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肥羊事件”谈商标申请策略/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23:04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小肥羊事件”谈商标申请策略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小肥羊”为驰名商标。陕西、河北、江苏的4家小肥羊连锁企业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收回这一决定,理由是“小肥羊”是通用名称。

小肥羊是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法》有强制的规定,但是不是通用名称,是不是缺乏显著性,在实践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每个单位也会有自己的看法。

据说“小肥羊”是对内蒙古等地不蘸调料涮羊肉火锅吃法的通用名称,这是当地一种传统饮食方式,还有另一种说法在当地统称小羊羔为“小肥羊”。

1、商标局的看法
西安小肥羊烤肉馆1998年12月开始使用“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服务标识,2000年10月12日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局将“小肥羊”文字删除,只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廊坊小肥羊也在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注册之前就曾申请注册“小肥羊”商标,但国家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将其驳回。

2、法院的看法
2004年10月,石家庄中院、西安中院先后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小肥羊为通用名称”。在目前其他与小肥羊有关的案件中,都无一例外地认定“小肥羊”是特有名称。

3、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看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小肥羊”不是通用名称,核准了内蒙“小肥羊”的商标注册。

为什么内蒙小肥羊可以获得注册

2001年12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并全部获得批准。于是其他几家小肥羊据此认为商评委“偏心眼儿”。

其实内蒙古小肥羊提出申请后也曾同样遭到驳回,为什么内蒙的小肥羊最后就能获得注册呢?这个问题得从商标复审程序谈起,商标如果被驳回,可以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是由人去判断的,那么一定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在实践中也肯定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那么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共有三条路可以去走,最少有三次机会。

西安“小肥羊”在国家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时没有积极申请复审,丧失了要求再次评审的机会。其他小肥羊也没有提出复审,都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利用复审程序救济的权利。只有内蒙的小肥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结果是在众多的小肥羊中只有内蒙的小肥羊成为合法注册的小肥羊。

小肥羊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现在每年有近百万的商标申请量,在四十多类的商品中,申请新的文字商标极容易与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一个好的商标并不容易注册下来,尤其是很多企业已经先行使用了的商标,等想到要注册时,又要非注册下来不可的,这个时候去申请,那么不能象其他“小肥羊”那样不战而降,一驳回就放弃了,应当向内蒙的“小肥羊”那样,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放过任何的机会去争取。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

苗 勇

[内容摘要] 贪污受贿是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的现象。普遍现象必然有普遍原因,用偶然的或者局部的因素,是不能解释普遍情况的。贪污受贿的最一般的原因是公权在自私观念的支配下谋取私利,公权、自私、私利三者的结合,乃是任何贪污受贿的共同原因。其他的原因,都是次一级的本质。预防贪污受贿,就必须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因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的根本方法。这个根本方法,就是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来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的滋长。遏制了自私意识,也就从根本上遏制了贪污受贿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 贪污受贿 基本原因 根本方法

