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一级干线资产大修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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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一级干线资产大修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一级干线资产大修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邮电部

按照财政部新发布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通信业务成本费用中不再计提大修理费和新技术开发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研究开发费,按照实际支出,直接计入通信企业成本费用。为了保证全国邮电通信网的正常运行和全网范围内邮电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发,解决一级干线资产大修理资金及研究开发费用的资金来源,部决定对一级干线资产大修理费用及研究开发费用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一级干线大修项目仍由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安排;全网性研究开发项目仍由科技司、邮政总局、电信总局安排。
二、凡由部安排在省(区、市)里的项目所发生的大修理及研究开发费用,由各省(区、市)局直接在通信业务成本和费用的相关科目列支。
三、由部安排在各省(区、市)每年一级干线资产大修项目的实际支出与各省上年末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原值的4.7%乘以70%之间的差额,以及部安排在各省每年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与上年通信业务收入(不含市话业务收入)的2%乘以30%之间的差额,由财务司与各省(区、市)局三年清算一次,超出部分由部给予自有收入专项补贴。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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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是指各级各类志书、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第三条 编纂地方史志应当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一)规划、协调地方史志工作;
  (二)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三)组织、检查、指导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四)编纂、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五)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六)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七)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第九条 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明确相关编写单位或者编写人员,拟定编写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志稿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省志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志书报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县(市、区)志报省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
  第十五条 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七条 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史志出版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第十八条 地方史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情文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
  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文献。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或者综合地情文献的;
  (二)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三)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
  (五)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或者承担编写任务的;
  (六)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有前款第(一)、 (二)项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地方史志资料所有或者持有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来宾市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经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以下称项目业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通过发布招商公告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和工业区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实行BT模式建设的投资项目产权归项目业主所有,BT投资人在项目建设及项目回购前作为项目债权人享有合同规定的债权人权利。
第五条 在BT投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牵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BT项目年度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核准BT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BT投资人选择方式,审核BT投资合同。
(三)牵头组织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BT项目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四)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通过公开招标报名但意向BT投资人少于3家或通过发布招商公告方式报名的意向BT投资人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分析,并比选出BT项目投资人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在BT投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审核拟采用BT融资建设的投资项目并提出意见。
(二)牵头组织对BT合同总价进行审核;对BT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可由财政局下属的市财务总监办负责)。
(三)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进行审核。
(四)拨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住建、国土、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办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协助BT项目投资人办理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各项报批手续和其它相关前期手续。
(二)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根据BT融资方式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书及施工图预算)、BT融资实施方案和BT融资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或招商活动。
(四)审验BT投资人的投资实力及资信材料。
(五)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七)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项目施工建设期间,进行全过程施工监督,核定工程量和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履行BT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事项。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与项目融资适应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具体要求根据BT投资项目情况在BT投资实施方案和招商公告中明确。
(三)融资和施工同为一家的BT投资人还须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BT投资项目的基本运作程序为:
(一)编制BT融资项目计划并报批。
(二)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BT项目融资方案并报批。
(四)编制并审查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文件。
(五)以公开招标或发布招商公告方式确定BT投资人。
(六)审核及签订合同。
(七)项目融资和工程建设。
(八)组织竣工验收。
(九)政府回购及移交。
第十二条 BT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从当年本级政府项目投资计划中选择,由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编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完成至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也可以根据需要完成至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业主将前期工作完成至可研报告的,其后续工作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工作由BT投资人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 BT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移交条件及相关程序。
(五)BT投资人确定方式。
(五)BT投资人选择评定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九)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十)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BT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发改委核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自行招标除外)或由项目业主编制招商公告文件。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文件须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也可通过发布招商公告方式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项目投资人的,BT项目招投标活动由项目业主组织,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延长招标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延长招标公告后,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审计、监察、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就投资人的条件和能力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BT项目投资人。
采用发布招商公告方式选择BT项目投资人的,招商公告由项目业主通过来宾市政府网及媒体对外发布,意向投资人仅有一家时,直接进入BT合同条款谈判,并由项目业主与意向投资人签订BT项目投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当意向投资人超过两家以上(含两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审计、监察、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就投资人的条件和能力进行择优选择BT投资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意向投资人报名参加投标或招商时需提供《投资承诺函》和不低于合同总价3%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BT融资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写BT投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合同总价、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六)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七)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八)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投资项目建设总价的确定。BT项目建设总价以经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或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项目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基础;BT承包合同价要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非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作费、征地拆迁费等)、投资回报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管理费用等。其中:
(一)施工图预算后开展BT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总价原则上实行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预算综合单价包干(不含非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展BT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总价原则上实行经市发改委审批的投资概算包干(不含非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开展BT模式建设的项目,合同总价按市发改审批的投资估算包干(不包括征地拆迁费)。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用计提基数为结算的建安管理费,费率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中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BT投资项目合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财务总监办)、市审计局、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与BT投资人签订。
第二十一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不能擅自变更。投资人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BT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预算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按预算综合单价包干结算。不实行预算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市总监办、审计局审核确认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投资的依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审计局审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桂发改重大〔2005〕574号)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之日即为项目正式交付之日。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项目的回购。项目回购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按约定分若干次对项目进行回购,回购金支付时间和比例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招商公告中明确,期限由双方约定。在项目各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需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期间不计利息和回报,项目回购期内待付资金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把建设项目进行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因上述条款被终止合同的,按BT投资人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BT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BT投资人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置投融资建设的项目。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BT投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BT投资项目,按照既定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