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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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陈向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五类绿地: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2003年1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五类绿地: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应纳入建设单位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

  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00%。

  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

  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采取“以钱代劳”的方式,向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以钱代劳”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古树名木的移植及对城市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树木砍伐、移植,必须征求市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及其附近游园绿地、市级公园、风景区、广场、防护绿地的绿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区级公园、居住小区、单位庭院、居民庭院绿化植物(除古树名木外)的砍伐、移植、修剪以及20平方米以下绿化用地临时占用,由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砍伐、移植、修剪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经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道路绿化养护单位负责施工,施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城市各类新建管线的铺设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当避让现有绿化植物。确属无法避让的,应事先向绿化管理单位申请,确定保护措施,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损伤绿化植物的,须缴纳绿化补偿费后才能施工;

  (六)近郊防护林和河流、公路、铁路两侧林带的树木砍伐、更新、改造,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落实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

  (一)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城市道路绿化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二)生长在城市广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广场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养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用地所属单位养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

  (六)生长在城郊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养护管理;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所有人养护管理。

  (七)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或因特殊情况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相应转移,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的抢救措施实施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正常养护管理费用和抢救、复壮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古树名木死亡后,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缴清移植施工费用、古树名木损伤补偿费用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单位按移植保护方案进行移植。

  第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损伤树木花草的,视树木珍贵程度及损伤情况,每株或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上或树旁倚靠重物、钉挂物品、围圈搭盖、挖坑、取土、烧火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采石取土、放牧狩猎、造坟修墓、擅自用火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公共绿地停放或行驶车辆的,非机动车辆每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每辆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踢球的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倾倒污水、垃圾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清扫,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或改正,按古树名木的评估价标准赔偿损失,并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不及时报告,并不按要求进行治理、复壮,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对养护责任人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护责任单位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害古树名木的,视古树名木的珍贵程度和损伤情况处以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古树名木损害较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10000元罚款。

  (四)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每株5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五)砍伐古树名木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六)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每株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在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内摆设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单位庭院、居住区外有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等行为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依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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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通知


教高厅〔2003〕4号

   以前,以信息产业发展水平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明确提出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要求教育部门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为此,我部于2001年12月在35所大学启动了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工作。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国办发[2002]47号)。该《纲要》明确提出要改善软件人才结构,大规模培养软件初级编程人员,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为了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现决定试办一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尽快满足国家软件产业发展对高素质软件职业技术人才的迫切需求,并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培养模式的改革。现将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试办一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目标是:经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批能够培养大量具有竞争能力的实用型软件技术人才的基地,面向就业、产学结合,为我国专科层次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起到示范作用,并以此推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今后几年,这批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将为国家培养大批软件职业技术专门人才。

  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要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拥有培养高素质实用型技术人才需要的、完备的、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实训基地和其他办学条件;经过改革,形成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产学研合作办学的运行机制、途径与保障。通过示范,带动我国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改革和创新,为我国软件产业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准备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凡批准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应在以下两个方面有较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1.办学体制

  要实行开放式办学,吸收国内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特别要加强与国家和地方软件园的联系与合作,同时争取国际国内若干软件企业、公司的支持,共建实训实习基地和技术开发研究室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以增强办学活力。

  2.培养模式

  要使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够参加实际的软件开发工作,突出以技术应用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特点。学校教育要与软件行业的资格认证相结合。以职业技术需要为依据,构建新的培养计划,并使师资、教材、实训基地等建设与之相适应,使达到培养规格的毕业生既能得到毕业证书,又能得到一个或多个软件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扶持政策

  对于批准试办的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试办学校主要从全国高考和各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招收应届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另外,还可通过由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高职班单独入学考试,招收少量有一定相关实践经验和较好理论基础的在职人员。录取办法按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2.学制以二年制为主。鼓励试办学校积极探索灵活的学习方式,推行更加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支持学校按照国际通行的软件职业技术教育模式制定教学计划。

  3.允许试办学校举办与软件技术相关的第二专业学历教育。凡国民教育系列毕业的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入学。录取名单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第二专业学制可为一年半,毕业后发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4.支持试办学校面向社会大力开展软件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达到要求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学费标准由各试办学校参照计算机类高职学生的培养成本自行确定,报当地有关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6.将试办学校软件类专业及相关专业列为“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由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其进行重点建设。