要遏制贪污受贿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对贪污受贿的原因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才能行之有效地做好预防工作。
一、贪污受贿行为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从古到今,贪污受贿行为无时不有,从未绝迹。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贪污受贿现象就已经出现。美国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原始法研究的权威霍·贝尔在他所写的《初民的法律》一书中,描述了一种原始社会里的腐败现象。安加科克是加拿大中部和格陵兰岛西部的爱斯基摩人的巫师的称呼。爱斯基摩人认为,在公共集合的场合忏悔可以净化灵魂,而巫师享有主持公开忏悔的权力。在主持忏悔活动中,某些安加科克也会滥用职权。心仪一个有夫之妇而又不敢与她的丈夫争斗的人会“贿赂”巫师,请他捏造出其婚姻招神灵嫌怨的依据。或者,温和一点的说法是:这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指安加科克)能以权卖“钱”。在西阿斯加的内地,“他确确实实向周围的人发布命令,从他们那里聚敛财富。”①中国也不例外,我们现在缺少这方面的史料,但从出土文物中可见一斑。在陕西华县元君庙发现的遗址中,女性随葬品较男性的稍微丰富些。因为在母系社会中,女性拥有家长权力,所以,尽管当时物质匮乏,但拥有家长权力的女性利用职权,较多地占有了财富。到了父系社会,利用权力占有财富的现象就更为明显了。在大汶口、江苏邳县和涧沟(在河北邯郸)的父系氏族公社的墓葬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墓葬没有任何陪葬品,但少数墓葬中却有精美的骨制品和其他装饰品。如邳县刘林的一个墓群的中心,有两个男子仰身直肢葬在一条轴线上,死者两手执着带骨角柄的獐牙钩形器,足旁有狗殉葬,随葬品相当多。这种现象表现死者是位握兵权又拥有财富的人,很可能就是两个氏族首领。②有权力的人占有了更多的财富,破坏了原始社会公平的原则,这难道不是贪污受贿的表现吗。
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贪污受贿现象就更为盛行了,而且是彻头彻尾的腐败。权力完全被私有化了,“十八世纪前,统治者以其私人身份做的事与以其公职做的事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此前,英国被当作统治者的私产来处理。这就是国家私有理论,所有的公职都被君主当成礼物来随心所欲地出卖、赐予或处置。”培根在1618年当上了大法官,他说过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然而,正是这位充分认识了司法重要性的、知识渊博的人,当了三年大法官,便被指控搞腐败,收受了诉讼当事人的贿金。③而在古代中国,皇帝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者。他们利用权力,大肆搜刮民脂民膏,过着腐朽糜烂的生活。上行下效,各级官吏无不竭尽腐败之能事。一部封建史,就是一部腐败史。王亚南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④列代列朝,清官可谓凤毛麟角,而贪官却比比皆是。“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三年清知府,十年雪花银”,便是其典型写照。嘉庆四年(1799年)正月初三,太上皇乾隆寿终正寝,“天”崩塌了,历史上最大的贪官——和?的官运和生命也走到了尽头。正月初五,和?被人劾奏。正月初八,嘉庆传旨,将和?革职查办。正月十七,公布查抄清单,随即赐和?自尽。和?通过贪贿勒索,聚得家财共“合白银近十亿两”,相当于清政府20年收入总和的一半多。⑤从中可见,中国古代社会腐败之极。
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后,尽管统治者倡导民主和法治,但贪污受贿现象却依然严重存在。发展中国家腐败问题十分严重,被人称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的乌干达,有一次内阁会议上,一位部长直言不讳地指出:所有的官员都有腐败行为,他说在场的有谁能否认自己贪污,请站出来。结果与会者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在其独裁专政20多年中聚敛了100多亿美元,使国家遭受了1000多亿美元的损失,当时国家一年的财政开支只有31亿美元。据一些专家估计,在马科斯当政的最后几年中,国民生产总值有40%被各级政府官员贪污掉。⑥发达国家同样也不例外。美国学者约翰· 彼斯特和苏珊· 韦尔奇,曾发出美国腐败的调查表,表中所列项目,基本概括了美国腐败的类型和特征:
(1)一位总统候选人,答应以大使职位换取竞选捐款:
(2)一位国会议员,利用他的老资格为他的选区的一家公司取得一项武器合同;
(3)一位国会议员将公共资金用于私人旅游;
(4)一位国防部长,他在一家公司中拥有价值50000美元股票,而国防部长与这家公司之间有一项百万美元的合同(国防股票);
(5)一位公共官员,施加影响,使自己的一位朋友或亲戚被法学院录取;
(6)市长家的私人车道由市政当局铺设;
(7)一位州议员,兼公共道路委员会主席,批准购买一块地(她最近才获得的地皮);
(8)在一家公司拥有50000美元股票的法官,参与一起与该公司有关的案子;
(9)一位立法者,接受了一大批竞选捐款,作为对他在立法议案中“正确地投票”的回报;
(10)一位国会议员,在新泽西的美孚石油公司拥有大量的股票,为保持对石油损耗的补贴而努力。⑦
克拉费伦曾将腐败视为美国的特征,他惊讶,在这个其文化渊源于西欧启蒙思想的国家中“甚至今天仍然存在着无孔不入的腐败。”约翰 ·G ·彼特斯和苏珊 ·韦尔奇抱怨,“尽管在卖国政治生活中,腐败是无时不在的,”“但美国政治的分析家们却从未对此作过系统的研究。”⑧
在日本,更是腐败迭出,丑闻不断。战后,在自民党执政的近40年间,全国关注的腐败大案就有40多起,所有这些大案都涉及自民党主要领导人,列届首相(总裁)中绝大多数涉及贪污、受贿、逃税之嫌。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发生“岸介信丑闻”,岸介信以首相的权力与垄断公司勾结,从日本对亚洲一些国家的战后赔款中捞取巨额“好处费”。70年代,在世界颇有影响、曾任日本首相的田中角荣,把“金钱等于权力”视为座右铭,在他当政时的国会议员几乎全部接受过财团的金钱馈赠。他身为首相,却践踏法律,参与实施对全日航空公司购置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三星”飞机的指挥权,事后,该公司赠与贿赂款达5亿日元。⑨
俄国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了。这个美好的制度虽然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为先进的制度,但她同样未能铲除贪污受贿的病魔。苏联共产党下台,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党内腐败现象严重。在“8·19”事件之前,苏共各级党组织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官僚特权阶层、腐败分子所控制。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许多地方已经荡然无存。苏共领导层一边讲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边却由“公仆”们随意作出损害人民利益的决定。他们从特供商店低价购买进口名牌商品和把子女送到西方留学;将国有企业化为私有;利用高通货膨胀率,通过获得和挪用巨额贷款谋利,甚至靠扣压、推迟发放工人工资经商;通过办银行假破产侵吞客户资金……俄罗斯新闻媒介直言不讳地指出,俄国的暴发户中,61%的人是靠将国有企业化为私有;而十分之九的私有企业老板,是过去社会主义企业的领导人。美国一个专门研究俄罗斯问题的工作小组负责人弗兰克·奇福德说:“〔前苏共〕是唯一一个在自己的葬礼上致富的政党。”苏联解体前不久苏联社会科学院曾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调查者认为苏共仍然能够代表工人的仅占4%,认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占7%,认为苏共代表全体党员的也只占111%,而认为苏共代表党的官僚、代表干部、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占8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并不认为共产党是他们利益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乃至普通党员自然不会再有当年保卫苏维埃政权和社会主义国家那种政治热情和奋不顾身的精神了,对苏共的垮台冷眼旁观,甚至出现在对立营垒中,都是不奇怪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苏共腐败,党群关系的解体,才导致了苏共下台和苏联解体的悲剧。⑩
