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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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40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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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今年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和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落实税务基层建设纲要,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引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扎实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一)认真做好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各项工作。根据中央安排,税务系统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基本结束。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在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科学管理、廉政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束后,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做好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向总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认真组织指导第二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按照中央部署,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税务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在第二批展开。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抓住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要通过科学应对金融危机压力、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抓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任务,并统筹抓好学习实践和其他各项工作,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中深化学习实践活动。

  二、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据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税务系统逐步推进各类改革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着力解决税务干部职工中出现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要从释疑解惑、调适心里、理顺情绪、振奋精神入手,采取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方法,大力宣讲改革开放大好形势,弘扬税务系统优良传统作风,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在税务干部职工中培养和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政治、思想保证。今年税务总局将修改完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推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建设。要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从税务干部职工的关注点和兴奋点入手,通过专题研讨、主题演讲、参观访问、文化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30年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共同理想,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投身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持续深入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通过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评选道德模范、完善奖惩机制,树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典范,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在税务系统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道德追求。

  (五)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税务总局主要组织开展3类评比表彰工作:一是向团中央推荐表彰“中国优秀青年卫士”。二是“三八”节前夕向全国妇联推荐表彰一批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年底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巾帼建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一批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三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先进集体200个。此外,税务总局将配合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开展全国道德模范、文明行业、行风评议等评比表彰活动。

  (六)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实践。以“做时代新女性,创税收新业绩”为主题,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一系列适合女干部特点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优质办税服务等活动,鼓励税务系统广大女干部爱岗敬业、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税收工作业绩,争当税收事业和谐发展的先锋。同时组织广大女干部积极投身建设文明城市、学习道德模范、创建“五好家庭”、构建和谐机关和文明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持续开展。

  (七)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迎接上海世博会为契机,今年全国将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等方面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世博会主办城市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工作,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服务水平,提供纳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努力改善征纳环境。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树立文明新风。税务总局将组织部分税务机关参与“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全国文明礼仪知识竞赛。

  (八)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年初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国税函〔2009〕71号),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队伍组建、活动内容、活动原则、保障措施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发挥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九)做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发现、总结、宣传工作,研究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激励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发现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学习力度,大力倡导学习、尊重、争当先进的价值导向,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学习、崇尚先进典型的浓郁氛围。同时积极为先进典型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继续组织先进模范人物疗养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用实实在在的举措激励表彰先进、教育引导群众。

  (十)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奖励文件,依照规定的奖励条件、种类、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对税务干部职工的激励作用。

  (十一)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2009年税务系统要掀起税务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大力弘扬税务精神,展示税务形象,宣传税收事业发展愿景,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国聚财、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税收实际工作和地域特色,不断丰富和拓展税务文化的内涵,不断创新和充实税务文化的形式和内容。要广泛动员和吸引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税务文化建设活动,打造独具特色的税务文化品牌。要把税务文化融入税收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等税收各项工作中去,形成整体联动、百花齐放、繁荣健康的税务文化建设新局面,促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通过上党课、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读书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引导党员干部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年春季,税务总局将在总局党校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副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修班。

  (十三)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转变作风,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推动各级干部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好群众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十四)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把具体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依法治税、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部署中去。把加强教育与严格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惩防并举,筑牢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和违纪行为惩处等制度,健全预防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大预防的工作格局。以优质服务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在税收执法中损害纳税人利益,继续治理各类不正之风,牢固树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结合税收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腐败风险。

  (十五)扎实推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好《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抓好党员学习培训,重视实践锻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总结党员教育的成功经验,促进党员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大力推进党员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点、党员承诺、结对帮扶等活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要求,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自身建设

  (十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今年税务系统省以下税务机关将进行机构改革,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及职责明确后,要抓紧建立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则、办事程序、会议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尽快实现工作的规范运行。要加强基本资料、基本数据的保管,组织好相关培训,尽快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党性意识、品行意识、团结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严格管理、团结和谐、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建设成为率先垂范、善于领导、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税务总局人事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检查了解省以下税务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设置情况。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事会,是指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贪污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下同)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设复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三)不抵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国有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三分之二的监事由国有产权单位派出,其余由职工代表出任,并按前款规定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主要股东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按照公司负责人交叉任职办法,监事会主席原则上由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中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十七条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当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地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局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开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净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和国有产权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设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1--3人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