  四、规模与布点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信息化对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人才的需要以及实际可能来规划数量和规模,今年首批遴选35所左右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成后每个独立设置的学院每年招生2000人左右。

  选点依照选优保重、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已与国家软件园及相关软件企业合作、特别是与国家级软件园有实质性合作,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申报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学校申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推荐。

  五、检查评估

  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实行优进劣汰。教育部将对试办学校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工作根据建设目标和各试办学校申报的改革和建设方案,采取学校自查、教育部组织专家评议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评估,基本实现建设目标者,继续予以扶持,并正式命名为“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改革和建设成果不理想的取消扶持政策;首批未列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经申报和评估,达到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要求的,也可以列入试点。

  六、申报条件

  选点工作主要采取两级遴选,一级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和企业申报的基础上进行遴选,择优向教育部推荐;第二级是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和评审,确定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试办院校。申报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学校可为新建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为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的独立设置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举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学条件,并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2.有较为丰富的培养计算机技术及相关专业人才的经验和有力的加强素质教育的措施。

  3.有一支满足本专业专科层次教学需要的、教学和软件开发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基础,实验室能较好地满足教学需要;保证拥有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稳定有效途径和条件优越的软件实习基地。

  5.有一个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切实可行的深化改革和重点建设方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方案能够体现专科层次软件技术人才培养特色,满足市场对软件技术人才的实际需求。有适应高水平软件技术人才培养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学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相应的政策,支持相关的建设和教学工作。

  6.各地新建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应符合国家有关高校设置规定。

  七、申报工作安排

  凡拟试办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推荐的学校申请文件一式五份寄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同时请将电子文档发至 Ljs@moe.edu.cn。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学校原则上不超过两所。

  (一)申请文件须包括如下内容:

  1.本文件申报条件条目下所列的各项内容,并附详细说明、实施计划或有关证明材料。

  2.拟采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含财务、人事、分配制度等内容)。

  3.合作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支持条件、保障措施与机制等。

  4.申报学校及合作办学单位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和承诺的支持内容。

  (二)推荐意见须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软件产业发展概况及人才需求状况。

  2.本地区试办学校的区位优势与资源优势。

  3.对本地区申报学校的人才培养定位与办学条件的评价。

  4.对本地区试点学校拟采取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5.本地区软件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5年期规划等。