在我国,贪污受贿问题同样从建国以来就一直缠绕着我们。1949年3月,毛泽东在河北省平山县西北坡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富有远见地预言:“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⑾果不其然,毛泽东在建国前所担心的情况竟成了现实。新中国成立不久,腐败之风就扑面而来,毛泽东称之为“贪污浪费的狂澜”。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1月9日,当时负责“三反”工作的薄一波在中央、华北和京津两市运动初期的干部大会上指出:在政府系统的27个单位内,已发现有1670多名贪污分子;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后任天津地委书记的张子善。⑿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现象更为严重。1982年4月10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讲话。他说:“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 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从那以后,我们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虽然取得了反腐败的阶段性成果,但贪污受贿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触目惊心的案件,使我们不得不看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人类社会中,贪污受贿现象具有普遍性。
二、贪污受贿最根本的原因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分层次的。客观世界的本质是物质,这是最基本的;而后分为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物质,这是次一级本质;然后再进行分类,直至表现为丰富多彩的世界。
分析某一事物的本质,也应当采用此办法。如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时,就是从最基本的概念——商品,一层一层地剖析,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的本质。为什么从商品开始分析呢?因为,商品中包含了资本主义制度最基本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在这些矛盾的展开和激化。
同时,科学的认识论原理告诉我们,普遍事物,必然有普遍的本质,偶然的原因,是无法说明普遍事物的。只有当某一原因,能够解释普遍现象时,它才是这一普遍事物的原因。
我们分析贪污受贿的最基本原因时,必须遵循上述原理。否则,我们是难以解释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着的腐败现象。我们把贪污受贿的普遍原因称为胚胎性原因。一切贪污受贿,都是从这一胚胎中发育出来的。
基于上述认识,以下一些观点显然是片面的或者是肤浅的,因为它们不能解释古今中外的一切贪污受贿现象。
1、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建立的是权力私有化制度,这是该社会腐败产生的基本原因。它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制度腐败现象的次一极本质,不能揭示其他社会制度腐败产生的原因,封建残余思想就更不能揭示其他社会制度中腐败现象的原因。因而,无论是封建制度也罢,还是封建残余思想也罢,都不是孳生腐败的根本的、普遍的原因。例如,它不能揭示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前苏联共产党腐败,导致建党七十多年后垮台,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为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当前,我国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把它说是封建思想侵蚀的后果,怎么也不能使人信服。新中国毕竟已度过了五十多个年华了,还老用封建主义来解释当前的普遍现象,只能让人感到认识的浅薄和思维的简单。
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许多人在总结当前腐败产生的原因时,往往少不了这一条。如果不是从最基本的原因来说,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改革开放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好的东西进来了,腐朽的生活方式同样也影响了我们。但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是由内因所决定的,外因仅仅只是条件。用条件性的东西来说明事物的本质,是违背事物运动规律的。因此,这样的分析也只能从条件的角度而言的,没有触及腐败的深层次本质。
3、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营企业、个体户普遍存在,公民的商品意识强化,人们普遍受物质利益的驱动而经营、活动。这样的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必然应运而生,必然影响着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贪污受贿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市场经济中,它还普遍出现在各种制度的社会中。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照样有腐败现象,而且,有的还十分严重。所以,如果对腐败原因的分析,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是不够深刻的。
法理学家卓泽渊说得很深刻:“要根治腐败,我们必须查明腐败的根源在哪里?我们曾经找了很多原因,如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极端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马列主义没有学好,等等,这些都似乎是对的。但是都有值得疑义的地方。我认为,剥削阶级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都是原因。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的是,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其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一定比我大,其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也绝对不会在总体上低于我国,但为什么我们的腐败现象还会比他们中的许多国家都还要严重而普遍?他们根本就不坚持马列主义啊?他们都深陷市场经济之中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必须有一种理论,能够解释所有贪污受贿存在的原因。这样的理论才能揭示贪污贿赂的普遍本质。其他次一级的原因,都是从这个最基本的原因所生发出来的。显然,上述几种认识都不能做到这点,这些观点都只能解释某个特定的社会制度产生腐败的原因,因而,均是次一级的本质。
