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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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全面贯彻落实《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07〕62号),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比例占50%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代理。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为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管理工作。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财政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等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设计;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发改委及使用单位备案;

(六)负责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发改委;

(九)按市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拨款申请;编制项目财务报表,并按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一)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参与项目招标的监督及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协同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负责非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市发改委是委托人,代建单位是被委托人,其中,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共同委托。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代建单位资格管理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

(二)必须具有综合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监理资质,或者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或者相应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工作:

(一)己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代建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确定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采用打捆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向委托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5%—10%的履约保函。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生效前,须将自筹资金全额打入项目专门帐户,或者向代建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自筹资金保函。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报市发改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需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第二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报送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审计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进度拨款,其中,工程的建筑、安装及设备费用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其它费用,包括临时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具体程序按照《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非财政全额投资的代建项目,自筹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投入,按进度拨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项目管理费,顶替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比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确定。代建项目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义务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余下部分,2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20%作为奖励资金,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监察、审计、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代建制项目进行审计、监察、稽察及评审。

市发改委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发改委暂停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改委向全市通报,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审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财政投资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对代建单位予以奖励,其余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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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发至市直国有企业)
           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结合市国有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考核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和承担的责任相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益第一、兼顾公平、尊重历史、大致平衡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上述原则,试行本薪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后劲,国家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与市国资委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并将各项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基层企业和个人。
(三)企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权结构合理,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经营效益逐年增长。
(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扎实,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工作有序。
(五)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劳资政策落实到位,劳资关系融洽,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第五条企业年薪试行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薪(以下简称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薪酬系数。
第七条基本年薪以企业上年末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如表: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基本年薪标准500万元-1000万元3万元1001万元-2000万元4万元2001万元-5000万元5万元5001万元-1亿元6万元10001万元-5亿元8万元50001万元-10亿元10万元100001万元-25亿元12万元250001万元-50亿元15万元51亿元以上20万元
第八条绩效年薪依据对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的考核情况,按照与基本年薪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4确定。
(一)经营业绩指标由国有资产收益率、上缴税金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交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和安全生产率等五项组成。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以企业实际完成的各项经营业绩指标按规定的比例系数计算确定。
(三)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各项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完成率×该项指标比例系数)(四)各项经营业绩指标占绩效年薪的比例系数如表:经营业绩指标比例系数① 国有资产收益率(亏损企业减亏率)1.5② 上缴税金增长率1.5③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5④ 交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0.3⑤ 安全生产率0.2
第九条各项经营业绩指标的计算
1.国有资产收益率=国有净利润÷国有资产平均值×100%国有资产平均值=(期初国有资产总额+期末国有资产总额)÷2亏损企业减亏率=(上年利润-当年利润)÷上年利润×100%(当年盈利企业不适用此公式)
2.上缴税金增长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总额-企业上年上缴税金总额)÷企业上年上缴税金总额×100%3.平均工资增长率=(当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上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上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100%4.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纳率=(当年实际交纳数额÷当年应参保数额)×100%5.安全生产率: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安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算。
第十条薪酬系数确定的原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书记薪酬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根据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在0.8—0.5之间由企业形成方案报国资委审定。
第十一条奖励年薪项是指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核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三章年薪的管理和兑现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办法的企业符合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企业每年的3月份之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工资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原则,拟订年度薪酬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上报的年度薪酬方案的内容要详实可靠,具体包括本企业年度经营规模、前3年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实施年薪的范围和标准、经营者原工资奖金发放状况、实施年薪后企业的经营目标及战略构想等。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度结束后依照考核结果确定,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各项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年薪为税前收入,税金由个人承担,企业可以代扣。
第十五条实施年薪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等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企业负责人养老保险金等各项保险金和基金上缴基数以本人原档案工资为准。
第四章年薪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年薪之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方式支付通讯费的,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年薪之外单列,按月发放。
(五)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六)因工作需要在1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任职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七)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直至全部薪金。
(四)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除依法依纪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直至全部薪金。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市城区西南部滇池北岸,起步阶段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充分利用滇池风景区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国际旅游业和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逐步建设成为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度假区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及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度假区投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度假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度假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度假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度假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度假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度假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旅游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旅游业务,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度假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事业。
  (十)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级各部门在度假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度假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度假区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度假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度假区重点兴办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和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的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四)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五)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七)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八)旅游交通项目;
  (九)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生态环境的;
  (二)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投资经营方式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租赁;
  (六)购买度假区内的债券和股票;
  (七)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度假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度假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获得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投入资本,如期兴建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到期仍不能兴建或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度假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由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度假区规划和《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受理。
  (三)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是已经完成初步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允许中外客商到度假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等。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的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年限、费用和其它条件,由管委会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土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度假区的财政、财务、会计、留成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度假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海关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负责度假区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区。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开户等有关金融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各金融机构对度假区内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度假区内试行贷款证办法,允许贷款交叉(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度假区内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奖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度假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对度假区的人才引进、劳动工资、劳务市场、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章 企业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度假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管委会对其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行政领导;对进入度假区的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凡在度假区兴办各类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到度假区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企业有权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经营期满和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报,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在昆明市内设立帐簿,并按规定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管委会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度假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和办理有关保险。


  第三十二条 度假区内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外籍专家和中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的职员和工人,可由度假区劳动人事机构介绍,也可自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度假区内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度假区的外地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对确有实绩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落户手续(包括政策规定的亲属)。


  第三十五条 度假区内中外商务、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年内需多次出入国(境)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国(境)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度假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