  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李津石、常建军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传真:(010)66053084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5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强环境技术管理,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撑,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i —
目 录
前言........................................................ 1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2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2
(二)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3
(三)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4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5
(一)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客观
要求................................................................... 6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的重大
发展................................................................... 6
(三)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 7
(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环境标准制订与实施的技术支撑.... 7
(五)评价和筛选先进的环境技术需要建立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
示范推广机制......................................................... 8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构建原则.................................................... 9
(三)规划目标................................................... 10
四、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和定位..................... 10
(一)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 10
(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关系. 11
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14
(一)构建国家环境技术指导体系............................... 15
— ii —
(二)建立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36
(三)建立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 38
(四)近期工作重点.............................................. 40
(五)经费预算................................................... 46
六、保障措施............................................... 46
(一)提高认识,将环境技术管理列入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
日程.................................................................. 46
(二)机构建设和工作机制...................................... 47
(三)加强人才建设,培养专业队伍............................ 48
(四)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48
— 1 —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通过建
立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运用技术手段对污染防治的全过程进行
管理,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为环境监督执法、标准制(修)订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及为履行国际公约提供可靠技术保障,实现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
护环境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
题的历史性转变,制定本规划。
前言
本规划中环境技术指能够节约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技
术,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控制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等环境污染
防治技术。
环境技术管理是指国家为保障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
指导全社会在生产和生活中采用先进的环境技术,提高环境污染防
治和生态保护的效果,引导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支撑环境
监督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标准制修订等管理工作,
对环境技术进行评估、示范、推广和规范等活动的总称,是环境管
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中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
— 2 —
的各环节提供系统技术支持和保障相配套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
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技
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经过30 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对完
善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标准体系,实施了一系列环境
管理制度。
为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在上世纪90 年代初,我局开始对环境
技术进行管理。首先集中在对现有治理技术的筛选上,“七五”期间
汇编了《1990 年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环境保护项目目录。
为使技术成果的筛选规范化,加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1991 年成立
了国家环境保护局最佳实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和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
术推广办公室(筹),并于1995 年5 月正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最
佳实用技术推广办公室”。1992-2003 年间,全国各省市环保局和国
务院各部门、行业协会共推荐了2418 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通过专
家评审和筛选,共选出1024 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推广。
“八五”期间,随着国家科技攻关重点的调整,技术管理重点
放在了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上,国家环保局组织了“八五”国家环
保科技攻关研究,针对重点、难点污染防治技术开展了科技攻关。“八
五”攻关要求达到工业性示范工程的高要求,同时要求研究治理工
艺、装置设备和新产品相结合的成套技术。
— 3 —
“九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制订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
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相关领域环保
治理技术及产业的发展。
“十五”期间,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在此
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组织实施了系列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工
作,先后发布了印染行业废水、危险废物、燃煤二氧化硫、柴油车、
摩托车、制革毛皮工业等15 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订了医疗废物
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等12 项技术规范;制(修)订了
90 多项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和70 多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在环境技术管理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主
要集中在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和发布,制定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
范和技术要求等。
(二)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境技术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
用。美国于20 世纪70 年代就开展了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
立法加以明确。欧盟等为促进综合污染防治也提出了污染防治最佳
可行技术体系。
美国环保局针对现有污染源、常规污染物、非常规污染物和新污
染源,要求企业分别采用现行最佳控制技术(Best Practicable
Technology Currently Available, BPT)、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
(Best Conventional Pollutant Control Technology ,BCT)、污染
— 4 —
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Economically
Achievable ,BAT)和最佳示范技术(Best Demonstrated Control
Technology ,BADT),并以控制技术为依据制定颁布了50 多个行业的
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排放限值指南和标准。美国的技术管理体系已成
为贯彻《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最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一。
1996 年,欧盟在综合污染防治(IPPC)指令96/61/CE 中提出了
建立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并由欧盟委员会工作小
组和各成员国共同起草BAT 参考文件,从1999 年开始用于新建设施,
到2002 年,欧盟的BAT 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并在各行各业建立
起相应的BAT 参考文件,开始发挥其指导作用。期间,各成员国也
相继以BAT 参考文件为基础,构建起符合各自具体国情的BAT 体系,
到2007 年,所有现存设施都应达到其要求,届时大约会有60,000
个环保设施采用BAT 技术。其他欧洲国家也开始建立各国的BAT 体
系。从2002 年起,俄罗斯新的环境法规已经决定采用BAT。保加利
亚也在2003 年采纳了IPPC 指令,确定了BAT 的指导地位。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技术指南、技术评价等环境技术
管理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达标的重要作用,而且成功地制定和运
用了以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技术评价为核心的环境技术
管理体系,环境技术管理已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环
境污染治理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的环境技术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处于分散、
— 5 —
无序状态,过去开展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筛选由于存在评价制
度不完善,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远不能满足环境监管、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
展的要求。
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总局已多年不开展环境技术评估、规范制定
等工作,导致全国环境技术评价、推广、应用等出现重复、混乱局面,
不能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强化治理、稳定达标等工作的迫切需求。
三是目前已开展的环境技术管理工作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技术评价方式也有待提高。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
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其中一个重要转变就是,环
保工作必须尽快实现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到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2006 年,国家环保
总局召开了全国环保科技大会,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环境科技创新
建设三大工程,其中之一即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可以看
出,我国的环保战略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技术手段已上升为与法
律、经济、行政手段同等的地位,全面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已
经成为新时期环保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
当前,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污染治理设施
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排污不稳定达标等问题较为突出,究其原因,
