保乘客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司乘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同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装;按规定佩戴服务证;
(二)携带准营证及其它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车辆内外清洁,确认车载信息设备以及灯光、制动、空调等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按照指令,在起点站提前上车,准时发车;
(五)服从调度,按核准的线路、班次、间隔和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六)运营中,关妥车门后平稳起步,车辆进站停稳后开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开关门;
(七)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不随意鸣号;车辆转弯减速慢行,避免车辆左右晃摆;注意路况,进出站、拐弯、掉头、倒车和通过繁华、危险路段以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小心谨慎驾驶;营运途中不接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食物;
(八)保持正常的行车间隔,均衡车速行驶;
(九)按站停靠,靠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第一辆车进站靠前停;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第三辆及以后车辆执行二次停站;
(十)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十一)空调车驾驶员应当正确操作车辆空调设施和换气设施,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十二)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城市公交执法人员和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带服务证;  
(二)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载信息设备工作正常和车辆内外整洁;  
(三)发车前,带好售票工具,备足客票;提前上车,报清路别和方向;
(四)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问询;  
(五)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宣传动员其他乘客让座;
(六)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  
(七)开、关门注意车厢内外情况,安全上下客,车辆超过载客限额时做好劝导工作;  
(八)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组织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根据乘客意愿,按规定退票;  
(九)对携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易碎品和家禽家畜、宠物等不准乘车物品的乘客,应耐心劝阻;
(十)保持运营途中车厢清洁,制止车内吸烟;
(十一)执行有关免费乘车规定,对符合免费乘车规定的乘客不得怠慢拒载;
(十二)捡拾乘客遗失物品,及时移交线路调度员处理;
(十三)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城市公交执法人员和公交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调度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佩戴调度证;
(二)对准钟表,查看交接班日记和本线路车辆、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好行车调度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车辆调度系统,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正确使用车辆调度系统;
(五)如实填写行车日报表,记录营运情况;  
(六)遇客流大或者车辆脱档时,合理调度尽快疏散客流,保持车距平衡;遇影响行车的特殊气候,提醒行车人员注意安全;
(七)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妥善处理司乘人员移交的票务纠纷;  
(八)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司乘人员及乘客移交的遗失物,做好招领、上交工作;  
(九)协同做好重大事件应急疏运调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对公交线路营运现场管理,通过驻站、上车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了解行车秩序、车况车貌、服务质量以及员工思想动态等,及时解决协调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保行业服务稳定。
第二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将考评情况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与经济责任挂钩。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交管理机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以及受理社会投诉举报等形式,对公交企业执行规范情况实施检查与考核。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公交管理机构将公交企业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纳入服务质量考核体系,作为延长、减少经营期限和授予、收回线路经营权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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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4〕7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1日



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黑龙江省实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决定,切实搞好全省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各项配套改革,建立起确保基层组织运转、确保教育经费支出和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用改革的方法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大胆创新的原则。既要保持农村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勇于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固有的管理模式,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先导和示范作用。
  二是统筹兼顾、重点突破的原则。要统筹安排、紧密衔接、同步推进与免征农业税相关的各项配套改革,着力解决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点问题。
  三是尊重群众、尊重实践的原则。尊重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总结和推广群众在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主要内容
  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免征、三项改革、六个完善”。
  (一)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
  从2004年度起,全部免征农民、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军队划转地方农场、林场、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及附加。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不得再变相收费。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2002年至2003年),纳税人依法应缴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要区别对待:对有缴纳能力而未缴的纳税人,要继续依法征收;对确无完税能力的贫困农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财政所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含2001年)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符合减免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对因执行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政策给县(市)、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带来的减收,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对县(市)、乡(镇)未列入农业税决算的计税面积及计征税额,因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而造成的财政和村级组织减收,要分清性质和责任,原则上由各地自行消化解决。
  (二)改革乡镇机构。
  合理进行职能定位。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要求,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负责农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发展农村社会公共和集体公益事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
  重新调整机构设置。乡镇党政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的变化和乡镇规模大小,设置2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少量综合性岗位。乡镇人大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设置专职岗位承担。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并入乡镇相关的综合办公室。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具体设置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可以不设事业性中心,由县(市)按专业整合技术力量,分区域设立事业性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人口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不重的乡镇也可以合并,实行资源共享,具体如何设置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后,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县级职能部门派驻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环保所、质量技术监督所、乡镇财政所、税务所等实行派出部门与乡镇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派出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领导干部由派出部门提名,征求乡镇党委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任免;经费由派出部门核拨。