综观古今中外的贪污受贿现象,它们的共性有哪些?找到了共性,也就找到了最普遍的原因。首先,他们都是社会的管理者,都掌握着公共权力。其次,他们都生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再就是,有着自私自利的人格,他们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如果三者有机地统一于某个人身上,那么,腐败堕落便是他的结局。
贪污受贿的前提之一,就是拥有权力。没有权力,也就不可能利用职权搞腐败。但并不能认为,权力本身能够腐败。大家经常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句名言是十分值得商榷的。陈卫东主编的《腐败控制论》中也写到:“我们认为:首先,权力的本身就蕴含着腐败的因子,这种因子就是腐败的权力根源;其次,权力本身所蕴含的这种腐败因子,从其产生的时候,就潜藏着发展的潜力,一旦这种力量获得合适的条件,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条件,就会促使腐败现象的出现。”⒀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我们这里讲的权力,是指控制、管理社会以维护某种利益的支配力量。就现代社会而言,则是指为了制造公共产品以确保社会稳定和发展、由人民通过民主而产生的支配力量,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种权力,是一种公权力。就这种权力本身而言,怎么会有腐败的绝对趋势呢?怎么会有腐败的因子呢?因此,我们认为,仅就权力而言,甚至连腐败的影子都不见。科学的提法是,拥有权力,仅仅是腐败的前提条件之一。
而权力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着的东西。只要有社会存在,就必然有权力存在。因为,社会是一个组织系统,是一个有秩序的系统。组织、秩序是和权威联系在一起的,而权威则是权力的固有属性。无法想象,一个没有组织、秩序、权威和权力的社会是如何存在的。“大约在人类开始了稍具有组织性的社会生活起,权力就诞生了。而且凡具有某种组织化形式的社会生活中,就必有权力存在。按照这个基本假定,权力在人类生活的时间分布与空间分布上是普遍的。”⒁“权力,权力需要,权力异化,权力腐败,权力制约……乃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一个永不衰竭的话题。”⒂正因为权力是和人类社会、腐败现象相伴而存在的,所以,它是解释贪污受贿的一个共性的因素。
腐败产生的第二个因素,就是掌握权力者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马克思说:“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⒃从自然属性来讲,人是有各大系统所组成的,是血肉之体。马克思认为,“人是直接地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⒄这就决定了,人永远摆脱不了生理上的各种需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则这样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⒅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与恩格斯所说的“兽性”,都是指人的自然属性,人的生理机能。恩格斯说得很明白:“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⒆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夫子就说过:“食色性也。”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绝对不存在这个世间的。掌握大大小小权力的官员,也有自己的长辈需要赡养,有自己的后代需要培养,也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有自己的社交圈。总之,有各种各样的欲望。而这些社会关系的维系,各种欲望的满足,是少不了以物质作为基础的。看看我们周围的现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员,难道都是不言自己利益的超脱尘世的圣人吗?如果这样子来要求共产党员,是完全建立在乌托邦思想基础上的,本身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东西。对党员的要求,不是“大公无私”,而应当是“先公后私”。共产党员尚且如此,其他掌握权力的人,就更不要说了。任何掌权者,都是社会、人民大众的服务者,同时又是活生生的有着丰富利益要求的血肉之体。
所以我们说,掌握公权的人,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权交给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去行使,腐败是绝对不会出现的。但这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再先进的机器人,也是要有人来操作的。于是,权力最终还是由人来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类社会自从产生那一天起,就注定避免不了这对矛盾,即:公共权力必须由拥有自身利益的个体来掌握和行使。这才是腐败得以产生的两个最基本的因素。
当谈到人的自然属性时,我们是坚决反对人性恶的观点的。中国古代哲人荀子在谈到人性恶时说:“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⒇荀子把人的自然需要同人性恶等同起来,显然是错误的。人的自然属性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没有褒贬之意。人性的善和恶,是社会属性,是在社会中产生的,是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因此,人的私利(人的自然需要)和自私(损人利己),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私利,是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而自私,则是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如果说人性本恶,天生如此,那么,自私便是人的天性了。这样一来,腐败只要具有这两个条件,就必然会产生。或者说,掌权者就一定是腐败者了。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人类社会也就太可悲了,也就不可能发展,人类的前途也就黯然无色。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掌握公权的私人,能掌好权、用好权,在封建社会也是存在的。在民主法治发达的国家,廉洁从政,更是蔚然成风。同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了勤政和廉政,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为政清廉也是普遍现象。由此可以证明,人性不是自私的。
因此,人性不是自私的,而是表现为中性的需要。这种需要,仅仅是自然所决定的需要而已,丝毫没有善与恶的社会属性。由此推论,具有了上述两个因素,仅仅是腐败产生的现实可能性。公权由私人掌握,腐败的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性,还必须由一个必要的条件,这就是掌权者的自私性。可用下图(可称为腐败内在结构图)来形象地表述:
掌权主体