从环境技术管理来看,与技术混乱、评估不科学、推广不力和管理缺
— 6 —
失密切相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环保工作规
律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引导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一)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客
观要求
污染控制仍然是我国“十一五”乃至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
之重。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一要保证污染治
理的技术科学、先进、高效;二要保证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
可靠达标排放。而要实现这两个目的,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环境技术
水平不高、环境技术选择不当、企业排污不能稳定达标等突出问题。
其核心是要改变目前环境技术管理不力、环境管理缺乏技术支撑的
现状,建立符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的环境保护形势和与环
境管理各环节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使企业、环保部门等能够方
便、快捷地从国家渠道了解污染防治的技术状况、适用范围、效果、
环境及经济效益等,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先进、高效的技术或装备。
(二) 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的重
大发展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境技术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将环境技术管理与环境管理相融合,实现对污染源综合治理,美
国、欧盟都有较为成功的经验。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我国为落实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预防政策,也
出台了一些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预防政策的技术管理措施。
但是,集污染预防政策和最佳污染控制技术为一体,对污染源施行
— 7 —
全面控制的管理制度、措施还没有完全形成。学习和借鉴国外环境
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实际和政策、制度建设的要求,建
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制度已势在必行。
(三)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政策和技术导则、
工程技术规范较少且不成体系,使各级环保部门在污染防治决策和
监督执法中缺乏技术依据,从而降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是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簿弱环
节。污染防治最终要靠工程措施来落实,由于缺失污染治理设施管
理制度及其与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的技术导则、工程技术
规范等,造成治理项目在制定方案、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存在着技术选择不科学、工艺和设计参数选择随意性大、工程和设
备质量参差不齐、治理设施验收规范缺乏等问题。其结果是造成大
量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甚至停运。
总结多年来我国环境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依靠单纯的法律和行
政手段,以简单的行政管理方式,去面对污染防治这样一种专业性
和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对象,难于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强化环境
监管,实现历史性转变,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环境标准制订与实施的技术支撑
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管理最主要的执行依据。污染防治技术包
括生产过程的污染预防和末端处理技术,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
— 8 —
的主要依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全面、系统、经过科学评
价、示范验证、成熟可靠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的支持,使排放
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科学评价与示范体系,为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
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 评价和筛选先进的环境技术需要建立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和示范推广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技术评价主要采用政府部门主持、专家会议评审
的单一模式;重点实用技术的评审,也停留在简单地对自愿申报的
各项技术进行专家评选的工作方式。这种传统的专家评审的方法和
制度,由于受专家资源、专家学识和经验的局限以及监督制约机制
不健全等方面的影响,难以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客观公正
性。同时,多年来缺乏针对行业整体污染防治技术的评估,现行工
作方式已不适应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要求。
需要通过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持续改进,建立能与各时期环
境保护发展的要求有机结合,鼓励环境技术不断创新,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系统规范、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同时,
环境技术评价、示范、推广工作体系的建立,必将会对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实施以及重
大战略性环境技术示范提供强有力的机制支撑和制度保证。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 9 —
发展观,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以解
决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缺乏技术支撑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有效性为目
标,建立起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
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为
核心内容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污染
物总量削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二)构建原则
1、与环境管理紧密衔接
根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标准制(修)
订和实施等环境管理各环节的技术需求,构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2、全面规划、分批实施
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和
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制定规划,分批实施。
3、支撑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构建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
工程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为工程立项环评、工程设计、“三
同时”建设、验收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各个污染控制环节提供技
术支持,确保污染物的有效削减和稳定达标。
4、促进环境技术创新发展
建立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促进环境技术
创新发展,促进新技术利用,提高环保技术装备质量和污染防治技
术整体水平。
— 10 —
5、借鉴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经验
在全面剖析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和污染
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筛选及环境技术评价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
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三)规划目标
到2010 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国家环境
技术管理体系框架,并发布相关文件。主要完成针对重点污染行业
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技术
评价制度、示范推广机制等,使环境技术管理成为国家环境管理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完成主要行业完整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建成相对完善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四、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和定位
(一)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
参照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确定我国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定位是: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污染防治全
过程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对环境管理者和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保证。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按照环境污染防治全过程对技术支撑
的要求,需要制订指导行业进行污染全过程防治的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集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于一体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
— 11 —
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治理
设施验收、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污染防治的全过程进
行技术指导,同时必须有科学的技术评价制度和技术示范与推广机
制予以保证。因此,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应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技术指导
文件,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3 部分构成,具
体见图1。
图1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构成图
(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环境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 年,通过实施环
境科技创新、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
程,在知识创新的关键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环保技术法规、标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技术指导文件 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现有单项技术综合评价制度
现有同类技术筛选评价制度
新技术验证制度
环境技术示范机制
环境技术推广机制
环境技术信息系统
— 12 —
准基本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使科技支
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提高。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联系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和环境标准体系的
纽带,为环境管理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撑。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定量化、指标化,是实现环境管理
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是制修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依
据,同时引导和规范企业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方
法。通过发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验收、
运行的全过程技术内容做出规定,规范环境工程建设市场,保证环
境工程质量,为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提供重要保障。因此,环境技术
管理既为环境标准制订提供技术支持,又为环境标准贯彻实施,达
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环境科技创新体系旨在为促进环境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提
供基础技术手段。环境科技创新成果经过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示范
与推广机制与环境技术评价制度的验证和评估后,可以上升为技术
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为环境标准的从严提供技术依据,
从而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在为环境标准
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的同时,引领环境科技创新,
促进环境标准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善环境质量,使环境管理进入
良性循环。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内部关系及其作用见图2。