  积极稳妥精简人员。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确定的行政、事业编制精简任务要切实完成。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今年上半年精简15%的基础上,再精简10%。乡镇事业编制要精简30%以上。坚决清退乡镇党政机关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临时人员。乡镇党政领导职数按5职配备,实行兼职和交叉任职。要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五年内不得突破。
  落实竞岗分流政策。在机构改革中,要打破部门隶属关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事业单位人员不能直接进入机关工作。乡镇党政机构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教育)改革分流人员可通过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休养、学习培训、下派任职、领办参办企业、自谋发展等途径妥善安置。提前退休的享受原职级退休工资待遇,提前离岗休养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也可以用一次性补偿方式予以安置;学习培训人员,保留基本工资,公费安排学习培训,职位出现空缺时,允许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下派公职人员担任村干部的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领办参办企业人员,取消原行政工资,享受企业工资待遇,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自谋发展人员和其他分流人员,三年内带薪分流,三年后停薪脱钩,有关部门要在税收、贷款发放、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
  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要按编制定人员、按编内实有人员发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凡超编配备人员,人事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根据乡镇机构职能和村级组织职责的变化,能进一步撤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继续撤并;已经撤并的要着重解决明合暗未合的问题,切实将超编和富余人员精简下来。
  (三)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机制。
  积极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财政管理机制改革。在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在机构设置上,将乡镇政府财税办公室(财政所)与农业税征收管理所合并,设立乡镇财政所,作为县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能定位上,乡镇财政所负责编制所在乡镇财政预决算;负责乡镇和村级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负责各项农民补贴和五保户供养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兑付;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负责监督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收支规模小的乡镇,也可以不设乡镇财政所,直接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收支管理。
  合理划分县乡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按照乡级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权。凡属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级政府委托乡级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属于跨区域的公共事务,要根据各方面受益情况,合理确定负担比例;县乡政府间事权调整必须有财力保障,县级政府制定相关支出政策时,要充分考虑乡级政府的承受能力。
  (四)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
  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村干部补贴、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由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和管理,按照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在坚持村级资金权属、县对村级附加及补助既得财力总量、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做到村级资金统一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统一实行预决算,统一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财务核算。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作用,自觉接受村民、村民理财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将“村财民理乡代管”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县(市)可以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核定村级三项财政资金,确保各村的既得财力。也可以根据村型大小,综合考虑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和人均纯收入等因素,重新核定村干部补贴和办公经费支出标准,每村两项资金总额最低不得少于34万元(不含五保户供养资金)。
  全部免征农业税以后,随着村级组织工作职能的变化,村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精简。提倡村党支部委员及村委会干部(党员)交叉任职;村、屯(组)干部交叉任职;村干部一人多职,兼职不兼薪。村干部固定补贴和误工人员误工补贴的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按照既定政策执行。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继续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撤消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划归乡镇中心学校。全面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全员聘用和资格准入制度,精简超编人员。在2004年暑假期间按照省核定的教师编制,完成教职工定编、定岗,基本完成分流工作。中小学编制根据在校生变化情况按省定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基本需要。中小学教职工分流政策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28号)执行。
  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有条件的县乡要积极实行规模办学,解决好学生住宿和通勤问题,防止学生辍学。严禁乡村收回校田地,除村集体和农民投入外的撤并学校的资产,要继续用于教育。
  免征农业税以后,要确保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免征前的水平,依法做到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工作目标。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中小学公用经费已经实行集中支付的县(市),按规定拨款程序办理,即由学校根据预算和执行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县(市)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未实行集中支付的县(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县(市)教育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同时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审计。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必需的教学设备、新建校舍和危房改造等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由县级财政承担,省、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经费支出用款计划由乡镇中心学校制定,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支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结算。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校杂费收入。
  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大力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和教育活动基地,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力推进农村成人和职业教育。
  (六)完善化解乡村债务办法。
  按照“核清分类、积极化解、防止新债”的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
  核清底数,分类登记。在摸清债权、债务当事人及种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债务成因,分类核准金额,经债权、债务人确认后,登记造册,输入数据库,并逐级上报备案。
  采取措施,积极化解。一是回收欠款。对外单位及职工欠款,采取逐人清缴、财政扣缴、银行划拨、以产抵债和依法清收等措施,尽快收回;对农民欠款,要进一步核清底数,做出还款计划,逐步回收。绝不允许用国家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抵扣欠款。二是以资还债。采取承包、租赁和拍卖等方式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抵还债务;用发包机动地、林木和“五荒”等集体资源收入偿还债务。三是节余偿债。乡镇、行政村资金有节余,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豁免减债。乡村借用的财政周转金,确无偿还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予以豁免;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等形成的不良债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停息挂账或核销;银行、信用社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乡村合法化解债务。同时,对积极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乡村,上级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强化管理,防止新债。要加强乡村两级财政、财务和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政务、财务公开。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兴办乡村公益事业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无财力保障的,一律不准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名义举债。任何部门不准脱离实际向基层下达税费任务,要求基层安排配套资金,更不准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格禁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七)完善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制度。
