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5:16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计价格[2002]28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精神,现就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的资格。
  二、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的,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在“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申请表”上,由国家计委主任授权价格司有关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对本中心内符合申请注册资格的人员,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经该中心初审并由中心负责人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国家计委。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单位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注册事宜通知本地区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88号)规定,负责向申请人收取注册证工本费(每证10元),统一汇交中国价格协会。
  五、注册初审机构报送注册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
  六、自2003年7月1日起,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师的价格鉴证单位,实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
  价格鉴证单位尚无注册价格鉴证师或注册价格鉴证师不足两名的,给予适当过渡期,至2005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过渡期内,对外的价格鉴证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自2003年7月1日起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对外签署价格鉴证报告。
  七、全国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由国家计委委托中国价格协会承办。注册工作的具体事宜由中国价格协会另行通知。
  八、《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7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我部陆续印发了有关财务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批准保留的公司,原则上实行按部门归口管理。国营性质的公司与财政部主管业务司局挂钩,集体性质的公司按一般集体企业管理,不与财政部挂钩,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照章纳税。
二、凡同一主管部门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公司,原已按性质分别由我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管理的,在清理整顿后,仍按原管理渠道分别管理,并负责办理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
三、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的一级公司,凡具备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条件的,一律纳入预算内,实行企业管理,由公司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向财政部有关业务司局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
四、凡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二、三级单位主办,并将收入作为补充行政事业费不足的公司,仍作为预算内行政或事业的下属单位管理。对这类公司财政部委托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
五、凡文教事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办,并将收入作为补充行政事业费不足的二、三级公司,财务收支分别纳入行政或事业单位预算,收大于支的单位,在核定这些单位收支基数时,应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要
抵顶财政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
六、清理整顿公司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
七、公司主管部门或财政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公司上报的有关资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查核定,发现有弄虚作假、资金不实的,一律不予办理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证明,并追查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1990年12月31日

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1997〕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