— 14 —
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由技术指导体系(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工程技术规范)、技术评价制度、
技术示范与推广机制三部分组成。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根据一定阶段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
保护目标,针对污染严重行业提出的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技术原则和
技术路线,是行业污染防治的基本指导文件。技术政策的作用主要是
为行业污染控制提出技术路线,引导环境工程技术发展,指导环保部
门、工程设计单位和用户选择技术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投资
效益,规范环保技术市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是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
标,按行业或重点污染源对污染防治全过程所应采用的技术、经济
可行的清洁生产技术、达标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所作的技术规定。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的作用是对全社会污染控制给予技术指
导,是企业选择清洁生产技术、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路线和工艺方
法的主要依据,也是环保管理、技术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可行性研究、环境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为企业进行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工
程验收后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依据。通过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运行全过程的技术规定,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工艺设计、环境工
程设计,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技术依据,规范环境
工程建设市场,保证环境工程质量,为达标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 15 —
技术评价制度是应用科学的方法学和指标体系进行环境技术的
筛选、评价与评估,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技术示范与推广机制是通过对能够解决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
题的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示范,对各类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
靠、运行经济合理并已被工程应用的实用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推广,
为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的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一)构建国家环境技术指导体系
1、构建原则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按行业或
污染源制订,根据控制对象分为工业、城镇生活、农村、综合类4
类。其中:工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镇生活指与城镇生活相关
的行业,如交通运输、公共设施、服务业等;农村包括农村生活、
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综合类指区域污染防治、循环经济
等。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相对应,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为宏观指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为微观指导,
因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的划分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更具体。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分为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
术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范等。
遵循上述原则,构建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污染防治最佳
可行技术导则体系表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表。
— 16 —
2、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制订技术政策的目的、污染防
治目标、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原则和措施等。“十一五”期间,在
现有基础上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适
时修订已有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订新的技术政策,完成30 多项
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制(修)订,远期目标制定发布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近100 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见表1。
表1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电力工业
1-1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1-2 火力发电氮氧化物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 其他发电(除火电)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 钢铁工业
2-1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
3-1 铝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2 锰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3 铅锌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4 铜钴镍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5 稀有金属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6 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7 铬盐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17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4 建材工业
4-1 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2 日用玻璃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3 建筑陶瓷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4 耐火材料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5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6 石棉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7 沥青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8 石灰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9 石膏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 石油加工、炼焦业
5-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2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4 煤化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6-1 氯碱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 纯碱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3 磷酸盐及磷化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4 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5 硝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6 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7 磷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8 钾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9 农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0 染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1 橡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18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6-12 油漆涂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3 颜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4 油墨及墨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5 油脂水解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6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7 合成胶粘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8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9 化学纤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0 人造纤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 造纸及纸制品业
7-1 废纸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2 木材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3 非木材制浆(草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8 农副食品加工业
8-1 植物油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2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3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4 水产品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9 纺织业
9-1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9-2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0 饮料制造业
10-1 饮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0-2 酒精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 食品制造业
11-1 液体乳及乳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2 罐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19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12 医药制造业
12-1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2 皂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 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及其制品业
13-1 皮革、毛皮加工及其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2 羽毛(绒)加工及其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3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
14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4-1 汽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2 船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3 航空航天器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4 船舶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14-5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已有
15 金属制品业
15-1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5-2 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5-3 铸造与加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2 煤炭工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3 焦炭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7-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8-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9-1 重有色金属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20 —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19-2 轻有色金属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3 黄金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 非金属矿采选业
20-1 化学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2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采矿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1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1 木材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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