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3第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乱设停车场、乱收看管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树立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区、开发区和各县城区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公共停车场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审查、设置、看管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单位、个人以及工作人员,应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公共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设置单位须向所在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置。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在城市繁华商业街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置临时公共停车泊位,计时收费。未经城市规划、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勘察定点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配建或增建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应配建自行车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没有按规定规划公共停车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公共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公共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十条 专用停车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可以对社会开放营业,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或个人利用空闲场地申办停车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场内须施划停车线,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器材和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不准设在人行道和交叉路口附近。在较宽的人行道上设置自行车看车处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安设照明设备,要留足人行道,施划停车场以不影响交通为原则。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扩大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占路面积或随意迁移场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由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发出撤除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开办者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到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看管费。在路边设置停车计时装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停车,只收停车泊位费。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指派专人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停放车辆的数量确定看管人员数。所有看管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劳动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从思想表现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男性年龄在50—55岁,女性年龄在40—45岁之间的大龄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在公共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设置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有关业务知识训练,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心,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树立行业新风。因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管理制度而造成看管车辆损坏、丢失(被盗)的,看管人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共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应按属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看管费,并且必须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各公共停车场要实行明码标价,在公共停车场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以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停车场收取看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制定标准公布后施行。
  对在车站、宾馆等地方接送客人的车辆临时停放时,不收取停车看管费。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证照;(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不超出核定数量接纳停放车辆;(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四)机动车停车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六)保持场内环境整洁;(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看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停车场标志、标线的设置、更新、施划、配备照明、消防器材及停车场的修缮、改建和办公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原已设置的机动车、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或补办审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不使用统一票据的,由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一)擅自关闭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的;(二)接到必须撤除公共停车场的通知后拒不执行的;(三)在非确定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的;(四)公共停车场超出停放车辆范围接纳车辆而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县城区的营运性客、货停车站、场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