  支持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建设。进一步调整政府支出结构,政府投入要重点向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倾斜,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民间资本投向农村,逐步实现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
  支持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从2004年起全部取消“两工”,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执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内容、程序和方法,按照“群众自愿、群众受益”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筹资筹劳,不准固定筹资筹劳,不准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对行政村整体一时议不下来的事情,可在受益的自然屯(组)或部分群体中进行。村民要严格遵守“村规民约”,对于集体议定事项,要认真履行义务。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村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要做到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政府支出不得转嫁给村集体,不得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凡是农村“一事一议”筹资完成的集体公益事业,在年人均筹资12元限额内,省级财政给予50%的资金补助。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保障制度,确保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做好农村五保户的确认、审批及发证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扩大范围,切实把好入口关,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各村五保户实际数量,按标准安排五保户供养资金,乡镇财政所要按照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据实、凭证、按月将五保户供养资金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五保户的补助资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以试点县为单位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所需资金根据各县(市)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和财政状况,由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省、市财政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九)完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办法。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凡是原承包办法合法、合情、合理的,一律不调不动。凡是能通过多种途径保证无地或少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般不调地。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析成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十)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和价格制度。
  清理并逐步取消不合理的涉农收费,降低收费标准。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审批收费项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对农民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农机监理费中的农机驾驶员证审验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用拖拉机收取养路费的政策,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得收取养路费,对部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照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从低核定缴费月数。按照规定的收取对象、范围和标准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对于灌排体系独立运行且由农民自建自用自管的水利工程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对农民用水用电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准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继续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用水用电、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经营部门要及时公布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依法向农民出具票据,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加强对化肥、柴油、农膜、农药等农资价格检查,做好涉农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举报的查处工作。
三、时间和步骤
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6月初至8月底):先行试点和全面铺开准备阶段。其中:6至8月试点县基本完成各项试点任务;7至8月其他县(市)完成调研、制定方案、宣传教育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9月初至12月底):改革全面铺开阶段。
  第三阶段(2005年1月初至3月底):检查验收和完善、提高阶段。
  各市(地)、县(市)要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以确保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各级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力量,为各级改革试点办公室核定少量行政编制,在同级现有行政编制内自行调剂。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办公室,编内人员与原工作岗位脱钩,集中精力从事改革试点工作。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市(地)和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要报经省政府审批;其他县(市)的实施方案要报经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抄报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紧密配合地方搞好改革试点工作。省派指导督查巡视组分阶段深入市(地)、县(市)了解情况;市(地)派指导组常驻县(市)协助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县(市)也要派出工作组帮助乡镇搞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做好精简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转变思想观念,消除各种疑虑,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分流干部、教师和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不得未做化解工作就将矛盾上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随意歪曲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加重农民负担和因执行政策走样引发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嘉峪关市清除城市积雪暂行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嘉峪关市清除城市积雪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4]3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冬季路面积雪,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生活、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峪关市建设局是城市积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全市除积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爱卫会、城区工作办公室、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局做好我是冬季除积雪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冬季扫雪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完成除雪工作。房屋出租门店有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清除积雪纳入“门前三包”管理。
(二)除雪责任区按“门前三包”的界定范围,并延长至单位院墙四周马路中心线。对于责任区外侧无责任单位的,延长至外侧红线以内。
(三)城区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责任区内扫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城市主干道两侧无责任区的地段有环卫处负责清除。
(五)居民区有街道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居民清除。
(六)各单位院内的积雪,有个单位自行清除。
第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下雪是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七条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要以雪为令,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节假日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
第八条 清除积雪盈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色为标准。清除的积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必须外运的积雪或积冰,各责任单位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外运。
在新华路初学时,要切实保护好路面标线等交通设施,不得损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条 城建管理监察支队、“门前三包”管理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除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管理监察支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政府《通告》进行处罚,同时由市环卫处委托专业队伍负责清除,除雪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除雪费按每平方米0.8元计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