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韩怀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4:19   浏览:8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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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

韩怀忠


  2004年,国务院决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后,有人对卫生行政部门还能否开展食品卫生抽检产生疑虑,尤其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进行抽检提出质疑,认为其超越了职权。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如何完成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包括食品在内的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是卫生行政部门每一个从事食品卫生监管的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介绍的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湖北省卫生厅行政越权案,法院最终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生产环节进行产品抽检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职责,这对于我们从法律上提高认识,正确开展食品卫生抽检有启迪和借鉴作用。

[案情简介] 

  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同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的香港独资企业,公司地处武汉市东西湖区,有下属武昌水厂和古田水厂两个分支机构。

  2005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卫生厅)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天天同净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武昌水厂桶装饮用水生产现场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抽取批号为20050616的桶装18.9升饮用净水样品2件,样品标签主要内容为: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伊甸园内,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出品。样品包装完好,该厂工作人员对样品进行了现场确认。当天,省卫生厅将样品交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检验。7月5日,省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91,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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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佛得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佛得角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代表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五日于普拉亚

2011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公告

商务部


2011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公告

公告2011年第27号


  根据《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进口允许量)的地方企业,预计2011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的,应将不能完成部分于5月31日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进口允许量再分配。对5月31日前没有交还且2011年底前未充分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商务部在安排2012年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扣减。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未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下一年度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允许量的地方企业需于5月25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为支持扩大进口,对未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地方企业,可以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相关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企业上交的未完成进口允许量、申请再分配材料和申请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材料审核汇总后,书面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将申请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申请材料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

  五、预计2011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的中央企业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外贸司)交还不能完成的进口允许量;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的中央企业需在2011年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进口允许量再分配。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1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新申请2011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备案的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于2011年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材料,并同时抄送五矿商会。

  六、五矿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企业名单将于2011年6月26-30日同时在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

  七、商务部(外贸司)根据进口允许量的上交和申请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配,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结果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八、2011年调整安排的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再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5160232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