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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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函〔2007〕151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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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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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6.4 社会救助
6.5 保险赔付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8.3 应急技术保障
8.4 人员安全防护
8.5 公安、交通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资金保障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9 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9.2 修订与更新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1.2 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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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
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使我市及毗邻水域内遇险的船
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
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应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水上运输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水上运输事故预
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⑵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
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
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
管理机制。
⑶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
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运输事
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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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水域范围及其毗邻水域内水上运输船舶、
浮动设施等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
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
急中心)其组成机构为: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系统工作的副市
长。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
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
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
任由市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
府有关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统
一协调市水上应急各成员单位、驻资部队、武警、公安、县(市、
区)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开展应急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水上应
急中心应急值班和应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搜集、上报事
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
体的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水上应急中心的指示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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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各成员单位之
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
管理,组织水上事故应急演练和演习,建立与相邻市地应急合作、
联动机制;承担市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并根据各自职
责,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
理等应急工作。

⑴ 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
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运输事故
险情报告。
⑵ 市交通局:承担市水上应急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
指导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市内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
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水上运输事故
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和车辆征用,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查处水上违法
犯罪案件。
⑷ 市水利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应急行动,按现场指挥
要求选派本系统渔业船舶或水库船舶参加应急工作,为水上救援
提供相关水域水情信息。
⑸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负责组织险
情水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
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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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市城管局:参与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和事故处
理。
⑺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
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
当临时救助。
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对水上运输事
故获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
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⑼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水上运输事故处置相关资金保障。
⑽ 市环保局:遇有水上运输事故造成水域环境重大污染时,
负责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⑾ 市电信、移动公司:为水上运输事故现场应急行动中通信
畅通提供保障。
⑿ 市气象局:为市应急中心提供事故水域重要天气信息及预
报,根据应急行动需要开展现场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⒀ 市军分区:根据市水上应急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驻资部
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中心的组成和
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县(市、区)
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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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
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
作。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市水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驻资武警支队、专业潜水
救捞队伍组成。同时设立救援物质仓库,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日
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专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
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以
及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
的信息。

⑴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
和预报,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
气象依据;
⑵ 水利防汛部门对汛期江河水情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
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
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海事管理机构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
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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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
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
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时,应同时将涉及水上运输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交通局、市
海事局传送,市海事局要向水上运输单位、业主通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
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
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
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运输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
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运输事故险情
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⑴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辖区水域环境安全
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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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48 小时以上;

⑸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⑴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
故;
⑵ 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重要航道
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内;
⑷ 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运输
事故。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⑴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⑴ 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或浮动
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 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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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其中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水上应急中
心应在4 小时内向省水上运输应急中心报告,并抄告省地方海事
机构。其他接警部门在接到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
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
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
应立即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行动
水上运输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
时的气象和水文,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
重大、特别重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市应急中心负责人、负有相关
行政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
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市应急中心值班机构接到的水上运输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
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有
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
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水上
应急中心领导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
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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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5.2.1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并
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
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
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
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县(市、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
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水上
运输事故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
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省水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2.3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县
(市、区)、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
或全部打捞、或失踪人员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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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
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
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
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
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
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按有
关规定安置。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
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
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4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救助。

6.5 保险赔付
事故船舶参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
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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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
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在规定
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和重大的事故10 日,特别重大的
20 日)

7.1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
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旅客和货物情况;救助情况(包
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
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
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
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
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应急中心及县级应急分中心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部门和
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
通信畅通。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心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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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
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
量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
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
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在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
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人员中选聘行
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运输
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应急中心聘
任。

8.4 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
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
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
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船舶、
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或陆上人员安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通
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 治安、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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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现场治安维护,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
通管制。

市交通局负责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并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
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赶赴现
场和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
治,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事故水域
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7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
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
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
审计与监督。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县(市、区)应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应急知识宣
传,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水上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
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应急中心应每年举行一次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项目的单项演
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2 年组织一
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毗邻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举办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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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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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人民防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
  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建设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易地建设费票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七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审时代收;个体运输业户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收。收费票据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八条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减免征收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减半征收;
  (二)新建幼儿园、全日制学校(不含营利性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免征;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征。
  其他新建民用建筑需减免征收易地建设费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下列情况减免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一)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
  (三)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当年免征;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
  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人民防空建设费,必须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
  征收人民防空建设费,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建设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收费决定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对本省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与专家,建立工作机制,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评价,采取智力支援为主,资金支持为辅的方式,为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援助;为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产业开展分析论证或预警服务,并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接受、处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第三条 援助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管理,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公益机构。

  援助中心负责本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维权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受理和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指导、管理和监督合作单位,依照规定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单位,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以会员制的方式,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合作单位与专家必须遵守维权援助章程,履行维权援助职责,服从援助中心指导,接受援助中心监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维权援助的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江苏省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援助中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援助中心依申请酌情给予援助。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

  前款所称的“江苏省境内的自然人”是指江苏省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援助中心提供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程序以及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合作单位等;

  (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四)接收、处理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以及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五)组织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六)为胜诉的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酌情提供经费资助,根据江苏省现况,援助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涉外案件;

  “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重大”是指对江苏省重点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

  (七)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八)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第三章 维权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八条 符合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所在省辖市的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向本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填写《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相关权益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六)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援助的,应有本人签名确认;

  (八)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全的,援助中心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正,申请人在10日内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援助做出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援助中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该决定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法律援助的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属于本办法援助范畴。

  第十二条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维权援助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援助中心及时推介合作单位对申请人提供援助,并由申请人与合作单位共同签订《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事项、援助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援助中心备案。

  如需减收或免收费用的,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机构具有维权援助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按照协议书签订的内容完成援助中心交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

  第十五条 同一合作单位不得同时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或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向援助中心提交援助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承办维权援助事项,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因减收或免收费用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援助工作的,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终止援助工作。

  援助中心应及时协调推介其他合作单位。

  第十九条 合作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开展智力援助,但应及时报援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与受援人员之间因维权援助事项难以达成共识或产生纠纷时,双方应按照协议要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援助中心申请予以调解。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以欺诈、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经查实后,援助中心将终止援助服务,全数追回援助资金,援助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援助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援助中心将上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